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护车上高速是否该免费?

  救护车上高速是否该免费?许多人认为,救护车基于治病救人的目的,应该给予免费通行的便利。笔者认为,不讲规则、不讲道理,表面上具有无限的正当性,却模糊了焦点,回避了真正的问题。

  法治意味着什么?所有社会公众,在法治框架内,都必须讲规则、讲道理。“尊重规则”是法治的应有之义、题内之义。在规则之外允许例外,必须有充分且正当的理由,除此之外,还必须有“必须且别无他途”这一要件,舍此而谈规则,则是对规则的亵渎、对法治的亵渎。

  笔者认为,就目前而言,“救护车是否应该免费通行”之所以会成为话题,是因为没有免费通行的法律依据。表面上看,在“救死扶伤”面前,确实需要“分秒必争”,短短的几分钟、甚至几秒钟,都可能丧失抢救良机。延误这种“良机”,病人丧失的可能不仅仅是健康,甚至可能搭上生命。但大家很容易忽略的另一个必要条件是:必须别无他途。救护车在通行问题上,是否真的别无他途呢?

  为了便于救护车抢救生命,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要求所有在公共道路上行使的其他车辆,应该为救护车让道,甚至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允许救护车“闯红灯”,让救护车为与执行任务的警车一样,享有“特权”。从这个角度上说,救护车似乎比警车还应该享有更多的特权。但事实是,道路管理方不是不让救护车通行,而是不让其免费通行。在存在ETC通道的情况下,救护车走ETC通道,完全可以实现快速通过——免费通行并不是唯一的解决途径。

  因此,救护车免费通行的理由具有一定程度正当性,但不是必须的,不存在必要性。在法治社会,尊重规则,尊重他方权利,是所有公众都应具备的基本素养。舍此,法治社会无从谈起。具体而言,道路管理方,无论是国有公路、还是地方贷款修建的公路,抑或是其他投资人投资修建的公路、高速公路还是普通收费公路,只要是经过国家机关核准的收费公路,对于使用公路的交费主体,收取费用都是合法的。

  就目前而言,医方的救护车出勤是商业行为,其所收取的费用当中,已经包含了出勤费用,凭什么要让道路管理方“让利”医方?因此,笔者认为,即使国家专门制定收费道路管理方面的法律,都不应将救护车纳入免费通行的“特权车”范畴。医方采取一切可能,“抢到”抢救病人的时间,是医方的责任之一,这种责任不能转嫁给道路管理方——医方完全可以给救护车办理ETC通行卡,走ETC通道。

  (作者系江西理工大学刑法研究生。本文指导老师为江西理工大学副教授冯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