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构成要件

  日前,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凉城县公安局经办的谭某涉嫌犯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案,将这个较罕见的罪名推向了公众视野。

  什么是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是指以捏造并散布的虚假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对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的规定,立案追诉标准为:“(一)给他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利用互联网或者其他媒体公开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2.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三)其他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究竟达到何种程度,才符合以上标准呢?我们先来看曾经名噪一时的纸包子案。2007年6月,被告人訾某在担任某电视台栏目临时工作人员期间,为了追求收视率,实现转正,化名并雇佣他人一同冒充工地负责人,对早餐商家谎称需定购大量包子,要求商家按照其要求加工制作:其以喂狗为由,要求商家将浸泡后的纸箱板剁碎掺入肉馅,制作了20余个“纸馅包子”,并密拍全过程,在后期制作中采用剪辑画面、虚假配音等方法,制作了虚假电视专题片《纸做的包子》并播出,造成恶劣影响,后因损害商品声誉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罚金1000元。当年,该消息被百家媒体转载报道后,北京全市范围内检验包子及肉馅无一含纸,但包子销量急剧下降。该案核心要素是:纸包子从头到尾,均系捏造。

  如果仅仅是网络上传播,又需要达到何种严重程度呢?再看两个案例。

  被告人潘某系某火锅店大堂经理,为打压竞争对手,其在老板指示下,提前准备好死老鼠,到目标火锅城录制吃出老鼠的视频,并与之前获得的该火锅城消费者吃出异物发生争执的视频剪辑合成、配上字幕,上传到优酷网及微信朋友圈,该视频累计播放30135次。后潘某因犯损害商业信誉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罚金1万元。

  被告人王某、李某为获取某汽车品牌广告采购业务,撰写多篇文章捏造竞争公司长期采用给予回扣等非法手段获取广告业务的事实,并通过知名网站发布、转载等方式进行传播。上述文章被百余家媒体网站转载,浏览量达24万余次。因此负面影响,竞争公司被终止广告业务合作。后因存在自首及谅解情节,两人因损害商业信誉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罚金1万元。

  以上案件的网络播放、点击量,分别达到3万余次、24万余次,且传播的事实均属捏造。

  直接经济损失又该如何认定?退货退款损失是否属于直接经济损失?再看一个案例:被告人施某为增加其微信公众号关注度和点击率,将从互联网上搜集的涉及农夫山泉质量问题的图片进行拼凑,编造了“农夫山泉停产,市面上所售90%都是造假水”的文章发布,被大量点击转载,严重损害了农夫山泉公司的商业信誉,该公司因浙江、贵州、四川、重庆等地经销商取消已签订的产品订单而造成的销售价款损失为93万余元。后施某因触犯损害商业信誉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罚金5000元。该案件中以损失数额认定犯罪的前提有两个:逐一提取了退款方证言、销售订单;经司法鉴定;以及必要的前提“捏造”。

  审视这些案例,可以得出一些共性结论:这些案件均未认定“直接经济损失”;多数案件选择适用“利用互联网或者其他媒体公开”,但点击量及传播效果并无固定标准,由法院自行裁量;损害商誉的行为,必须满足“捏造+散布”两个条件。

  捏造散布与批评监督的分界在哪里?对于没有商业诽谤故意,听信他人传谣,散布虚假事实乃至对虚伪事实进行某种程度的加工的行为,都不宜认定为本罪。同时,消费者及新闻单位对产品及服务质量进行合理批评,不应认定构成犯罪。

(作者单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