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精神赡养案件的“调”与“判”
“常回家看看”入法,突出了老年人在物质赡养以外的精神需求。但老年人对子女提起诉讼,法院直接裁判支持老年人的请求,执行困难,应以“调解”为主,以“判决”为辅。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老年人的精神赡养问题受到广泛关注。2013年7月1日起,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正式施行。它通过具体的立法把老年人精神赡养权明文载入了法律之中,要求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常回家看看”入法,突出了老年人在物质赡养以外的精神需求,精神赡养的重视程度得到了强化。
与此对应的是,因子女没有常回家探望而提起精神赡养的案件在近年来屡见不鲜。此类案件,一般因为家庭矛盾难以调和,老年人才对子女提起诉讼,调解难度大,法院往往直接在裁判中支持老年人对精神赡养的请求,但执行困难,导致老年人精神上渴望得到子女对自己的关怀依然难以实现。笔者认为,法院在处理精神赡养案件时,应该正确处理好“调解”与“判决”的关系,做到以调为主、以判为辅。
精神赡养案件不宜直接判决
精神赡养案件不同于普通的给付类型案件,当事人的家庭感情难以靠法院在法律手段上的“强制”来维系。即使老年人通过诉讼维护自己的精神赡养权得到了法院的判决支持,但老年人的精神赡养权并不等于就此实现了。
一方面,在经历具有对抗性的司法诉讼程序之后,当事人双方必然产生难以修复的嫌隙,加上老年人与子女本来就因精神赡养权存在矛盾,在双重矛盾之下,老年人的精神赡养权问题不但不会得到解决,甚至有进一步加重的趋势。
另一方面,即使老年人在诉讼中胜诉,相应的执行亦值得斟酌。这种案件具体的执行标准不明确,具体多长时间看望老人一次或应该具体做什么才能满足老年人的精神赡养权,在我国现行法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即使有些子女可能迫于司法的压力而同意执行,但实际却对老年人实施冷暴力,最终亦未达到保护老年人精神赡养权的目的。精神赡养权如何实现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也是一个家庭感情、伦理道德的问题。因此,在面对精神赡养案件的时候,法官应该多些情理的思考,而少一些法律的判断,出于对当事人双方修复家庭关系的考虑,精神赡养案件不宜操之过急直接作出判决。
精神赡养案件宜作先行调解
调解是我国极具特色的纠纷解决方式,被广泛应用。精神赡养案件的当事人双方虽然有矛盾与冲突,但是却有一层特殊的家庭亲情关系,这类案件的处理方式关系着当事人情感和关系的维系与否。因此,此特殊性使得精神赡养案件与一般的民事案件相比,在结果上更强调的是实现情理法的统一。老年人是否“赢了官司”不是靠裁判结果去衡量,而是通过老年人对亲情的精神需求是否得到实现、与子女关系是否得到改善去衡量。虽然法律上支持老年人通过法院诉讼维护精神赡养权,但法院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必须重视先行调解。
近年来的家事审判改革也更加突出先行调解在家事案件里面的作用。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考虑到家事案件审理的特殊性,对家事纠纷调解前置程序进行了统一规范。实行调解前置程序,实际就是弱化家事诉讼中的对抗性,引导当事人双方正面审视自己面临的问题,理性面对现实,通过对话与沟通,平和地解决纠纷;就是把调解作为化解家事纠纷的最重要手段和首要结案方式,并贯穿于案件审理的整个过程;就是要进一步明确以调为主、以判为辅的新型调判二元关系。
法院在处理精神赡养纠纷案件时,应先通过调解的方式来解决纠纷,通过调解,着重从家庭亲情关系入手,以主流的、朴素的道德伦理、社会普遍认可的善良风俗为据,引导老年人疏导情绪、解开心结,可以在维系家庭关系、不伤及家庭感情的同时,又能最大程度地解决老年人与家庭的矛盾纠纷。
最后救济机制:当判则判
在精神赡养权案件中,强调先行调解并不意味着绝对否定诉讼在老年人维护精神赡养权中发挥的作用。有学者提出,诉讼是最权威的纠纷解决方式,作为公力救济取代私力救济的结果,它是人类对于纠纷解决方式的革命性创造。诉讼的出现使纠纷的解决能在公平、公正的机制下进行,由于司法机关的主导,诉讼程序更加专业化、规范化,纠纷解决的结果也更加确定、公正,执行更有保障。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下,法院诉讼具有解决纠纷的最高权威性,也是纠纷最后的救济机制,其对我国老年人在精神赡养权维权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虽然老年人精神赡养案件的家事特点决定了调解优先的纠纷解决方式,但是调解制度相比起诉讼制度,其法律效力、权威性和程序性较弱,这就决定了诉讼制度在老年人精神赡养权中起到的最后防线作用。在法院穷尽方法无法对当事人双方进行调解时,应该及时针对案件作出判决,对不履行义务的赡养人起到警示、教育的作用。当然,如果要通过判决来彻底解决老年人的精神赡养问题,则需要具体而完善的法律制度作为配套措施来保证执行,比如确定赡养人对老年人“经常看望或者问候”的周期,确定不履行义务的惩戒机制等。
综上所述,在老龄化社会日益渐进的今天,精神赡养权虽然越来越被重视,但是如何通过司法途径来实现却依然存在着问题。法院在面对精神赡养权案件的时候,对于难以调解的案子不宜操之过急直接做出裁判,而是要发挥调解在处理家庭矛盾关系中的主导作用,同时不宜忽视诉讼发挥的最后防线作用,建立起以调为主,以判为辅的处理模式。
(作者系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诉讼法学硕士研究生。本文指导老师为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讲师黄旭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