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分钟违停免罚”体现宽严相济
近日,四川眉山市民邓美丽忙完手中的事,将车停在了餐馆外的马路边。几分钟后,饭刚吃到一半,一个陌生号码就打了进来:“您好,我是眉山交警,您的车是不是停在高灯街路口?请您在10分钟内挪开,否则,我们将按照相关规定对您进行处罚。”邓美丽急忙结账将车开走了。
“10分钟违停免罚”并非眉山交警独有,深圳等地早有尝试。相较于动辄罚款扣分的冷漠式惩罚,“10分钟违停免罚”的告知与践行,着实彰显出人性化执法的温馨与暖意。此举既给机动车主轻微交通违法行为提供了及时纠违改错的机会,也充分体现了情法交融、宽严相济的柔性执法理念,值得肯定与推广。
在法律列举的诸多交通违法行为中,临时违停算是情节相对较轻的一种情况。而且多数情况下的违停,都不乏禁停标识不明显、该路段难觅停车位、外地车辆对当地路况不熟悉等外部因素,抑或是车主有临时需办的“快事”,当事者大都无违法故意。“10分钟违停免罚”,体现出对这些人之常情的顾念与理解,也算是从机动车主角度将心比心、换位思考后实施的人文举措。
需要指出的是,“10分钟违停免罚”并非置法律尊严于不顾的法外施恩,而是在忠于法治精神前提下的人性化执法。责令违停车辆“10分钟驶离”虽没有触动经济利益,但却当属一种“口头警告”的执法方式。《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7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据事实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该法第93条更有明确的规定:“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如此说来,“10分钟违停免罚”不仅是可以归属于“口头警告”的有法可依,而且也给社会传递出有别于“以罚代管”、重在教育纠错的执法理念。更为重要的,“10分钟违停免罚”让概念相对原则的法律条款,变得更具具体化、明确化和标准化,此举给“临时停车”的法律概念赋予了“仅限10分钟”的时间界定,这一标准“量化”,不仅让停车人心中有“数”,接受处罚更无疑义,同时也让交警对临时违法停车的行为处置,有了相对精确的内涵解读与尺度把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