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施行

  本报讯(冯雷 □王璐) 51日,《陕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正式施行,标志着陕西省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进入规范化、法治化轨道。

  据悉,《陕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共887条,主要从保护市场主体、提升政府公共服务水平、规范政府监管行为、维护市场秩序、明确监督保障措施等方面对优化陕西省营商环境工作进行了规范。

  《条例》明确禁止滥用行政权力干预市场主体生产经营自主权;禁止颁布、施行歧视非公有制市场主体的政策措施,或者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非公有制市场主体,确保非公有制市场主体与国有市场主体享受同等待遇;要求平等保护本地和外地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外商投资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完善境外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促进国际一流营商环境的建设。

  与此同时,《条例》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其他服务机构现行的证明事项或者盖章环节,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办事单位能够通过网络自行核实或者信息共享方式办理的;能够通过申请人现有证照、凭证证明的;能够通过申请人采取书面承诺、签字声明或者提交相关协议办理的;开具证明的部门无权查证、无法开具的;能够通过公序良俗进行规范或者通过常识推断的等应当取消。

  《条例》还强调廉洁、高效、服务的理念。明确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检查时不出示证件的,被检查对象有权拒绝检查。禁止电力、自来水、热力、燃气等公用服务企业向市场主体收取接入费、碰口费等。

  此外,《条例》规定实行严格的监督机制。建立完善营商环境评价制度,建立和完善营商环境行政问责制度,对考核不达标的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实行约谈。同时,公布全省统一的投诉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实现全省行政区域内统一受理、统一督办、按责转办、限时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