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法把所有公权力都关进监察的笼子里

  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已于3月26日全文公布。监察法的制定颁布,是反腐败国家立法的重大成果,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决策部署的重大举措,是坚持和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领导,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的必然要求,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战略举措,标志着中国反腐败工作翻开了新的篇章,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

  监察法是一部对国家监察工作起统领性、基础性作用的重要法律,监察法明确了监察委员会的产生和职责,实现了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赋予了监察机关必要的权限,严格规范了监察程序,加强了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有利于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法律制度反腐败,确保反腐败工作在法治轨道上行稳致远。制定监察法的关键意义就在于通过制度设计,补足行政监察范围过窄的短板,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工作人员监察全覆盖,真正把所有公权力都关进监察制度的笼子里。

  贯彻落实好监察法是当前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监察法的规定相对原则,有关部门应出台实施细则和具体工作规范。加紧制定完善监察官制度、留置场所的管理和监督、国家赔偿法及立法法等;各地监察委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同时加强与公检法等部门的配合协调。

  贯彻落实监察法,还必须抓紧修改相关的法律,为新监察法的顺利实施扫清法律层面的障碍。例如,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检察官法等法律中关于检察机关侦查职务犯罪职责的有关规定需要进行修改。监察法第67条规定了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给予国家赔偿,需要修改国家赔偿法增加监察机关的国家赔偿责任的内容。又如,宪法和监察法对监察委员会的设立和与同级人大的关系都作了规定,需要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地方组织法、监督法等法律中作出相应规定。

  一言以蔽之,监察法的制定颁布是反腐败国家立法的重大成果,有利于把所有公权力都关进监察的笼子里,确保反腐败在法治轨道上行稳致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