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职业打假”能否净化市场?

还要规范市场运营、完善行政监管体系

 

限制“职业打假人”之法

  近年来,知假买假行为形成明显的商业化趋势,出现了越来越多的职业打假人、职业打假公司(集团)。事实上,打假群体打假的很多产品并非传统意义的“假冒伪劣”产品,而是存在诸如商品标签产地标注错误、进口商品未贴中文标签等瑕疵的产品。另外,很多职业打假者的动机并非是为了净化市场,而是利用惩罚性赔偿为自身牟利,更有甚者,将过期商品带入商场再买出,借机对商家进行敲诈勒索。

  因此,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越来越多的人主张对“职业打假群体”给予否定评价或是予以限制。2016年11月,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送审稿)》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条例保护。但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牟利为目的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不适用本条例。”虽然是送审稿,但明显于职业打假人不利。2017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在给国家工商行政总局办公厅的《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990号建议的答复意见》(法办函【2017】181号)的答复中表明,“知假买假”者“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无视司法权威,浪费司法资源,我们不支持这种以恶惩恶,饮鸩止渴的治理模式”,“考虑食药安全问题的特殊性及现有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的具体情况,我们认为目前可以考虑在除购买食品、药品之外的情形,逐步限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并且,最高人民法院在答复中表示,“将根据实际情况,积极考虑……逐步遏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2017年8月底,杭州互联网法院发布的10大典型案例,其中对刘某买奶粉一案的解读中,首次对职业打假人的概念进行界定:职业打假人是指以牟利为目的,知假买假并向生产者、经营者主张惩罚性赔偿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同时明确,刘某不应认定为消费者。不少人认为,这就是职业打假盛宴即将终结的信号。

  2018年1月21日,《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审议通过。这部《条例》被认为有多个立法亮点,其中,认为最主要的亮点是第97条,该条款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消费者委员会受理关于食品安全问题的投诉举报时,发现投诉人超出合理消费或者以索取赔偿、奖励作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可以终止调查并将相关线索纳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范围。”

   

97条能否成为“紧箍咒”?

  有人为该条款点赞,认为该条款区分了以生活消费为目的的消费者和超出合理消费或以套取赔偿、奖励作为主要收入来源的购买者,认为此条款对“职业打假人”作出了明确的限制,对于当前游离于法律边缘、占用大量行政监管资源,甚至成为敲诈勒索手腕的职业打假行为进行了有效的阻截和遏制。

  《条例》第97条意在区分普通消费者和“职业打假人”,期望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消费者委员会在受理投诉举报阶段就能甄别普通消费者和“职业打假人”。然而,在实操当中,监管部门是否能有效运用该条款达到限制“职业打假群体”从而净化市场的效果,笔者并不乐观。

  该条款在实践当中可能会遇到对具体行为进行界定的困难。例如,什么标准算是超出合理消费?当年王海的确购买了12副假索尼耳机用于索取赔偿、奖励,但现实生活中换一个人,也有可能出现为了赠送朋友而购买12副耳机的情形,那这是否算超出合理消费。再如,怎样去判断某个人的主要收入来源?“职业打假人”的确依靠职业打假获得的赔偿、奖励作为主要收入来源,但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消费者委员会受理关于食品安全问题的投诉举报时,如何来判断举报人是不是“职业打假人”?就算监管部门内部都有“职业打假人”的“黑名单”,那监管部门也仅对“黑名单”上的人熟知,能够判断“黑名单”上的人就是以打假获赔为主要收入来源。如果“职业打假人”授意一个“新面孔”去进行投诉举报,监管部门就无法得知举报人的主要收入来源是什么。这样一来,“职业打假人”仅仅是增加了一点打假成本而已。除此之外,该条款对于职业打假活动丝毫没有影响。因此,如何来判断何种购买属于合理消费,如何来判断哪位举报者的主要收入来源是什么,这些难以客观判定的问题都会成为行政监管部门运用该条款的障碍。更重要的是,这些问题全部要依赖于行政监管部门的自由裁量,行政监管部门是否会因此滥用行政裁量权,导致违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直接保护消费者的立法初衷,值得深思。

净化市场还需“两手抓”

  职业打假群体之所以能大行其道,究其原因,还是在于市场。首先,我国商品市场无序扩张,商业主体普遍缺乏诚信教育,造成了市场制假售假泛滥成灾。其次,政府部门监管履职缺位,行政监管体系不完善,缺乏行之有效的监管机制,这种特殊的市场环境为职业打假群体提供了沃土,换个角度看,职业打假群体的存在正是源于市场监管不力提供的机会。

  2018年1月26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湖南省市场监管办法》,其中第八条规定: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确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或者没有明确规定市场监管部门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市场监管部门:(一)已设定市场主体登记的前置审批或者后置审批的,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履行市场监管职责;(二)未设定市场主体登记的前置审批或者后置审批,但国家实行行业管理的,行业主管部门履行市场监管职责;(三)未设定市场主体登记的前置审批或者后置审批且无行业主管部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市场监管部门;(四)涉及多个部门或者横跨不同行政区域,监管职责分工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提请上一级人民政府指定市场监管部门。

  《湖南省市场监管办法》针对当前市场监管职责边界不清的问题适时出台,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明确了市场监管部门的具体确定规则,细化了各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应该说这是一部值得肯定的地方政府规章。

  因此,净化市场应该两手抓两促进,一方面,对于游离在法律边缘的“职业打假群体”要适当限制,规范引导其在法律框架下进行“职业打假”,但对于借“打假”之名行“敲诈勒索”之实的“职业索赔人”,要毫不留情地实施制裁。另一方面,净化市场除了要适当限制职业打假群体,更重要的还是要注重规范市场的运营,完善市场行政监管体系。若要规范“职业打假群体”行为,使其退出消费保护行列,市场监管部门就应主动担负起“职业打假人”的角色,这既是其净化商品市场、维持经营秩序的职责所系,更是顺应民众诉求、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必然要求。

  (作者系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数量经济与技术经济研究所博士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