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哲学视野下的刑罚处置
T先生21岁时出于猜忌杀死了当时的女朋友,其行为一直未被发现。30年后,新的刑侦技术发现并证明了他的犯罪行为。此时,T先生已是一位成功的律师、慈爱的父亲,且无其他犯罪行为,未来也会遵纪守法。那么根据30年前的犯罪行为对现在的T先生进行处罚,正当与否?
日前,德国法兰克福大学教授诺伊曼、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明楷、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徐久生就此展开了讨论。
诺伊曼就上述案例介绍了两种理论:“绝对刑罚理论”和“相对刑罚理论”。他说,前者认为,刑罚的目的在于其本身,刑罚作为对恶行的报应当被正当化。后者认为,刑罚只能通过一个社会目的——社会利益——而被正当化,故刑罚应考量行为人付出的代价以及由此换取的社会收益,而不是执着于“以恶制恶”。
但“绝对刑罚理论”所秉持的不只是“不可理喻的恶”,还蕴含着“刑法即正义”。诺伊曼教授说,目前,许多国家刑法、刑事诉讼法越来越关注犯罪的被害人,刑罚逐渐被解读为一种社会团结被害人的行为,通过对犯罪人科处刑罚,使被害人重新体验正义。
“刑罚的正当性,应以报应公正为基础,预防犯罪为补充。”徐久生说,报应公正是罪刑法定与罪刑相适应的体现。
张明楷认为,刑罚的正当性与刑法的目的是两个概念。符合刑法目的的刑罚不一定是正当的,但不符合刑法目的的刑罚,一定是不正当的。
到底在什么前提下,让行为人承担刑责才是公正的?通常的回答是,遵循罪责原则。即行为人在本应有能力避免其行为的情况下,实施了犯罪行为,才负有刑责。诺伊曼认为,罪责原则是法治国家中法秩序的一个基本组成部分,但它并非理所当然地被接受,如美国刑法至今仍部分贯彻“严格责任”原则。
同时,罪责原则还面临各种挑战。例如,在一个视共同体比个人更为重要的社会里,“罪责原则”是不会被认真对待的。此外,如果把刑罚纯粹工具化地理解为达成特定社会目的之暴力手段,那么罪责原则在刑法中就没有合法地位。诺伊曼说,刑罚何尝不是一种恶害。因此,只有在行为人能够避免该行为时,刑罚才具有正当性。
既然如此,究竟哪种行为,国家可以用刑罚来威慑?诺伊曼认为,学界主要有两种观点:“法益保护说”和“规范维护说”。前者认为刑法的任务在于维护基本社会规范,只要科处刑罚是为了维护一则被社会视为重要的规范,就具有刑罚威慑的正当性。后者认为,犯罪的构成只有在保护一定法益时,才是正当的。
张明楷说,学界有人反对法益概念,这是不成立的。这个概念与社会危害概念并不冲突,可以说前者是后者的深化。刑法一定是有目的的,那就是法益,若说刑法是保护规范,这就缺乏立法批判的功能。
但徐久生对这两种观点表达了一种审慎又兼具怀疑的态度。他认为在实践中这两种观点应该“五五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