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法说理意见提升司法成色
针对我国当下裁判文书存在的“不愿说理”“不善说理”“不敢说理”“说不好理”等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裁判文书说理方面提出具体要求。
释法说理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不仅是提高司法产品质量、提高司法效率、促进司法公开的重要途径,也是提高裁判的可接受性,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的关键环节,是增强司法公信力,提高司法权威,提振民众法治信心的重要载体。也正因为此,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都分别对释法说理改革提出部署及要求。
最高法的意见不仅贯彻了相关要求,强调合法性原则、正当性原则和必要性原则,提出了总则性的要求和指导,也从多方面进行了细化,强化了可操作性要求,对提升司法成色具有重要意义。
其一,它界定了范围、突出了重点。基于当前判决数量基数庞大,意见并未对所有判决文书提出强制性要求,但对疑难复杂案件,诉讼各方争议较大的案件,社会关注度较高、影响较大的案件,宣告无罪、判处法定刑以下刑罚、判处死刑等案件,二审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等案件要求应当在判决文书中强化释法说理。
其二,细化了方法、释放了空间。意见不仅要求判决文书遵循“法律属性”,实现合法、规范的书写,也强调激活“写作属性”,要求提高灵活性:对于案件事实或数额计算复杂的,可以采用附表的方式,裁判内容用附图的方式更容易表达清楚的,采用附图的方式,而对于证据过多的,采用附录的方式呈现构成证据链的全案证据或证据目录。同时,为保持严肃性,要求一般不得使用方言、俚语、土语、生僻词语、古旧词语、外语,应当避免使用主观臆断的表达方式、不恰当的修辞方法和学术化的写作风格,不得使用贬损人格尊严、具有强烈感情色彩、明显有违常识常理常情的用语,不能未经分析论证而作结论性论断。
其三,强调了配套、推动机制建立。意见指出文书说理要坚持繁简适度原则,要建立包括指引、考核、评估和评价、评查和监督机制,将释法说理确立为法官业绩考核的重要指标,纳入法官业绩档案。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定期收集、整理和汇编辖区内法院具有指导意义的优秀裁判文书,充分发挥典型案例释法说理的引导、规范和教育功能。
但结合当前的司法实践来说,在案多人少的客观情况下,法官即便想写出优秀的判决书也可能“心有余而力不足”,这需要给法官腾出更多的判决时间和自由空间。不仅如此,如何构建容错机制,让判决书不再千篇一律,让司法文书能够容忍“伟大的异议”,这也应当是推动释法说理、提高司法成色的必要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