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议提升法律位阶
地方性立法与网络的跨区域性、无边界性相悖
自媒体时代,作为新兴网络社交方式的网络直播发展势头颇为惊人。诸如冯提莫、天佑等当红草根网络主播缔造出的“月入百万”收益个例,让部分未成年人沉溺于网络直播平台。于是,个别心智尚未成熟的孩子开始无所不用地编织自己的“百万主播梦”,直播游戏、脱衣、吸毒,甚至作出性暗示动作等,以此来赢得粉丝的欢心,从而赚取可观的打赏费。网络直播对色情、低俗、暴力、约架等不良行为的展示均对公共利益与善良风俗造成巨大了损害,也与现行立法精神相悖。法治始终有其界限存在,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均应有所体现。
就个人利益保护层面而言,对未成年人主播参与网络直播的准入权利保护应自始至终秉承“儿童利益最大化”的指导性原则。“儿童利益最大化”,指基于儿童身心未成熟而尚不足以承担社会责任的现实,为了儿童的健康发展,国家在政策的制定与执行上均以儿童利益最大化为依托,切实向其提供福利。显然,未成年人主播在网络上直播色情、低俗、暴力等,与其认识水平与心智发展水平不符,而对其权利与直播内容进行适度的规制,正是基于促进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考虑,是以儿童利益最大化为出发点与落脚点的。另外,儿童利益最大化要把对未成年人的权利保障,并不仅仅只是放置于未成年人自身之上,应把其利益置于整个社会予以全面性衡量。因此,未成年人担当网络主播获取经济上或心理上获利的方式、获利的途径也要符合法治的精神。
就公共利益保护层面而言,即使在征得父母或监护人同意的前提下,未成年人主播通过诸如暴露身体等方式获利,但其获利方式与途径是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的,从而造成了对公共利益的损害。公共利益与儿童利益始终是高度吻合的,违反公共利益实际上就是损害儿童利益而使得儿童利益最大化难以实现。法律向来的作用在于“定纷止争”,对于其越轨行为要进行规制,要考虑对未成年人进行全面的保护,要考虑其身心发展,其行为应与认识水平与心智发展水平相吻合,并要获得父母或监护人的同意等。
近年来,为解决乱象丛生的未成年人主播问题,我国先后出台了多项举措。比如:2016年发布的《北京网络直播行业自律公约》、2018年2月1日起施行的《武汉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等。该条例首次明确将未成年人主播问题纳入法律框架规制之下,其先锋性作用与意义明显。但笔者认为,其相关规定内容较笼统,缺失网络直播平台审核与征得监护人同意的方式等可操作性内容,仍需进一步进行细化,使其规定更具有可操作性。笔者建议,应将涉及主体、对象、程序,包括证据保全等各方面内容作出更为详细的规定。比如:落实网络直播平台的审核主体责任,从形式性审查过渡到实质性监管,建立直播内容审核与全程监控机制,健全直播间举报制度,并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监控人员。
与此同时,该条例只是地方性立法,与网络的跨区域性与无边界性相悖。故此应提升现有规范未成年人主播的法律位阶,由地方立法升级为适用于全国范围的专门法律。比如,可在目前正在制定过程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中加入针对“未成年人直播”的细则性规定。笔者建议,其涵盖直播主体与内容审核、分级标准、时长限制以及平台与监护人的责任归属等全方面内容。
(作者分别系暨南大学少年及家事法研究中心教授、澳门大学犯罪学博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