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租购同权”看实现教育公平的路径
由于各地区经济发展重心不同,教育财政投入差异也很大。因此,即使采取了“租购同权”、减税等政策,但如果优质教育资源缺乏,也将难以真正实现教育公平。
2017年7月,广州市发布《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加快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工作方案的通知》(简称《通知》),在具体措施部分提出“赋予符合条件的承租人子女享有就近入学等公共服务权益,保障租购同权”“由居住地所在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安排到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等举措。其主要目的在于解决农民工进城子女的义务教育问题,帮助他们通过知识改变命运。诚然,这项政策的初心良善,但效果如何则需理性对待。
税率调整未必利好教育公平
天河区、黄埔区、越秀区、番禺区是广州市较为发达的行政区域。据统计,2017年,这四个区的GDP在广州市排名前四。据广州市教育局统计,番禺区、越秀区、天河区拥有最多的省一级小学以及省一级中学,优质教育资源丰富。但笔者统计广州市十一个行政区域房屋售价、租价发现,越秀区和天河区分部位列第一、第二,其学位房月租金高达6000元/50平方米、4500元/50平方米。
这个结果并非出乎意料,在市场供求关系调整下,人们偏好选择资源丰富的区域生活,需求上涨,居住成本自然升高。但2017年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仅1895元,2017年广州市平均月薪为7000元左右,若除去高收入人群对此平均月薪数额的贡献,进城务工人员的子女仍然无法支付昂贵的房租,进而享受广州市的优质教育资源。
因此,虽然《通知》强调要落实营改增关于住房租赁的有关政策,降低对个人出租方的增值税征收率(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以鼓励个人出租方出租房屋,从而加大供应以降低房租价格,但增值税只是出租方应当缴纳税款的一部分,且广州市地税局为了便于征管,对按月租金计算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房产税和个人所得税合并按综合征收率进行计征。而该综合征收率在调整前后并没有太大改变。
以广州市越秀区均价6000元/50平方月租的学位房为例,该档(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均含本数)税费综合征收率在调整前后均为6%。在调整前,应纳税额为6000*6%=360元,而调整后应纳税额则为6000/(1+5%)*6%=342.9元(扣除增值税的影响),差额仅为17.1元。另外,《通知》要求规范租期和租金,以控制承租人的租房成本,这又相当于是对个人出租方的课税行为。虽然具体的租金管制措施尚未出台,但如若合理预计,政府管制价与现今市场价之间的差额应远大于17.1元。
事实上,这一租金管制政策可能带来的不利影响香港早有前车之鉴。20世纪80年代,香港曾颁布《业主与租客(综合)条例》,对私人住宅设有租金水平管制。然而,由于出租的房屋供不应求,出租方便通过减少家具、减少维修服务供应等手段,拿回了租金“市场价”与政府管制价的差额。对比当今的广州市,当房屋与教育资源挂钩且供应无法大幅度增长情况下,租房市场仍是卖方市场,房屋本身的出租价值依旧会高于政府的管制价格,承租人还会付出其他“代价”以弥补该价值差额。
根本问题在于教育资源配置
广州市并非特例。即使政策采取了价值偏向,但优质教育资源缺乏从而引发争夺仍然是无法避免的。笔者认为,根本问题在于教育资源配置。由于区域之间、城乡之间的经济结构与发展重心不同,所以各地区的教育财政投入差异也很大。但教育又是提高地区竞争力水平的必要手段之一。因此,如若上述规律循环往复,则优质教育资源会越来越集中于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区域差异将不断拉大。
笔者认为,《通知》通过管控房价,从而试图间接收获教育公平的目的或许并非上策,或许从教师和学生两个方面直接干预教育资源的分配,才是实现优质教育资源共享的有效路径。
首先,合理配置师资,通过物质补助等方式,鼓励师范类院校毕业生帮扶教育资源匮乏地区。就现状而言,高学历师范生(如师范类硕士生、本科生)往往倾向于扎根大城市发展,造成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是大城市给予他们更高的预期收入。因此,如若能从根本上解决师范类毕业生的这个顾虑,则会有大量优秀毕业生回流到教育资源相对匮乏的地区。近年来,杭州、武汉等城市均发布了人才储备计划,通过给予相关科技人才安家补助费等政策优惠,吸引了大量人才前往扎根发展。笔者认为,教育资源相对匮乏的地区可效仿这些城市的做法,通过给予适当的补贴,如发放补助费、提高基本工资等,吸引教育人才。在一些财政资源匮乏、无法拨款以支持义务教育事业的地区,中央财政部门应当给予财务补助,加大教育资源的投入。
其次,合理配置生源,区分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的入学形式。通过观察,笔者发现,在经济较发达城市,如上海部分学校实行抽签入学模式,促进教育资源普及化。反之,经济较落后的二三线城市则普遍存在高额“择校费”现象,有的学生因为入学考试差几分而无法被优质学校录取,但有些后进学生的家长却通过给予学校“大额捐赠费”享受优质教学资源。义务教育的本质在于使得所有适龄儿童均有机会入学。因此,这种机会不应受学生家庭背景左右。
笔者认为,应当区分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的招生模式。公办学校可采用抽签、摇号等模式,使所有适龄儿童享有平等入学机会。民办学校,应当允许其收取适当的择校费以弥补学校运行成本与收益的差额,但必须规范择校费用的收取数额与收取方式,杜绝“用钱买书读”现象。同时,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均应预留适当的名额,以入学考试的方式择优录取适龄儿童,在一定程度上打破户籍制度的桎梏,保证“有才”学生可以获取优质资源。
(作者系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硕士研究生。本文指导老师为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讲师陈晓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