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不得使用贬损人格尊严的用语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印发的《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明确,疑难复杂案件,社会关注度较高、影响较大的案件的裁判文书,应当强化释法说理。裁判文书释法说理是诉讼活动的重要一环。该《意见》是未来一个时期指导全国法院裁判文书改革的指导性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负责人告诉记者,无论是学术界的学理研究还是实务界的实证分析,均表明我国当下的裁判文书释法说理依然存在“不愿说理”“不会说理”“不敢说理”“说不好理”等方面的突出问题。
《意见》要求,裁判文书要阐明事理,说明裁判所认定的案件事实及其根据和理由,展示案件事实认定的客观性、公正性和准确性;要释明法理,说明裁判所依据的法律规范以及适用法律规范的理由。
《意见》明确,裁判文书行文应当规范、准确、清楚、朴实、庄重、凝练,一般不得使用方言、俚语、土语、生僻词语、古旧词语、外语;特殊情形必须使用的,应当注明实际含义。
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应当避免使用主观臆断的表达方式、不恰当的修辞方法和学术化的写作风格,不得使用贬损人格尊严、具有强烈感情色彩、明显有违常识常理常情的用语,不能未经分析论证而直接使用“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之类的表述作为结论性论断。
(据《北京青年报》)
法治的“常”与改革的“变”相互依存。没有法治的“常”就没有改革的“变”;没有改革的“变”就没有法治的“常”。站在新的起点上,必须辩证看待“法治”与“改革”之关系,处理好法治的“常”与改革的“变”之间的关系,在改革中完善法治,在法治下推动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