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电商平台“大数据杀熟”就应立法禁止
日前,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对《电子商务法(草案)》(三审稿)进行了审议。与此前的二审稿相比,三审稿对于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定义、登记范围、大数据杀熟等都做出了新的规定,并在多处强调了消费者权益保护。多位专家认为,该审议稿更加重视消费者权益,并对电商热点问题作出了相应规定。
前不久,去哪儿网、携程等平台相继曝出利用“大数据杀熟”事件,同一商家、同一产品,不同的消费者却可能面对不同的价格,甚或同一个账号,只是换款手机,价格就存在差异。显而易见,部分电商平台利用技术手段,根据历史信息数据分析,对用户采取不同的报价,以获得最大的收益。“大数据杀熟”涵盖在线差旅、在线票务、网络购物、交通出行等多个领域,特别是OTA在线差旅平台较为突出。
广大消费者对电商平台搞“大数据杀熟”行为非常痛恨,媒体、专家也纷纷表态,对涉事平台予以强烈批责,督促监管部门加强约束规范,通过立法予以禁止。此次电商法三审将“禁止大数据杀熟”纳入草案,明确“向该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尊重和平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显示法律对消费者权益高度重视,认识到大数据技术潜藏的“杀伤力”,对消费者造成差别化待遇,破坏了市场公平秩序,以此立法予以禁止,扭转电商平台滥用大数据技术牟利的不当做法。
技术本身是中性的,无所谓对错,如果善加利用的话,会给商家和消费者带来很大益处,实现双赢。可是,以去哪儿网、携程为代表的部分电商平台,不想办法提供有价值的增值服务,却利用“大数据杀熟”,给熟客的定价比普通客户还高,或者看人下菜单,搞不透明消费等。
在大数据时代,电商平台拥有海量的用户数据,商家可以利用信息技术给消费者提供更为便利的服务,也可借此牟取更大的不当利益。电商平台滥用“大数据杀熟”,对消费者造成极大伤害,可如今网络消费已经成为日常,单凭消费者个人难以抵御平台的侵权。而且,追逐利润是企业的天性,依靠商业伦理道德,寄希望于企业自觉,总是不太靠谱。唯有将法律基础打牢,禁止电商平台滥用大数据技术,将其限制在合理范围之内,保障消费者的隐私信息,维护平等消费权益,令其违法成本大幅抬升,使其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