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生效判决必须履行 拒不执行可被判刑
近日,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被告人拒不执行判决罪的案件,经合议庭充分合议,法庭当庭宣判被告人陈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拘役4个月。
1996年左右,陈某来北京上学、务工,与秦某一家住在一起。秦某称,2004年,他购买了一套位于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的经济适用房。之后,陈某便搬入上述经济适用房。2004年,秦某与妻子离婚,根据离婚协议,之前买的经适房归秦某所有,因为经适房由陈某一家居住,于是秦某借住在宿舍。
2010年,秦某退休,因为无处居住,他要求陈某一家腾退但遭到拒绝,于是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陈某一家搬离。一审审理中,陈某称自己支付了涉案房屋的全部购房款,应为涉案房屋的实际所有人。因为他当时没有北京户口,不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条件,才以秦某的名义购买了涉案房屋,秦某没有出钱,不能仅以房屋产权证上登记的名称就盲目草率地认定原告秦某为涉案房屋所有人。
后法院作出判决,涉案房屋应由具有购买经济适用房资格的秦某购买,且秦某已取得了涉案房屋的权属证书,表明秦某已取得了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判决陈某将涉案房屋腾空后交付给秦某。陈某不服上诉后,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陈某一家一直拒绝搬离涉案房屋,秦某到大兴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向陈某送达限期履行通知书,但未得到回复。后法院多次要求陈某到庭进行谈话,但其仍拒不腾退。执行期间,法官做了大量说服教育工作,并制定了多项和解方案希望引导双方达成执行和解,但双方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后法院在涉案房屋处张贴腾退公告,责令陈某在公告限期内腾退涉案房屋。但直至指定期限届满,陈某仍没有履行腾退义务。
因被执行人陈某拒不执行生效判决情节严重,大兴法院依法将其移交公安机关,大兴区公安分局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审查起诉。2018年3月16日,大兴区检察院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向大兴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无视国家法律,作为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的义务人,对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侵犯了人民法院判决的权威,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庭审中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法院对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在刑事立案侦查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取得申请执行人的谅解,法院对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4月13日,大兴法院以陈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其拘役4个月。
该案的审判长,大兴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曹庆安介绍,这是大兴法院实行执行改革、成立执行裁判庭之后,审结的首例拒不执行判决罪案件,也是北京法院执行裁判庭审结的首例拒不执行判决罪案件。
曹庆安说,在司法实践中,拒不执行判决罪的被告人规避执行的手段、方式往往“花样繁多”,案件类型从金钱给付执行到行为类执行;标的物从银行存款到动产再到不动产;方式从离婚到抵押再到注销账户,充分反映出被执行人藐视法律、逃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
“这类案件的前期都会有一个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已经有了生效的判决。判决书视同于法律,当事人对判决书不服的可以通过申诉或者其他的方式表达,在没有改判的情况下,判决书规定的义务必须履行,这是公民的基本义务。”曹庆安说。
为树立司法权威、震慑失信被执行人,大兴法院联合大兴区检察院、大兴区公安分局出台了《关于依法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行为的实施办法》。曹庆安介绍说,针对一些当事人规避执行,拒不履行判决义务的行为,就应该通过刑事的手段,严厉打击这些犯罪,同时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惩治与宽大相结合。
拒不执行判决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3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