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育儿假”莫成纸上福利

  近日,《江苏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今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从立法征求意见起就备受关注的共同育儿假在全国范围内首次正式入法。不过,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处工作人员介绍,共同育儿假仍为倡导性条款,放不放、放几天,最终还要看用人单位。

  如何有效平衡保护企业、劳动者、妇女儿童、婚姻家庭等各方权益,既考虑用工成本、不过多增加企业负担,又切实维护劳动者生育权,真正让“共同育儿假”得以践行,是“共同育儿假”立法的关键环节,也是立法质量高低的标志,直接决定立法的实际可操作性。

  事实上,在就业压力大、劳动者弱势的劳资关系中,劳动者权益的有效保护离不开法律的明确和强制性规范。男性“共同育儿假”作为“倡导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实施”的鼓励性、倡导性条款,并没有相应“罚则”,不存在直接违法后果,其关键实施主体是用人单位,放不放假、放几天假,最终还要看用人单位眼色,劳动者缺乏话语权。如此语境下,“共同育儿假”只能流于纸上谈兵,让劳动者申请“共同育儿假”岂非“很傻很天真”?

  就此而言,“共同育儿假”入法对于劳动者生育权的保护,具有先行先试的创新意义和启示意义,但象征意义远大于现实意义。要真正充分保护劳动者生育权、促进全面二孩政策有效推行,不让“共同育儿假”成为纸上福利、美丽画饼,必须立足于劳动者普遍弱势需要侧重保护的实际,立法步伐不妨再加大,从倡导性的条款升级完善为强制性条款。在此基础上,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配套考虑赋予用人单位减免税收、财政补贴等优惠奖励政策。只有让法律长上“牙齿”、接上地气,才具有刚性和生命力,才能得到有效实施,真正实现立法的预期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