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杜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日臻完善
过去一年,我国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在加快制定统一的法律适用标准、加强知识产权专门审判机构建设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就。但在互联网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方面仍面临困境,在损害赔偿制度、诉讼证据制度等方面仍有待完善。
人物档案:
杜颖,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博士后合作导师;中央财经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科学技术法学会理事、中华商标协会理事、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例指导研究(北京)基地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国际知识产权教学与研究促进协会(ATRIP)会员。
2017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纲要(2016-2020)》(以下简称《纲要》)。这是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次针对专门审判领域制定发布的保护纲要。在该《纲要》实施近一年之际,中央财经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杜颖教授接受民主与法制社记者专访,畅谈了过去一年里,我国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发生的诸多变化,以及今后亟待解决的问题。
《纲要》实施效果明显
杜颖认为,《纲要》的发布是我国具有重大战略意义的事件。它承前启后,尽管其实施尚未满一年,但它在继承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30多年宝贵经验的基础上,已经给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领域注入了新的活力,带来了新的变化。在新国际国内形势、新技术新领域新业态下,它必将开启未来五年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新蓝图。
杜颖说,过去一年里,我国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在加快制定统一的知识产权法律适用标准、加强知识产权专门审判机构建设、创新知识产权审判机制体制等方面迈开了有力的步伐。《纲要》产生的效果主要体现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政策体系、损害赔偿制度体系、国际司法交流合作机制等方面的建设上。
“为确保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政策和审判标准的统一落实,案例指导制度值得一提。”杜颖说,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例指导研究(北京)基地自设立以来,就在不断完善典型案例的生成、筛选、识别和使用机制。基地2017年5月上线的“知识产权案例指导服务平台”,更是为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的顺利运行提供了强力支撑。
另外,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也一直在积极探索损害赔偿制度体系。2017年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主办、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协办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与市场价值”研讨会,就如何破解“赔偿难”问题、理解知识产权市场价值与侵权损害赔偿的关系、确定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路径和方法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在国际司法交流合作方面,杜颖认为,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国际交流(上海)基地则发挥了很大作用:比如2017年12月由其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中国办事处共同举办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国际交流与争端解决机制”论坛,汇集了世界各国的知识产权法官、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调解员,以及相关学者和业界人士。它很好地推动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经验的国际交流。
除此之外,在知识产权法院体系、案件管辖制度体系、证据规则体系、法院队伍建设方面取得的成果,也都是《纲要》实施效果的体现。
2018年2月27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若干问题的意见》,包括总体要求、完善知识产权诉讼制度、加强知识产权法院体系建设、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队伍建设、加强组织领导5个部分,涉及12项具体措施。
杜颖认为,该《意见》是“两办”发布的第一个专门面向知识产权审判的纲领性文件,其内容与《纲要》之“建立均衡发展的知识产权法院体系、符合知识产权案件特点的证据规则体系、科学合理的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体系、高素质的知识产权法官队伍”等目标相呼应。
“《意见》将知识产权司法审判领域中的问题及目标进一步分解、细化,有利于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主导作用。”杜颖说。
互联网领域知识产权保护之困
当下,互联网知识产权侵权问题日益凸显,互联网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也越来越被重视。在杜颖看来,司法对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的回应还是及时的,态度也是积极的,“总体来说,互联网领域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呈日臻完善之势。”
杜颖认为,司法判决不断发展,诸如网络交易平台、搜索引擎、深层链接等与互联网密切相关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裁判规则的不断形成,为互联网相关产业的调整与规范提供了指引。但是在互联网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方面仍然面临困境:
其一,案件事实的技术复杂性。互联网技术复杂性给知识产权司法审判带来的挑战由来已久。这一方面体现为司法理解技术客观属性的困难,另一方面体现为司法如何正确定位技术本身扑朔迷离的法律意义,从而科学地处理个案纠纷或类案纠纷。
其二,案件结果的产业利益攸关性和公共利益影响性。“互联网+”概念的提出加速了传统产业与互联网深度融合,这也使得知识产权的权利配置对产业的影响从未如此之广深。对于广大民众来说,互联网已经成为一种生存状态,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权利界分从未如此直接地影响大众的生活。因此,看似只涉及双方当事人利益的个案纠纷的解决,实际上对产业布局、企业经营模式和公众消费选择的影响都至关重要。司法审判的经济意义、社会意义巨大,个案结论的给出也必须慎之又慎。
其三,司法的能动性与谦抑性。随着互联网等新技术的不断发展,知识产权领域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立法滞后性将这些问题交由司法来回答。司法是固守立法规定采取谦抑态度,还是充分发挥自由裁量采取能动创新态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进行立法突破,都是极其难以拿捏的微妙问题。
亟待解决四方面问题
杜颖认为,目前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领域主要还存在以下几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第一,缺失专门化上诉法院。
杜颖认为,建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初衷之一是提升审理案件的专业性。目前三家知识产权法院(注:北京知识产权中级法院、上海知识产权中级法院、广州知识产权中级法院)负责技术类案件的一审审理。这类案件的二审上诉由知识产权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理。
“二审法院应具备更高的专业性,这样才能更好地履行其纠错职能,统一审判尺度。”对此,杜颖认为下一步需要考虑设立知识产权上诉法院及巡回法庭,使得专门法院系统拥有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的初审和上诉审的审判管辖权。
第二,刑事案件未纳入受理案件范围。
“三家知识产权中级法院不管辖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导致知识产权民事、行政与刑事交叉案件审判不统一。”杜颖建议,下一步需要探索可能的路径和合理的方式,适时适度推进三审合一的审判模式,将知识产权案件分庭审理的模式,改为综合审判庭共同审理的模式,从而提高司法效率、解决不同类型案件之间的裁判结果可能存在相互冲突的问题。
第三,损害赔偿制度有待完善。
杜颖认为,我国现有损害赔偿制度未能对侵权人形成足够的威慑。“完善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关键,在于使得赔偿数额与知识产权市场价值相契合,而此举之关键又落在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上。”她认为要加大对恶意、重复侵权等严重侵权行为的赔偿力度,这样才能更好地凸显司法保护对于实现知识产权市场价值的积极作用。
第四,诉讼证据制度待完善。
囿于知识产权的固有属性,知识产权权利人“举证难”是一个由来已久的问题。权利人举证负担过重,不但使得案件事实的查明变得困难,而且为权利人维权带来了很大阻碍。
有学者建议,借鉴国外的证据开示制度,赋予被控侵权人及第三人披露相关证据的义务。但是杜颖认为引进此种源于国外的制度能否解决中国知识产权司法审判中的举证不易、事实查明难题,还需要进一步做细节化研究,对证据开示的启动、范围、方式以及违反证据开示的法律后果等方面的设计,都需要充分的调查研究。
“解决所有上述问题都必须立足于中国现状、中国需求,解决中国问题,走中国道路,然后向世界贡献中国经验。当然,也要有兼容并蓄、开放创新的胆识和胸怀,积极借鉴先进的域外经验。在我看来,从指导思想上,一定要处理好中体西用、尊重历史延续性与开拓创新发展之间的关系。”杜颖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