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法与实体法相结合”

  该书立足于我国证明责任研究的争议与现实,探析了大陆法系现代证明责任理论的本质与核心,对外国经典证明责任理论移植与理论本土化的纵深推进等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

 

“程序法与实体法相结合”

霍海红新作开拓证明责任研究新思路


  民事证明责任是民事诉讼法学的核心问题、传统问题,也一直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界的研究重点。

  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霍海红的著作《证明责任的法理与技术》从证明责任的“中国问题”出发,以程序法与实体法结合为研究思路,综合考虑证明责任及其周边问题,并对当下的理论与实践进行了反思与重构。

  作者在本书序言中说,它不仅是自己满足“虚荣心”的第一部学术专著,更是其学术成长过程的记录:文字逐步精致,材料逐步丰富,论证逐步充分,思考逐步全面。这些标注着发表时间和期刊名字的文字,正是属于其“成长的烦恼”。

  该书编辑说,这本书既深刻探析了大陆法系现代证明责任理论的本质与核心,又深深扎根于中国本土的实践认知与实际运行,是对外国经典证明责任理论移植与理论本土化的纵深推进。

  

证明责任的中国“本土问题”

 

  据霍海红介绍,证明责任虽然不是一个新问题,但直到今天还有许多误区需要澄清,无论是在观念、概念还是制度上。尤其是理论界和实务界之间共识不足,一些核心或者基础性问题,都开始被重新考虑。比如证明责任的概念到底是什么?事实真伪不明到底是否存在?

  “但这其实是一个好事,只有争论才可能真正形成共识。”霍海红说,这本书便立足于中国证明责任研究的争议与现实,坚持“中国问题的解释与解决”。

  “首先要理解证明责任的中国问题及其背后的逻辑。”霍海红说,当前我国立法和实务工作者总体仍持主观证明责任逻辑。要解决这个问题,就要关注它为什么会呈现这样的状态,挖掘其背后的形成因素,而不是简单地肯定客观证明责任逻辑而否定主观证明责任逻辑。

  “即使我们要改变,也是基于中国实际。在此基础上再去考虑改变、判断,会更价值。”霍海红说,他虽然主张以客观证明责任的逻辑建构概念和规则,但由于当前现状有特定的渊源,受到很多因素制约,其仍有存在空间。

  “一定要站在中国现实需求和支撑条件的角度上去做方案选择。”霍海红认为,证明责任的概念应该分开,不要说上位概念是证明责任,下位概念是一个主观、一个客观。“我们可以把客观证明责任用‘证明责任’来表示,把主观证明责任用‘提供证据责任’来表示,在中国目前的现实需求下,这种改变更符合我们的需要。”

  “解决中国问题,要对我们司法解释的很多规则进行解释、反思与重构。”霍海红说,这首先是服务于民事诉讼立法。对司法解释规则进行反思与重构,有助于推进未来的民事诉讼立法。此外,这种反思与重构的研究客观上会对法官在司法实践中理解和运用规则产生影响,“他们可能会从一个新的角度解释、运用甚至局部合理调整规则。这也是对民事诉讼实践的现实意义。”

  

程序法与实体法结合研究

 

  “坚持程序法与实体法相结合的研究思路,是这本书一个重要特色。”霍海红说,证明责任本身跨域了实体法和程序法两个领域。因此,研究证明责任,不能只从程序法角度看,也不能只从实体法角度看,单一的思路是不够用的。

  “然而,现实情况中,存在一些研究的‘三不管地带’,即程序法学者很少关注,实体法学者也很少关注,但恰恰是我们能有所作为的领域。”霍海红说,形成这一现象的原因,主要是因为学科划分特别细,实体法学者关注纯实体法问题,程序法学者关注纯程序问题,这导致结合两个领域的问题,被认为不够典型而少有人研究。

  “这恰恰是我们青年学者需要关心的问题。在这本书里面,我尽可能把程序法与实体法结合的思路贯彻到进去。”霍海红说。可喜的是,不少实体法学者,尤其是青年学者,开始关注证明责任问题。

  在这一思路下,霍海红对证明责任研究的“三不管地带”进行“拓荒研究”,并在这本书中呈现了关于证明责任法理与技术的新观点。

  “首先,证明责任的概念应该实现一个分立。”霍海红说,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证明责任就出现了双重含义,一个是“主观的”,一个是“客观的”;或者说一个是“行为的”,一个是“结果的”,它的出现是证明责任研究的“革命性成果”。但是要想巩固“双重含义说”的“革命成果”,就需要将双重含义在概念术语上进行分立。

  霍海红表示,他更倾向于支持客观证明责任逻辑观点,而非民事诉讼法立法或司法解释偏向的主观证明责任逻辑观点。客观证明责任的逻辑,坚持将证明责任与提供证据责任作实质区分。其中证明责任的分配对应于民事实体法规则而言是个实体法问题;而提供证据责任对应于民事诉讼法上的自由心证,是个民事诉讼法问题。这种区分无论对于人们准确认识证明责任,还是对于立法科学设定证明责任规则,都具有重要意义。

  “证明责任,还应该依法定规则进行。”霍海红说,尤其要考虑民事实体法的基本逻辑和精神。对于证明责任的自由裁量问题,不绝对否定法官在特级特殊情境下的自由裁量,但至少当前尚没有明文规定该权利。因此,谨慎的默许比大张旗鼓的鼓励更好,否则可能会冲击到一般性规则的适用。“即使出现了极特殊情况,法官必须充分论证自由裁量的必要性,这毕竟是一个改变现行法规则的大问题。”

  

证明责任研究的新途径

 

  霍海红说,在多年的证明责任研究过程中,他的研究实现了三个扩展:从关注证明责任的观念和概念问题,扩展到关注具体的证明责任分配问题;从关注证明责任的一般理论,尤其是从国外的经典概念和理论,逐步扩展到对中国法上特殊的理论、立法和实践问题的关注;从关注证明责任的典型问题,比如概念、功能、分配等,扩展到关注证明责任的关联问题,如自认、证明标准等。

  经过了这种多向度、纵深化研究,霍海红也试图借此书强调,即使在我国证明责任理论、立法与实践已有较大进步的今天,证明责任的观念普及与制度建设,仍然一个都不能少。 

  在具体实践中,“立法是否应该更果断地做出一些选择。”霍海红说,比如民事诉讼法上到底用什么概念,是用举证责任概念、证明责任概念,还是举证证明责任概念。可以通过立法来推进共识的建立,而不是一味依靠充分的共识建立后,立法再做规定。

  据霍海红介绍,理论界和实务界在证明责任问题上,需要更充分的对话,形成足够的共识。虽然20世纪80年代以后提出了证明责任双重含义说,但理论界和实务界理解的双重含义说并不一致,理论界更倾向于经典证明责任概念和理论,而实务界则更多坚持了中国法上的传统理解。

  到底该如何推进理论界与实务界形成共识?霍海红认为,不围绕规则,单纯讨论概念问题,并不容易形成对话。如果聚焦到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具体规则,反而容易进行对话,包括对概念的理解和对话。另外,法院系统组织的大规模法官培训活动,会有大量学者参与,这是一个对话与交流的好机会。

  “未来证明责任的研究应该是民事诉讼法学者和民法学者共同来完成。”霍海红认为,因为证明责任分配本身是一个实体规则问题,实体法学者的加入有利于促进民法上证明责任的制度建设。此外,民法典在编纂过程中,可以吸收更多的民诉法学者参与考虑证明责任分配问题。这有助于提高民法典的操作性,提升民法典的立法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