检察文化基础理论研究期待新进展

   检察文化是近十余年来学术界和检察机关实务界共同关心的话题,不同研究者对此有着不同看法,至今尚未达成共识。

关于检察文化的界定

  与法律文化的概念类似,检察文化是一个需要界定又难以界定的概念。它包括制度、理念、信仰等具有意识形态特征的文化要素,也包括器物、仪式、符号等具有物质载体特征的文化要素。其中,前者是核心部分,后者是前者的映射。检察权是国家职权原则的重要体现,是复合性权力,围绕这一权力的运作所形成的制度、理念等意识形态的要素是检察文化的基础,也是理论研究的重点。

  中国检察文化是在法治贫瘠的土壤中生长和发展起来的。中国古代政治与法律制度中没有检察制度,早期的检察制度肇始于晚清时期王朝的修订律法与民国初年的司法改制;历代设置的御吏官制,可以看成是检察官制的初始形态。当代中国检察文化的形成,是社会主义中国确立现代检察制度才真正开始的。至今,它仍然处于系统开发和全面培育的状态。

  西方国家的检察文化,起源于西方法制理念,其后反映于司法公权对检察制度的定位。西方国家经过长期的法治完善过程,形成了以比较成熟的检察制度为基础的检察文化,而中国也在西方以及亚洲部分国家的影响下,结合本国的司法实际,形成了具有自身特色的检察文化。

  如何建构符合中国实际要求的检察制度,是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重要课题之一。从实践和理论的角度看,这一建构过程远没有完成。当然,研究理论的目的在于实践,否则,可能成为坐而论道的玄学。然而,没有成熟的理论只会在实践中遭遇更多的挫折。“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研究检察文化,首先要坚持马克思主义理论观点,从历史和实践的角度去考证检察制度文化、理念文化产生、形成、发展的规律及其内容,同时要注意运用当代法律社会学研究的方法比较不同国体中检察权运作以及检察制度建构的方式、功能、特点,从中借鉴有益的内容,从而为构建当代中国检察文化提供理论准备。

  毋庸置疑,如火如荼地进行着的司法改革、检察改革和检察文化建设的实践与理论研究,创造了积极的经验、可喜的成果,并在基础理论研究方面取得了一定的进展。然而,实践中的窘态与理性的求证却让人清醒地看到,检察文化建设并没有表面上那么乐观与繁荣,恰恰相反,因为方法论上的误区和偏差,正在或势必偏离检察文化建设轨道,并进而直接导致了当下的窘态与困惑:完美与缺憾的矛盾交织,理想与现实的冲突扭曲,滞阻了检察文化建设的健康发展。因此,必须进行方法论的检讨与重整,确保检察文化按照正确的轨道运行。

  研究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检察文化,一定要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法律监督思想和辩证唯物主义、历史唯物主义的研究方法,一定要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中国国情出发的原则,一定要坚持宪法确定的法治原则。在此前提下,笔者认为,研究检察文化应该有准确的、恰当的目标定位:一是对检察文化的界定应当基于对检察权的理解。应从检察权的文化属性、价值属性的角度切入,从社会学、文化学的角度来审视。只有如此,才能分清检察文化与其他法律文化的本质区别。二是对检察文化应当进行多维度的分析。从哲学、伦理学、法理学、社会学、历史学等角度揭示其作为法文化重要组成部分的检察文化的历史沿革、多维表象、本质、规律。三是应当着重探讨检察文化的建构机制。这是检察文化理论研究和检察事业发展的要求与目的。

  总之,在检察文化研究的问题上要始终坚持并贯彻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原则。检察文化建设涉及检察机关的执法、司法活动,具有很强的实践性。要形成对这些实践有益的理论,就必须从实际出发,探索其存续和发展的规律。如果脱离实践研究理论,不仅不能正确指导检察实践,反而有害于检察实践。因此,检察文化研究要走从实践中来到实践中去的道路,才能获得对实践有现实和长远指导意义的成果。

检察文化的主要属性

  如果从对法律文化——检察权——检察文化这一分析进路分析,笔者认为,从广义上看,检察文化是指在一定国体和司法体制下,制度、检察实践活动及其成果的总称。当代中国的检察文化是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和人民民主专政条件下,检察制度、检察官的检察实践活动及其成果的总称。作为一种文化成果,它包括检察思想、检察规范、检察设施、检察技术等方面。简而言之,检察文化是支配检察实践活动的价值基础和该价值基础社会化的过程或方式。从狭义上看,检察文化单指精神文化,即支配检察官进行检察实践活动的意识、理念、方法等精神文化,是作为管理理论而言的检察文化。无疑的是,当代中国的检察文化作为社会主义法律文化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既要遵循社会主义法律文化发展的客观规律和共同准则,也应有自己的特色。它反映着全国各级检察机关检察官这一特殊群体共同的价值标准、审美观念、思维方式和群体趋向。它既是这一群体的精神及物质文化水平的高度概括,又体现着这一群体精神和物质文明建设的成就和标准。

  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可以对检察文化作出这样一个描述性定义:检察文化可以理解为法律文化的一种,是一个在社会中存在的,与检察法律相关的价值观念、规范制度、程序规则和行为方式的总和。其含义有四:

  首先,检察文化是法律文化的组成部分。

  检察制度、检察工作、检察官制度等相关法律构成检察文化的外延,即检察文化的第一表层,在这一表层下面,存在其固有的特征和动机根源:传统、观念、立场、政治关系。而检察法律思想、检察法律规范、检察法律设置及检察法律方法论等,则是构成所有检察文化不可或缺的要素。

  其次,检察文化是以检察制度为核心的文化。

  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检察文化是检察权运作制度的总和。它构成检察文化的本质内核,是区别于法院文化、公安(警察)文化、律师文化的最重要的内容。

  第三,检察文化是一个历史范畴。

  检察权制度的出现是社会发展的产物,它随着社会历史的发展而发展,也将随着国家制度、阶级社会的消亡而消亡,这说明了检察文化的历史延续和继承特征。

  第四,检察文化具有丰富的内涵。

  既包括上面提及的检察权制度文化,又包括全体检察官在长期的工作、生活及其他社会实践中所创造的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具体而言,包括检察物质文化、检察行为文化、检察观念文化、检察管理文化、检察制度文化和检察精神文化等。

  这一定义或许不够简洁,但基本涵盖了检察文化的主要属性。

法治化进程大背景下

探讨检察文化

  需要强调的是,探讨检察文化必须始终在法治化进程这个大背景下,以检察权运作制度为核心概念研究的前提下进行。只有这样,才能够看清楚中国检察文化建设的广阔前景。

  这首先是因为检察文化是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文化建设是整个法治国家建构的组成部分。在法治化的进程中,法律成了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法律的地位大大提高,依法治国成为近现代世界各国推行的治国方略。检察文化作为一种法律文化,它不仅体现法治的要求,同时也是一种社会控制的重要手段。一方面,检察文化内涵的丰富性——道德的、法律的和文化的,使它具有更全面的控制与调节功能,不仅规范、约制包括检察官在内所有检察人员的职业行为,同时也影响、约制与检察人员职业行为相关联人员的行为。我们要做的工作,就在于使检察文化建设以更完整的机构、更丰富的内涵来发挥更大的效能。另一方面,检察文化的繁荣不仅对检察官具有积极的意义,对普通民众形成完整的健全的法治观念、法治意识同样有着积极的意义。人们的行为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因此人们在调节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和安排人类行为时,必须考虑到这种欲望或要求,即必须考虑到利益。法律是通过配置人们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来协调利益的。

  我们欣喜地看到,检察文化面临着建构、培育和发展的良好机遇——在方兴未艾的法治现代化进程中,中外法治的碰撞、融合与借鉴,中国政府对制度文明的重视,以及中国检察机关影响力的增强。更重要的是,中国有自己的优势和特点,那就是我们所实行的法治是国家主导推进型的法治。国家是法治现代化的领导者和主要推动者,法治主要是在国家的目标指导下设计形成的,是主要借助和利用国家所掌握的本土政治资源完成的,是在符合规律的前提下,人为设计和建构出来的。

  中国大地上正在进行的以国家推动为主导力量的法治现代化运动,已经走上了一条国家“变法”的道路。在国家主导推进法治化的大环境下,检察文化的发展获得巨大的本土政治资源优势。国家主导推进型法治化进程中,完善检察权运作制度,丰富检察理念、建构中国特色的检察文化,不仅是完全可能的,而且有着极其广阔的前景。

  总之,检察文化理论研究面临着问题,更面临着发展、繁荣的机遇,这需要我们整合理论、实务界专家学者以及实践者的有效探索成果,以科学的方法、开阔的思维和扎实的研究予以推进和深化。

  (作者系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调研员,中国政法大学法治与文化研究中心兼职教授、硕士生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