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宪法边缘的中心关切
宪法边缘的中心关切
评《紧急宪法:自由与安全的紧急正义》
宪法学一直以万世不变的口吻叙述着民主、自由和人权,步履从容,大有“泰山崩于前而色不变”的淡定。但如果不将宪法学理解为“荒郊野老屋中二三素心人商量培养之事”,那么宪法学就必须关注战争、暴乱以及突发公共事件对法秩序的冲击。
可以说,非常状态撕开了传统宪法理论的豁口。宪法学人从高级法“致命的自负”中醒来,借共和主义的开砖劈石之力,自由主义的腾挪闪转之功,求得安全和自由的中道:紧急正义,续写了宪法史上新的“武功秘籍”——紧急宪法。紧急宪法有哪些招数?如何修炼才能炉火纯青?滕宏庆的《紧急宪法:自由与安全的紧急正义》可视为其“进阶”之作。
让宪法精神在紧急状态下生辉
紧急状态下,自由是换了一种姿态的自由。不论我们如何强调紧急状态中自保的国家理性,但离开了人,离开了人的自由,宪法将“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紧急权力来自宪法,许多宪法文本将紧急权的要件规定得详尽无遗。国家紧急权起因于紧急状态,即对国家的生存独立、主权与领土完整、政府的统治权力、生活的安宁繁荣,即人民的正常生活构成严重而迫切的威胁,国家才能进入紧急状态,才可以启动国家紧急权。国家紧急权的发动,需符合实体要件和程序要件。实体要件指何种危机事实才属宪法意义上的紧急状态,主要指四类情形:对外战争、国内动乱、自然灾害及防疫、重大财经变故。启动紧急权的程序要件包括紧急权的请求、确认、宣布和紧急状态终止。经由实体和程序的魔咒,宪法将国家紧急权关进了“制度的笼子”。
公民基本权利在紧急状态中被克减,紧急宪法必须直面这一基本的制度事实。哪些权利应受到限制?基本权利“全部限制”已成明日黄花,“部分性限制”渐成通说,“人权最低标准”的加持是基本权利限制的标配。
紧急状态之下的国家必须从容,紧急状态下的人民必须克制,紧急状态下的宪法必须淡定。紧急宪法就这样将自由主义的浩然之气,执着地灌注在国家权力、公民基本权利这任督二脉,宪法精神在紧急状态下依然熠熠生辉。
国家理性的另类表达
为什么需要紧急宪法?紧急宪法中的国家理性为何?“倾巢之下无完卵”,巩固主权。宪法是关于主权的规则,如果主权不在,宪法何为?紧急状态下,必须克减个体意义上的基本权利,维护整体意义上的主权。“夜警不仅仅巡逻”,统制干预。“民主政治是和平的产儿,不能离其母体而生存”,国家不能单单作为怠惰的夜警,维持社会秩序就需要干预基本权利,紧急状态下的民主必须换一种姿态。
“以力止力”,阻碍之阻碍。国家和人民的生存遭遇重大阻碍,书呆子此时“百无一用”,如何是好?只能以力止力,以战止战。“危急不识法律”,紧急自卫。个人尚且能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何况国家?
紧急状态之中,看似不理性的国家其实表达了另一情状的理性,紧急宪法就是国家理性的另类表达。“清醒时的彼得约束酒醉的彼得”,我们必须设计好别人不按套路出牌时,我们如何按另一种套路出牌,这就是国家自保的理性。
紧急法治的本土方案紧急宪法的一般原理如何在中国本土展开?中国的紧急宪法如何设计?这是中国宪法学人不能回避的使命。中国紧急宪法可以在呵护国家理性的同时,积极拓展自由主义制度空间,大体上包含以下几个原则:行政应急性原则、公民基本权利最低保障原则、救济补偿原则、法律保留原则、比例原则和政府积极责任原则。上述原则虽有些叠床架屋,但不如此不足以涵盖中国紧急宪法的制度理性。
中国的应急法治应采用紧急宪法模式,这与中国法治的惯性相关。这种模式的基本结构是:以宪法紧急条款为核心,以应急基本法和专门法为两翼,以应对重大突发公共危机事件为重点。中国应急法治正在顺着上述进路展开,且已日见成效。中国的紧急宪法尽管与人民美好生活的愿望尚有差距,但我们正健步向前。
中国宪法学耕耘至今,到处繁花似锦。作为年轻的宪法学人,滕宏庆非常敏锐地注意到了宪法的边缘地带,持之以恒,成果丰硕。虽然问题处于宪法的边缘,但其胸怀宪法最中心的价值关切,气宗剑宗兼顾,谱写了紧急法治的上乘之作。
(作者系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