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茅药酒事件折射司法地方化
要强化对干预司法人的责任追究
近期,“鸿茅药酒跨省抓捕医生案”备受关注。舆论对该案产生的原因及暴露出来的问题进行了多角度、多层次解读。笔者认为,最值得警惕的是该案背后隐藏的司法地方化和支柱企业绑架当地司法机关问题。
目前,媒体报道多将案件的推手集中于凉城县公安局,作为批准逮捕和审查起诉的办案单位,凉城县人民检察院并没有受到较多关注和质疑。笔者认为,实际上,凉城县检察院对于本案也发挥了关键作用。如果该院在审查批准逮捕时依法办案,谭秦东则不一定被批准逮捕。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院不批捕,公安机关就不能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谭秦东很可能早在两个月前就走出看守所了,当然不排除公安机关对谭秦东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肩负监督公安机关办案的职责,但在最高人民检察院介入前,当地检察机关似乎并没有发挥监督作用。
这使得按照以往类似案件发生的背景、过程及结局,许多人不得不怀疑凉城县公安局、检察院可能都只是演员,当地党政机关的个别领导可能才是真正的导演。根据媒体报道,鸿茅药酒公司是凉城当地名列前茅的纳税大户,这类企业一般都是地方财政、就业的支柱,自然很容易成为当地党委政府眼中的宠儿和重点保护对象。因此,笔者认为,在某种程度上,凉城县公安局、检察院可能也是司法地方化的受害者。笔者认为,如果本案最终被认定是滥用职权造成的错案,应该必须追究真正的责任者,不能让公安局、检察院的个别办案人成为“背锅侠”(当然对办案人也要依法追究责任)。
司法地方化实际上是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也一直受到党中央高度关注,但在某些地方并未见明显改善,甚至各种措施不断推陈出新。为推动解决司法地方化的痼疾,《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但仅此措施仍显不够。笔者认为,为减少类似鸿茅药酒案件的发生,一定要强化对干预司法的“导演”和“制片人”的责任追究,同时在制度层面为地方公安、检察院补钙,如规定类似以当地企业为侵害对象的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犯罪、维权中的敲诈勒索犯罪等案件的立案、批准逮捕要报上一级机关批准,跨省案件要报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另外,拘留、逮捕等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要尽量少用、慎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