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修法能否杜绝恶意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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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隔14年,“皮皮鲁”商标终于回到了童话大王郑渊洁的名下。14年前郑州一家西餐厅抢注的“皮皮鲁”商标被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无效。这是郑渊洁通过维权手段要回的第一个“皮皮鲁”。
近日,商标局发布“征求商标法修法意见的公告”,表示将启动商标法修改工作,如何有效防止恶意注册成为业界关注的修法重点。
时隔14年,“皮皮鲁”商标终于回到了童话大王郑渊洁的名下。近日,郑渊洁收到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的正式文件:14年前郑州一家西餐厅抢注的“皮皮鲁”商标无效。这是郑渊洁通过维权手段要回的第一个“皮皮鲁”。
然而,对于郑渊洁而言,商标维权之路仅仅是一个开始。据他介绍,目前仍有191个“皮皮鲁”等童话的商标形象被抢注。事实上,不光郑渊洁一个人有类似的遭遇,许多商标的实际拥有人和企业,都遭遇了商标被恶意注册的困境。
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商标的申请量和注册量与日俱增。据统计,2017年我国商标申请量达574.8万件,占世界总申请量的80%,预计2018年我国商标申请量会突破800万件。在如此巨量的商标申请量背后,则是大量以牟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的恶意注册。
3月20日,商标局发布“征求商标法修法意见的公告”,表示将启动商标法修改工作,如何有效防止恶意注册成为业界关注的修法重点。
恶意注册商标泛滥
事实上,近年来,除了“皮皮鲁”商标案外,商标遭抢注的案例并不少见,甚至还有专门抢注囤积各类商标牟取不当利益的行为。
2014年11月,迅销(中国)商贸有限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对“UL”商标的无效宣告,该商标由广州市指南针会展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注册,注册时的代理机构为中唯公司。据调查,中唯公司申请注册了1931件商标,指南针公司申请注册了706件商标,其中部分商标与他人知名商标在发音或视觉上高度近似,如:中唯公司的“欧米嘉派克”商标等。随后,经商评委裁定、行政一审、行政二审后最终判定,两家公司超出经营范围,非以使用为目的且无合理或正当理由申请注册并囤积了大量商标。
此外,指南针公司、中唯公司曾在网上公开出售诉争商标,并且有偿转让了部分商标,也包括向迅销公司提出诉争商标的转让费为800万元,并辅以大规模的诉讼手段。其行为严重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损害了公共利益,并不当占用了社会公共资源,最终该公司注册的“UL”商标被宣告无效。
除了大量囤积商标外,不少恶意注册者也会通过混淆等方式依靠驰名商标的品牌效应获取利益。
2018年3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金丝猴食品集团(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商标侵权案进行了终审判决,判定该公司2012年核准注册的“金丝猴JINSIHOU及图”商标无效。
在此案中,上海金丝猴公司的引证商标于2002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并于2005年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糖果;麦丽素、果冻(糖果)等商品上。
而金丝猴食品集团(中国)有限公司的诉争商标则在2012年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奶茶(以奶为主)、牛奶酱、食用酪蛋白等商品上。
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上海金丝猴公司的相关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时间确早于诉争商标的申请日,上海金丝猴公司的商标已经通过使用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在应已知晓引证商标知名度的情况下,金丝猴食品集团(中国)有限公司仍注册与之高度近似的商标,攀附引证商标的主观恶意比较明显,并增加了消费者对两种商标产生混淆的可能性。金丝猴食品集团(中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除了囤积商标、攀附注册等恶意注册行为外,损害他人在先权利、抢注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商标,抢注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领域公众人物姓名或已故名人姓名等商标抢注行为在商标类案件中也经常出现。
现行法律无针对性条款
3月20日,商标局发布“征求商标法修法意见的公告”,表示将启动商标法修改工作。现行商标法于2014年5月1日正式实施,不到4年的时间,商标法就要进行第4次修改,有业内人士表示,修法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现行法律并不能有效遏制恶意注册行为。
公开数据显示,2017年全国商标申请量排名前50名中,30%是自然人,其中侯某以5767件排名世界第一。对于侯某的这个“成绩”,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副处长江京晖认为,“从生产经营的常识推断,他的商标真实使用意图值得怀疑。”
江京晖说,在现行法下,囤积商标行为难以得到有效遏制,一个重要原因是在源头上缺乏一个很好的制度来制止没有使用或者没有真实使用意图的商标申请注册。
“囤积商标行为的原始动力在于,商标注册以后无论是否使用,都可以随意转让获取高额收益。而在我国现行法下,注册商标无论是否使用都构成在先权利可以阻止在后商标注册,这种制度设计是不合理的。商标法保护的应当是实际使用的商标,如果没有使用,注册商标只是形式意义上的商标,不是商标法保护的对象。”江京晖说。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副调研员孙明娟把恶意注册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不正当竞争型,包括不当攫取他人声誉(搭便车)和意图阻止在先权利人进入市场两个亚类型;第二类是权利滥用型,包括缺乏真实使用意图的大量申请注册和基于从在先权利人处获取经济收益而为的注册。
“目前来看,现行法律下对恶意注册并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款。”孙明娟认为,尽管很多恶意注册行为要依赖于当事人的举证才能展现其恶意,但是诸如“缺乏真实使用意图的囤积注册”这样的情况,其实在审查阶段还是可以被识别出来的。
江京晖表示,“现行法下恶意不是独立的驳回理由,而这是我们在制度设计上比较大的缺陷。”她认为,在个案中,注册人明显有恶意,但因为不满足适用具体法条的其他构成要件,恶意行为没有办法得到规制。在诚实信用原则已经入法的情况下,道德法律技术化,恶意行为本身应被法律所制止。因此,恶意应该作为一个独立的驳回理由。
月梅工作室创立人、商标评审委员会前审查员张月梅认为,恶意注册事件频发,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当下没有一个诚信的诉讼环境,这只能通过时间一点点推动社会诚信环境的改善,而基于当前非诚信诉讼环境的考量,“罚则要重”,比如作伪证、侵权等行为,都要加大处罚的力度。
在中央财经大学教授杜颖看来,现有商标法的条文和规定还不够系统化和体系化,出现了较多前后用语一致但解释不同等现象。她建议,在立法过程中,需认真考虑制度与制度、法律与法律、条文与条文之间的衔接。
建议“恶意注册”直接入法
2018年3月,商标局和商评委成立了修法小组,在中国商标网和商标协会网站将设修法专栏,预计今年年底完成商标法意见征集、课题研究和起草工作。
江京晖建议,在我国商标法律制度中,应当建立使用或者使用意图声明制度,从源头上预防和禁止无使用或者无使用意图的商标申请注册。如果作虚假声明或者提供虚假证据,可记入申请人信用档案,并且追究严厉的法律责任。并在转让、续展、对抗他人等环节增加商标使用的法律义务。同时法律还应当规定,恶意申请的商标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这项理由在注册、异议、无效宣告等程序中都可以适用。
孙明娟认为,现行法律中对于没名的、新型的恶意注册,一般适用第44条1款来遏制,“但是第44条1款立法是存在漏洞的,只能适用于已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程序,导致了完全相同的情况在异议中不能用。”孙明娟说,现在商评委也是在类推适用第44条1款,以后修法的时候应该改造这一条款,不要使用现在“不正当手段”这样的提法,直接将“恶意注册”入法,作为一般性条款,不仅可以适用于已注册商标,也可以适用于未注册商标。
“这样结合之前提到的‘缺乏真实使用意图的大量申请注册’这种绝对驳回理由,再结合后面的一般性条款,还有以前商标法已经规定的各种有名的恶意注册条款,我觉得应该可以对恶意注册形成比较完全的遏制。”孙明娟说。
此外,孙明娟表示,规定惩罚机制也应是解决恶意注册的重要措施之一。她认为,如果认定了恶意注册的存在,裁定已经生效了,应该让恶意注册人去负担真正权利人因为维权所产生的相关律师费用。这样一来,如果恶意注册人想继续恶意注册,首先就要考虑经济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