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名顶替上学案中的法律责任

  据《华商报》等媒体报道,20年前的1998年,家住陕西三原县16岁的初中毕业生荆高峰,在参加完中等师范学校入学考试后没有显示任何成绩,学校宣称她的学籍档案丢失了。20年后,荆高峰意外得知,她同年级的同学李敏用“荆高峰”的名字上了学,还担任了幼儿园园长,并入职三原县教育局成了国家公务员。近年来,此类案件不断涌现。笔者认为,应该反思公权力滥用、档案管理制度落实不力、人员身份信息审核不严、组织人事部门监管缺失等一系列问题。

  就法律责任而言,本案相关人员可能涉及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首先,刑事责任方面,冒名顶替上学的行为,盗用了他人的全部身份信息,是一种顶替身份行为。但我国现行刑法中并没有规定类似于“顶替身份罪”的罪名(我国台湾地区刑法第164条第三款规定了“顶替”行为,但是针对窝藏包庇人犯的顶替行为),直接以冒名顶替行为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于法无据。这是否意味着刑法对此类行为束手无策呢?不然。因为冒名顶替行为必然会涉及诸如伪造户籍资料、学籍资料以及身份证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的手段行为,对这些行为刑法有明文规定。我国刑法第280条第一款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条第三款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此,上述行为可能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和伪造身份证件罪。同时,冒名者的家长、学校相关教师和教育管理部门的相关工作人员都可能因涉案而成为共同犯罪人。

  当然,由于上述犯罪行为发生在20年前,我国刑法规定有追诉时效制度,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和伪造身份证件罪的追诉时效一般为5年,即使认定为“情节严重”,其追诉时效最多也只有15年。因此,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仍存在追诉时效的制度障碍。

  其次,还可以追究民事责任。冒名顶替者的行为侵犯了荆高峰的姓名权。我国《民法总则》第110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在侵权法中,冒名顶替行为属于“冒用他人姓名”,具体来说就是使用他人的姓名,冒充他人进行活动,以达到某种目的的行为。侵权者应对此承担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在民法上是否也会超过诉讼时效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民事诉讼的时效是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荆高峰的姓名权虽然在20年前被侵害,但她直到今年才得知此事,因此诉讼时效并未超过。

  再次,冒名顶替上学的行为侵害了荆高峰的受教育权。但受教育权属于宪法权利而非民事权利,在我国,侵害宪法权利的行为并不具有可诉性。虽然在冒名顶替上学第一案“齐玉苓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做出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并指出:“根据本案事实,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该批复于2008年被废止,如果荆高峰以受教育权被侵害提起诉讼,恐怕难以得到支持。

  除刑事和民事责任之外,还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和党纪政纪责任。对参与造假的人员作出罚当其责的处分,严重者甚至可以开除公职和党籍。

(作者系法学博士,华南农业大学法学院讲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