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的变迁及修法影响
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对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简称八二宪法)的第五次修正案。历数前四次的修改,从条文数量上看,本次可谓是迄今为止对“八二宪法”最大规模的修改。其中,修正案对宪法第70条进行了修改,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法律委员会,修改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的设立,不仅仅是机构名称上的改变,更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宪法实施以及解释宪法的职权行使提供了机构保障,让宪法解释和合宪性审查真正能够发挥作用,对推进合宪性审查、大力贯彻依宪治国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的变迁
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1954年宪法(简称五四宪法)”,确定了我国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章国家机构第一节规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其中第34条规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法案委员会、预算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等委员会。此时并没有出现专门委员会的概念,预算委员会和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只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期间发挥作用。五四宪法规定其在闭会期间受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其与后来作为专门委员会的法律委员会具有一致性,可以将其视作宪法与法律委员会的雏形。
“1975年宪法”因其历史特殊性,不做太多介绍与分析。1978年全国人大第五届一次会议通过1978年宪法,在一定程度上恢复了宪法秩序,但条文数仅为五四宪法的一半,对全国人大下设委员会的内容通过第27条进行了规定。其表述仅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
1982年颁布制定的宪法是现行宪法,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最完备的一部宪法,其在第70条规定了全国人大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包括法律委员会,还规定了专门委员会的主要职权:研究、审议和拟定有关议案。在“八二宪法”赋予地方立法权之后,法律委员会承担起了备案审查的职责,这一职权的法律渊源主要是“八二宪法”第100条,地方立法之后需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此后,“八二宪法”的前四次修订都没有对该条文进行修改。笔者认为,主要原因可能在于备案审查制度相对成熟,法律委员会也能很好地行使其职权。但党的十九大报告对新时代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作出全面部署以后,原法律委员会已难以顺应时代发展需要,现有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也应运而生。
合宪性审查的内涵及修法影响
所谓“合宪性审查”就是有关权力机关依据宪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对于可能违反宪法规定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国家机关在履行宪法职责的行为进行审查,发现违反宪法的问题,并予以纠正,以维护宪法的权威。相对而言,我国民众对合宪性审查工作比较陌生,事实上,法律体系较成熟的发达国家常常会用到合宪性审查,尽管可能叫法或运作方式不同,如日本将这种宪法监督制度称为“违宪审查”。国际上通常采用的说法为“宪法审查”。
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是以评价审查客体是否符合宪法精神和宪法条文为主要内容,因此采用了“合宪性审查”的叫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100条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法律委员会(应改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负责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研究意见,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是否撤销与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合宪性审查”工作的客体,既包括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又包括国家机关的行为。因此“合宪性审查”和普通法律法规的“备案审查”在本质上存在着很多不同,如果把原有的法律专门委员会作为“合宪性审查”的审查机关,那么会造成审查力度不够,审查资格不适格,审查工作不专业的问题,同时也有损宪法的权威性和至上性。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成立后,其将继承原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的备案审查权。鉴于原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的法律备案审查工作量极大(在2016年、2017年分别对“一府两院”报备的30多件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分别提出200余件和92件审查建议进行了审查和备案),“合宪性审查”不易与普通的备案性审查适用同一部门和同一程序。宪法与法律委员会的成立,可以形成合宪性审查的专门通道,发挥其更专业、更权威的审查作用,利用其程序更严谨、权威性更强的特点,有力推动“合宪性审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作者系辽宁师范大学法学院2017级研究生。本文指导老师为辽宁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春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