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救人后拿奖金,救人性质就变了吗?
最近,有这样一件事在社会上引发热议:今年1月,江苏省常州市一辆公交车失控坠入河中。危急时刻,一位吊车司机迅速开来了吊车,把人一个一个全部“钓”了上来。因为这次义举,常州市政府授予吊车司机“见义勇为市民”称号并奖励人民币5000元。没想到吊车司机竟然拒受奖金,称:“如果救人后拿奖金,那救人性质不就变了吗?”
这位吊车司机的义举和事后拒受奖金的高尚情操令人肃然起敬。但我以为,若出发点向善,行善后收适当奖励也是情理之中,并不降低见义勇为者在人们心中的美好形象,毕竟钱利并非善心的尺度。救完人拿奖金,救人的性质丝毫没有改变。于情,行善后适当接受奖励,既能表达被助者的谢意,又能补偿行善者的付出,合乎情分;于法,《民法总则》中也有拾还遗失物后可收取适当报酬的规定,何况救人乎?合乎法理。对见义勇为者进行表彰奖励,既是一项掷地有声的制度,也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吊车司机在危急时刻敢于挺身而出的身影,诠释了勇于奉献、团结互助的精神内涵。
钱利非善之尺度,但适当收取善行奖励的观念深刻影响着个体和社会的进步。见义勇为的可贵精神固然无法用金钱来衡量,再多的物质奖励也不能全面彰显见义勇为的精神。但不能否认的是,充裕的物质保障是对见义勇对正能量的充分肯定与积极弘扬。给予见义勇为精神表彰和适当物质奖励,不能从某种狭隘的意义上说,救完人拿奖金,让见义勇为的性质变得“有偿”了。因为,这种“偿付”是绝对公正公平的!
钱利非善之尺度,但行善之后适度收取奖励可激励更多的人行善、引导社会向善。对这位机智救助落水乘客的吊车司机进行表彰和宣传,能让更多人的行善欲被唤起,体味到原来行善也并不是想象中的无谓付出,亦能收获适度补偿与他人的敬意,自然会激发更多的人加入到见义勇为的行列中。谨遵“钱非善之尺度”的前提下,适度收取行善奖励也不失为鼓励个人行善的良策。见义勇为作为一种精神是无价的。弘扬正能量,让好人有好报,符合弘扬社会正义的价值取向,也是在为全社会树立高尚的道德“风向标”。越来越多的好人好事得到宣扬,必定会使更多人了解这世上善意犹存,善念与真情普遍蕴藏在人们心中,从而引导社会敬善、向善、行善。
孔子的弟子子贡家里富有,便拿出钱为国家做好事,主动不要赏金和名誉。孔子听到此事后,表示不妥,他认为:这会让别人认为做好事收酬谢钱物就是逐名逐利,这会影响人们做好事,于国于人无益。此事与彼事,有着异曲同工之妙。
钱利非善之尺度,但送上酬谢可表达他人的感激。诚然,见义勇为不是为了换取名利,对我们身边涌现出的见义勇为的善举,及时、有效地给予奖励或抚恤,既是对见义勇为者公正以及应得的肯定,也是弘扬社会正气、匡扶正义的体现,更是抵达“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社会大爱的朴素愿望。无论是政府为吊车司机送上的荣誉称号和现金奖励,还是春秋鲁国为孔子弟子子贡提供的奖金和名誉,其背后都是被救助者的真挚谢意。这时行善者大可不必拘泥于“追名逐利”的担忧,坦荡接受亦是清者自清的表现。
因此,机智勇敢的吊车司机以及众多见义勇为者,应该放下没必要的顾虑,请坦然收下这对您行善的适度奖励吧!让人们看到所有好心人的义举后,不应只是感慨,而应叩问、捕捉我们本性里的善良与美好,向好人看齐、与善良同行!
(作者系河北省邯郸市田家炳中学高三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