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的良心

正义的良心

——评《心学正义:看不见的法律》

  

  我国法治建设中究竟应坚持“严格规则主义”的法治,还是奉行“正当程序主义”的法治?应坚守法律的客观性,还是因为法律的不确定性而主张法律的反思性,甚至主张法律及其价值的主观性?法律和司法活动,究竟应秉持客观理性的立场去作为,还是根据立法者的主观价值追求和司法者的内在良心去作为?《心学正义:看不见的法律》作者朱祖飞,把中国古典学术的既有范畴融入当下的法学研究给出了相应答案。他不太在意思想史和制度史本身,而是以其作为引子,阐述了自己的法观念:“心学法理论”。

 

对心学法学的用心阐释

 

  宋代以来,心学和理学、实学等学术流派并列发展,并对我国及东亚世界影响巨大的学术流派。和理学的客观外取相较,心学更为强调孟轲那种“万物皆备于我”的良心内修功夫。诚如心学之集大成者王阳明所言:“无善无恶心之体,有善有恶意之动。知善知恶是良知,为善去恶是格物。”

  这种强调精神存在的哲学理念,在西方人的哲学传统中也不难发现。从柏拉图的理念论开始,直到如今影响甚大的语言分析哲学、哲学诠释学、主体间性论、实践商谈论等,都把立论的基点置于对人之精神本质的把握上。由此出发,人们更容易发现包括法律在内的人类实践之精神本质。

  正是在此意义上,或许才有了把心学和法学勾连起来的逻辑基础。人类的法律及其实践活动,尽管从其出发点看,是为了分配主体交往时的权利和义务,从而是一种貌似纯粹客观功利的思考。但权利义务的分配无论在立法环节,还是在司法实践环节,都充满了公平正义的精神追求。如何在立法上一视同仁地分配主体权利义务?如何在司法上公正合理地处理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纠纷?显然不仅是利益分配问题,而且表现着人类永恒的精神追求——交往正义之追求。因此,在中国人看来,“法者……平之如水也”“廷尉,执法以平”。在罗马人看来,“法律乃公平正义之术”。

  作为一位法律信仰理论的倡导者,一方面,笔者完全理解作者对心学法学的用心、倡导和阐释,并且坚持认为,心学法学所追求的,是正义的良心之维。另一方面,笔者又坚持任何主观认知一旦表现为文字符号,表现为人们交往行为和法官据以裁判的根据时,它自身已获得了客观性。这种客观性不是丁卯相合、毫厘不差,而是指在涵摄意义上能够做到“同样的事实同样处理,类似的事实类似处理,不同的事实不同处理”,从而为正义的良心标准找到可以依托的规范标准和根据。

  

坚守正义的学术成果

 

  近年来,随着依法治国深入人心,律师在我国相应地获得了崇高的社会地位。有些律师在办案之余,还不断冷静、审慎地思考法律和正义的基本问题。但除了出身于学界的一些律师外,纯粹以律师为业者,对法学学理能形成自己独特的理论体系,并进而阐释、圆润者,尚不多见。在这方面,朱祖飞律师是个例外。一直以来,他都热衷于对法学基础理论的学习、反思和探究。这部著作,就是他近10年来探究相关问题的成果汇集,也是他一直坚守正义良心之维的学术成果。

  多年前,因为法律博客提供的方便,朱祖飞和笔者多有交流。收集在本书中的不少篇章,笔者也曾较为仔细地阅读过。在笔者看来,尽管他对这一问题的系统探究还需继续圆润、论证和补强,但能提出这一问题并对其观点作出基本论证,是值得称赞的。这对那些即便办案一流,但对法学理论或置若罔闻、或嗤之以鼻的法律实务者而言,无疑树立了榜样;对那些从事法学研究和教育,但囿于既有教材或其他书本而不敢越雷池一步者,无疑也是示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