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应对疑难案件的法理思考 ——评《认真对待权利》
□特约撰稿 陈宏洁
《认真对待权利》系美国著名法理学家罗纳德·德沃金先生在法学界影响力极为深远的一本著述。该书系德沃金在不同时期所发文章的合集,但整本书逻辑连贯,体系完整。
《纽约时报书评》曾这样评价该书:“从哲学的角度看,本书是美国学者对法理学学科作出的最为精妙的贡献……德沃金行文睿智……本书在统一性和协调性方面引人注目。”德沃金作为当代英美法学理论传统中最有影响的人物之一,其思想无不受“自由”之影响。他展现了一种由政治自由主义指导的法理学,关注人类尊严与权利,在此基础上他对美国盛行的功利主义给予了理性批判。
德沃金认为,对于法律的尊重和对于道德的尊重并不存在紧张关系,法律既包括法律规则,也包括法律原则。而法律原则是建立在道德原则的基础之上的,因此法律在面对一个问题时可以考虑道德因素。法律与其他强制性的规则和命令的区别在于权利的道德性,人们因权利而有了信赖法律的信心,法律因此获得了权威。
让人醍醐灌顶的论述
初读该书,其中的多数法律术语及所涉及的法理体系晦涩难懂,书中所提及的其他法学家的思想多,信息量大。重读时,或许仍有部分内容难以让人理解透彻,但书中不乏让人醍醐灌顶的论述。其中,令笔者印象最深刻的应该是德沃金对于如何应对疑难案件的研究与分析。他打破法律命题的规则,提出了原则论观点。他从原则入手,突破了实证主义的围剿,将道德和法律再次联系起来,以新的姿态恢复了自然法的尊严。
该书将“疑难案件”单独列为一章,在研究了大量案例后,分析法官面对疑难案件且没有明确规则指示应如何判决时,该如何处理。在这个独特的领域中,法律实证主义认为在规则之外,法官可以自由裁量。因此实证主义会延伸出法官立法的观念,但同时也会遭受来自对法官立法的民主性和法溯及既往的批评。而德沃金则认为,即使在疑难案例中,发现各方的权利究竟是什么而不是溯及既往地创设新的权利,仍然是法官的责任。为此,需要区分原则和政策,并指出在这个领域中存在着“权利命题”理论。权利命题认为,法官通过证实或者否认具体权利来判断疑难案件。法官必须首先在法律制度的框架内考虑和解决疑难问题。而在德沃金看来,如同法律实证主义者那样完全隔断法官对法律制度的道德解读是完全不可能的,相反法官在适用法律时总是自觉或不自觉地求助于背景权利的道德判断和道德解释。因此,在疑难案件中,法官或者寻找立法目的,或者通过普通法的原则从抽象的背景权利中确定具体权利。原则是法律的出发点,它与权利相关,通过说明决定尊重或维护了某些个人或集体的权利,原则的论点就证明了一项政治决定的合理性,进而可以为司法判决提供导向。
根据原则判案的价值及意义
在书中,德沃金认为,法官根据原则判案,就可以抵挡司法民主性和法溯及既往的批评。同时也能够正确处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个人道德和体制道德的相互关系。假如这一命题能够确定下来,那么,法律制度的历史就不再是作为对法官政治判断的限制,而是这一判断必不可少的组成因素。因为制度的历史是关于个人权利的任何合理的判断所必须适应的总体背景的一部分。总之,政治权利是依赖于这一社会的政治制度的公正和实践。如此说来,假想中的司法独创性和制度史之间的紧张关系也就缓解了。当法官考虑在由先例确立的规则和某些新规则之间选择哪一个更公平时,他并没有在历史和正义之间进行选择。这种解释也不缺乏对法官的约束,德沃金称之为“政治责任教条的制约”。它要求法官只能作出他们在政治理论中可以证明的政治判断,并要求法官能够证明其适用所依赖的原则的一致性。为了更进一步说明这一理论,德沃金提出了三个问题,并在书中一一作出回应。第一,细致区分原则与政策,进一步发展抽象权利和具体权利,以避免抽象权利过于抽象缺乏说服力;第二,如何正确解读制度史,摒除错误判例的影响;第三,细腻地回答司法独创性的批评。德沃金认为这些问题的回答,不是某些关于法官做什么的新奇理论,而是一种新的描述我们所知道的法官行为方式;而且,这一新的描述方式的实质不是经验的,而是政治的和哲学的。
德沃金认为,法官进行司法判决的过程,不是简单实施现有法律规范的过程,而是一个“实施现存的政治权利”的过程。而政治权利则是个别化的政治目标。假设,即使不利于其他政治目标或某一目标会因此受到伤害,也支持那些促进、保护个人可以在其中享受权利的状态的政治决定,或即使有利于其他政治目标也反对那些阻碍或危害这种状态的政治决定,那么个人就对某种机会、资源及自由享有权利。政治权利是历史和道德的产物:在公民社会中,个人被授权享有依赖于这一社会的政治制度的公正和实践。从法哲学角度来看,一个国家所有法律的最终目的都应是实现全人类的自由发展,法律的原则也应体现这一点。这就要求法官在寻求原则断案时,不能只依据自己内心所认为的法律目的行事,不能依据自身好恶判断,不能只考虑自己的道德追求。相反,应该从公共利益与人民幸福出发,站在立法者的高度,探究法律背后的出发点和政治道德,从而发现抽象权利中的具体权利确定判案依据。
(作者系重庆大学法学院诉讼法博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