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感受中国法治的本土资源
□特约撰稿 高庆达
《法治及其本土资源》是一部对中国法治本土资源发问的经典作品。苏力在书中以典型案例的方式揭示了中国法治本土资源的重要性。中国法治的本土资源到底是什么?这在费孝通的《乡土中国》中可以得到很好的回答:中国法治的本土资源就是“乡民自治”。
该书中分析的两个案例“秋菊打官司”和“被告山杠爷”,无疑都是中国传统乡村治理秩序的典型代表,一个是主动对现代法治效果的追求,一个是被动的受到现代法治的惩罚。从这两个案例中可以看到现代法治理念与中国传统乡村治理秩序的冲突。在“秋菊打官司”中,秋菊是“受害者”,我们很难将其追求一个“说法”的行为评价为错,但她忽视了传统乡村的道德秩序;如果我们单纯认定村长对打秋菊丈夫的行为负责,那么秋菊丈夫对村长的恶毒话语及其对村长的精神伤害又该如何判定?在“被告山杠爷”中,山杠爷遵循的是长久以来形成的乡村治理逻辑,其遵循传统对不守孝道的青年妇女进行惩罚,结果自己却被现代法律惩罚。在缺乏中国本土味道的现代法治思维下,我们究竟该以什么样的视角来看待乡村自治权?苏力的结论是,现代法治侵占了乡民治权。
不可否认,传统乡村的“正义观”与现代法治秩序有时存在矛盾。“秋菊打官司”中村长的被捕和“被告山杠爷”中山杠爷的被拘,在现代法治逻辑中是对法律的尊重,但在传统文化下造成了乡民的困扰。秋菊的行为无疑是与传统乡民道德秩序的决裂,她所面临的是被乡民在道德秩序上的放逐。由于秋菊的行为违背了社会学家德克海姆所说的那种由“社会连带”而产生的集体良知,因此,她会在无形中受到某种非正式的社会制裁。同样的悖论也发生在《乡土中国》中,费孝通先生甚至认为在乡土社会中法律是无从发生的。这也许就是现代法治与中国传统文化或者习俗之间的冲突。
笔者认为,中国传统社会实际上并不像西方国家那样依靠契约形成对社会的支撑,更多的是依靠社会伦理。正如中国的“调解制度”,无论是法院调解还是民间调解,更主要的是对中国传统伦理关系调节的手段,而不是对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确认。为了缓和现代法治与中国乡土社会治理体系的悖论,我们应该更加注重对本土法治资源的研究,并将其纳入到现代法治体系中。这也许是中国未来法治建设中真正需要着力的地方。
(作者为山东师范大学法学院2017级诉讼法专业硕士研究生。本文指导教师为山东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德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