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正确区分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
合同诈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同纠纷产生的主观原因在于双方对合同签订或履行等环节或内容有分歧。前者强调是否有欺瞒行为,后者强调履约能力。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签订合同在日常经济活动中成为一种行之有效、不可或缺的交易方式。随之而来的是,有的不法之徒以“合同”为外衣,通过隐瞒真相或虚构事实等欺诈手法,侵害公私财产所有权,严重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秩序。在司法实践中,合同纠纷和合同诈骗的界限也较为模糊。有效区分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对维持公平、诚信的市场秩序,保护正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很有必要。
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的
理论区分
首先,从立法的主观目的上看,我国刑法第224条规定,合同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行为人主观上没有履行合同的意愿,仅是通过合同为手段,非法占有他人的公私财物。合同纠纷是合同签订当事人秉着自愿、平等的原则订立的合同,产生纠纷的主观原因在于双方对合同签订或履行等环节或内容有分歧。
其次,在履约能力方面,我国相关司法解释对合同诈骗与合同纠纷的界限作了规定,并重点对履约能力方面进行了区分:“明知自己并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和担保,以骗取财物为目的,采取欺诈手段与其他单位、经济组织或个人签订合同,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应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个人有部分履行合同的能力或担保,虽经过努力,但由于某些原因造成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的,应按合同纠纷处理。”
另外,从欺瞒程度上看,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市场主体在签订合同时往往会夸大自身的资金实力或履约能力。而在产生合同纠纷的情况下,这种欺瞒主要是夸大数量、质量等,而在合同诈骗中,行为人则隐瞒或虚构身份、关键性基础资料、资产担保或者是履约能力等。
最后,从履约行为方面看,我国刑法主张主客观相统一的犯罪认定标准,“刑事责任要求单个犯罪的犯罪行为和犯罪意图同时具备或同时发生”。因此,除去主观目的上的司法推定,行为人是否有积极的履约行为是区分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的关键。
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的
实践考察
在司法实践中,主观目的的认定存在一定难度,需要通过行为和能力等进行推定。因此,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在实践中区分应当重点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有无履约能力。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履约能力是重要的推定依据。行为人的履约能力可分为三种情形:1.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具有完全履约能力,但在签订合同后,行为人丧失了履约能力导致违约,或者行为人履行了部分合同,出于主观避免损失或客观条件的变化而产生了违约行为,应当属于合同纠纷范畴。2.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具有部分履约能力,且认为通过努力或条件可以达到完全履约能力。在合同签订后,有积极的履约行为,由于客观条件变化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部分履行,应当按照合同纠纷进行处理。3.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具备履约能力,且在合同签订后无积极履约行为或只小额履约、部分履约,却享受合同义务占有对方财物拒不返还的,应当属于合同诈骗。如果行为人在签订合同后由于条件变化或自身努力具备了履约能力,且有积极履行合同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合同纠纷。
(二)行为人在签订合同和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否有欺瞒行为。首先,行为人没有欺瞒行为或仅有情节轻微的欺瞒行为,行为人在签订合同和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不存在虚构、欺骗或隐瞒合同对方当事人的情形,或对某些非关键部分的事实进行了轻微的虚构、隐瞒和夸大等,但是并未掩盖其根本无法履行合同的事实。合同由于双方发生分歧,或客观因素影响导致无法履行或未完全履行而产生的违约,应当归属于合同纠纷。其次,行为人有严重的欺瞒行为,在签订合同或者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以非法占有对方财物为目的,虚构、欺骗、隐瞒重要事实和资料,或者欺骗对方已发货、已付款骗取对方的款项或货物,造成合同对方当事人产生较大财产损失的,应当认定为合同诈骗。
(三)行为人履行合同的实际情况。一方面,行为人积极履行合同,但是由于客观条件发生变化等原因,导致行为人为了避免损失违约或者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但愿意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对方损失的,应当按照合同纠纷处理。另一方面,行为人从未履行合同或虚假履行合同,以履行小额或部分合同以诱骗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财物,应当认定为合同诈骗。
(四)行为人违约后的表现。首先是行为人是否回避与对方当事人沟通。在合同诈骗中,行为人往往回避合同相对方,避谈违约行为及违约责任,甚至隐瞒真相,搪塞敷衍当事人。其次,行为人是否逃避承担责任。合同诈骗的行为人由于其目的就是非法占有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财物,因此不论给合同相对方造成了多少损失,都不会主动积极地采取补救措施,而是切断联系来逃避任何违约赔偿责任。
(五)行为人对标的物的处置。行为人对标的物的处置在很大程度上能够反映行为人的主观心态。它是推定行为人是否是主观上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重要依据。这可以从三方面进行考量:一是将取得的标的款物用于履行合同或其他正当经营,由于客观条件限制或者避免产生损失而违约,但是愿意承担违约责任,则应当归属于合同纠纷;二是将取得的标的款物挪作他用,即使有小部分用于履行合同,但主要是为了掩盖其骗取财物的真实目的,这样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合同诈骗;三是将取得的标的款物用于非法经营,行为人将取得的款物用于赌博、走私、贩毒等违法犯罪行为或非法经营,此类财物依法应当没收,此种情形也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作者单位:中共湖南省委直属机关党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