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文化中的家风建设

  2017年底,某地一位90岁的老人因为需要医药费便将自己仅存的老宅低价卖出,然后住进女儿家,房屋的购买者竟然是老人未成年的孙女和小儿子前妻的兄长。一天,老人被熟人告知因建设高铁需要拆迁,可能会有大笔补偿,老人感觉到无法接受以前的出价。于是通过三个子女的帮助,提出诉讼。然而,法院在处理这起案件时感到棘手、犹豫,这不由得让笔者感觉家庭文化和法律文化之间的融合与冲突。

  家庭是构建社会的基本细胞,没有良好稳固的家庭,就没有和谐有序的社会。家庭文化作为一种隐形的财富,是社会建设之根基。有什么样的家庭文化就有什么样的家风。因此,不仅历朝历代统治者重视家庭文化的建设,而且各个学派也提出家庭文化建设的构想。家是最小国,国是最小家,家庭文化的传承与发展在国家发展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折射出社会的进步与文明的程度。

  我国传统的家庭文化内涵丰富,追求完美。中国儒家、道家等学派对家庭文化有很多的经典论述,包括对个人发展、家庭尊卑关系等各个方面的论述。如《礼记·大学》有云,“古之欲明明德于天下者,先治其国;欲治其国者,先齐其家;欲齐其家者,先修其身;……心正而后身修,身修而后家齐,家齐而后国治,国治而后天下平。”通而观之,这就是对一个人作为人应当如何发展的要求。

  在家庭层级方面,讲求长幼有序,敬老爱幼。子女对于父母要“养且敬”。“今之孝者,是谓能养。至于犬马,皆能有养。不敬,何以别乎?”(《论语·为政》)。孝敬父母要时刻把父母放在心上,“父母在,不远游,游必有方。”(《论语·里仁》)在为人处世方面,儒家强调仁,“其为人也孝悌,而好犯上者,鲜矣。不好犯上,而好作乱者,未之有也。君子务本,本立而道生。孝悌也者,其为仁之本与!”“弟子入则孝,出则悌,谨而信,泛爱众,而亲仁。行有余力,则以学文。”(《论语·学而》)孝是仁的根本,在家孝顺步入社会才会尊重、爱护他人。

  “温、良、恭、俭、让”是作为一个仁人的基本道德要求。关于温,《礼记》中有这样的表述:“心气宽柔者,其声温好。”良就是和悦、良善,其中包含着孝道。“恭则不侮,宽则得众,信则人任焉,敏则有功,惠则足以使人。”(《论语·阳货》)孟子指出,“恭者不侮人”(《孟子·离娄》),也就是说具有“恭”的品德的人则不会侮辱他人。“恭而有礼,四海之内皆兄弟也”。关于节俭,孔子说:“奢则不逊,俭则固。与其不逊也,宁固。”(《论语·述而》)老子在《道德经》论述了三宝之内涵:一曰慈,二曰俭,三曰不敢天下先,“俭故能广”。墨子曾说:“俭节则昌,淫逸则亡。”关于让,孔子说:“辞让之心,礼之端也。”(《论语》)因此,作为一个仁人必须具备上述基本品德,并不断追求自身的完善。

  传统家庭文化对整个社会的影响持续而深远。从历史的发展看,家庭文化是不断繁衍发展的,内容不断丰富。从先秦时代到明清,中国儒家、道家等各派思想通过家训的形式不断得到体现,并不断丰富、发展。如周公的《诫伯禽书》,司马谈的《命子迁》,诸葛亮的《诫子书》和《诫外甥书》,颜之推的《颜氏家训》,唐太宗的《诫皇属》,欧阳修的《诲学说》,袁采的《袁氏世范》,朱柏庐的《朱子家训》,李毓秀的《弟子规》等,近代有曾国藩执笔的《曾国藩家训》等,还有其他一些家训不可尽述。

  传统的家庭文化在当代中国得到传承和发展,对于家庭和谐、社会稳定乃至于国家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在深入推进法治建设的当下,传统的家庭文化被融入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按照新的价值观就是要求个人要爱国、敬业、诚信、友善。形成了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主体,以传统的家庭文化为根基的新时代具有中国特色的家庭文化。中国特色的家庭文化从本质上讲,仍然是一种价值观,是一种道德观,通过家庭成员的遵守,不仅处理好家庭的内部关系,而且妥善解决家庭以及家庭成员与外部的纠纷;不仅节约了矛盾化解成本,也更好地促进了人际关系的和谐。

  家庭文化具有深厚的道德底蕴,与法治文化共同作用于社会和谐。家庭文化主要依靠传统道德、习俗的贯彻发挥作用,并在潜移默化中影响着社会,使家庭这个社会细胞更加健康、稳固,从而反作用于整个社会。家庭文化作为一种道德观的体现,不是绝对相同的、具体的公式,每一个家庭可以有不同的家庭文化,但它以温、良、恭、俭、让等基本的价值观为目标,通过口口相传或者通过家训的撰写等方式,自发地进行传承并对家庭、家族的成员及其后代产生影响。家风建设已经受到高度重视,习总书记指出,“天下之本在国,国之本在家,家之本在身。”抓好家庭、家教、家风建设对于良好的家庭文化的贯彻,对于每一个家庭成员的立身、为人、做事意义重大。

  法治文化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一系列法律制度、实践以及观念的反映,与人治和礼治相对应。法治文化反映法治国家、社会的精神风貌和文化状态,体现了社会的、国家的治理方式,法治文化的形成同样需要一个不断积累的过程。比如我们正在进行的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这不仅需要相关的法律、规章制度的制定,有科学的立法,而且还要有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这些环节,有深深根植民众心中的法治观念和思维习惯。法治文化具有价值上的合理性,它需要进行科学性、合理性的逻辑论证,因为法治的前提是要有良法。此外,法治文化既要立足于本土,体现民族性的特征,贯彻民族价值观念包括家庭文化和伦理道德,同时也要放眼世界,体现出开放性。当然,法治文化的发展是一个不断演进、积淀的过程,具有阶段性,不能一蹴而就。

  良好的家庭文化和法治文化共同作用于国家、社会建设,具有相互融合的一面。如关于孝道,我国强调“百善孝当先”,不孝之举不仅要受到家庭文化的谴责,严重的不孝行为也会受到法律的处罚,在刑法中规定了虐待罪和遗弃罪,这是对家庭成员的一种刑法保护。在我国家庭文化中,家庭成员要遵纪守法,勿实施偷盗、抢劫、杀人等犯罪,这些精神也体现在法治文化之中。如果家庭成员作奸犯科,不仅家庭不能容忍,而且也会受到刑事追诉。

  家庭文化和法治文化共同促进社会的和谐,但涉及具体问题上二者发生作用的“着力点”会有所不同。“和”不仅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也是家庭文化的核心。“家和万事兴”,“和气生财”,这几乎是每一个家庭所提倡的行为方式和最终的目标。我国修订后的刑诉法第277279条对刑事和解作出了规定,刑事和解主要适用于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犯罪,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故意犯罪案件,这可以说对于家庭、对于社会都是有利的,有助于和谐,也有利于加害人和被害人的权利保护。但是,不能坚持无原则的“和为贵”。刑事和解必须是基于真诚自愿这一基础,尤其是不能超越范围,只能是实施了法律规定的犯罪且可能处以三年以下徒刑的故意犯罪,如果对其他任何严重的犯罪实施后都去和解,那将是对“和”的价值观的滥用。

  家庭文化包括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但物质文化是精神文化的基础。在民事活动中,家庭文化应当积极发挥作用,减少纠纷,促进和谐。在现代生活中,我们应当尊重老人或家长的决定。但是,在法治国家,所有的民事行为应当符合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在家庭财产关系的处理方面我国已经有了很多的法律可以遵循,且越来越细致,而民法的基本原则应当成为解决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在对外关系中,对于有些违背民法基本原则的行为,则应当作为无效民事行为处理,以保护老人以及整个家庭的利益。在实践中,老人受到胁迫、欺骗的情况下,实施了购买、转让、赠与等行为或者是与他人签订了买卖合同,即便所谓的交易完成了,但民事行为是在当事人意思表示有瑕疵的情况下进行的,因而可以撤销。其子女可以作为证人,协助老人进行民事诉讼,挽回受损的利益,维护社会的公平公正,防止显失公平的结果发生。正如笔者在前面所提的案件,老人在与他人和自己未成年的孙女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她既不知道合同相对人一方在民事行为中的意义,也不知道拥有该房屋将会有因拆迁而获得的大额补偿,所以盲目地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而后悔,对于这种显失公平的合同应当撤销。但是,如果老人知道所处分财产的实际价值,并在意思真实、自愿的情况下签订买卖合同,那么该买卖合同是有效的,老人的子女也应当服从老人的处分决定。

  老子说,“治大国若烹小鲜”。社会的治理需要多措并举,优秀的家庭文化和良好的法治文化的传承与发扬都是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在新时期,我们应当注重优良家风、乡风建设,并繁荣法治文化,使二者相互借力,相得益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