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并当庭宣判法国迪奥尔公司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
世界知识产权日,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并当庭宣判迪奥尔公司商标行政纠纷一案,充分彰显了平等保护中外权利人的合法利益的精神,强调了履行国际公约、加强国际合作的精神,优化国际商标注册程序,是我国积极履行马德里协定在内的国际公约义务的重要体现。
本报讯(记者赵春艳) 4月26日,第18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最高人民法院在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了克里斯蒂昂迪奥尔香料公司(以下简称迪奥尔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该案由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二级大法官陶凯元担任审判长。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为,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被诉决定有违行政程序正当性的原则,且可能损害行政相对人合理的期待利益,一审、二审法院对此未予纠正的做法不当。遂判决撤销一审、二审判决,并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针对涉案商标作出复审决定。
据了解,涉案申请商标为国际注册第1221382号商标,申请人为克里斯蒂昂迪奥尔香料公司。申请商标的原属国为法国,核准注册时间为2014年4月16日,国际注册日期为2014年8月8日,国际注册所有人为迪奥尔公司,指定使用商品为香水、浓香水等。
申请商标经国际注册后,根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的相关规定,迪奥尔公司通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以下简称国际局),向澳大利亚、丹麦、芬兰、英国、中国等提出领土延伸保护申请。2015年7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向国际局发出申请商标的驳回通知书,以申请商标缺乏显著性为由,驳回全部指定商品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在法定期限内,迪奥尔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难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遂以第13584号决定,驳回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迪奥尔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迪奥尔公司认为,首先,申请商标为指定颜色的三维立体商标,迪奥尔公司已经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了申请商标的三面视图,但商标评审委员会却将申请商标作为普通商标进行审查,决定作出的事实基础有误。其次,申请商标设计独特,并通过迪奥尔公司长期的宣传推广,具有了较强的显著性,其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应当获得支持。一审、二审法院均未支持迪奥尔公司的诉讼主张。
迪奥尔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9日作出(2017)最高法行申7969号行政裁定,提审本案。
庭审开始后,法庭将争议焦点集中在两个方面:第一,被诉决定是否违反法定程序?包括被诉决定依据的事实基础是否存在错误及被诉决定是否遗漏了当事人的复审理由;第二,申请商标是否具备显著性?申请商标是否具备显著性及申请商标是否通过使用获得了显著性。
针对双方争议焦点,法庭审理后认为,申请商标指定的商标为三维立体图,商标评审委员会对于上述事实已经予以认可。商标局驳回决定和被诉决定认定的商标类型,与迪奥尔公司请求保护的商标类型明显不符。迪奥尔公司已经在评审程序中明确了申请商标的具体类型为三维立体商标,并通过补充三面视图的方式提出了补正要求。在商标局针对申请商标作出的驳回决定依据的事实基础明确有误,且迪奥尔公司明确将此作为复审理由的情况下,商标评审委员会对此未进行审查与置评的做法,有违行政程序正当性的原则。
针对申请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法庭认为,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对申请商标指定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重新审查。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重新审查中应当重点考虑如下因素:一是申请商标的显著性与经过使用取得的显著性。二是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本院注意到与本案商标相同的商标已经获得注册,不能以个案审查为由忽视执法标准的统一性问题。
据此,合议庭当庭宣判,判决撤销一审、二审判决及被诉决定,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在纠正关于申请商标类型不当认定的基础上,重新针对申请商标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作出复审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并当庭宣判迪奥尔公司商标行政纠纷一案具有重要意义。第一,充分彰显了平等保护中外权利人的合法利益的精神,进一步树立了中国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负责任大国形象。第二,强调了履行国际公约、加强国际合作的精神。第三,充分体现了知识产权司法主导作用。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本案的司法审查程序,纠正了商标行政机关关于事实问题的错误认定,强化了对行政程序正当性的要求,充分体现了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第四,体现及时救济和全面保护权利的精神。优化国际商标注册程序,是我国积极履行马德里协定在内的国际公约义务的重要体现。
本案庭审以“全媒体”方式进行了全程直播,国内外多家新闻媒体、部分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知识产权学者代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代表、部分驻华使节以及社会公众旁听了审理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