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密云法院依法处罚伪造证据当事人
本报讯(记者徐秋颖 通讯员相颖 任佳薇) 日前,北京密云区法院依法对一名伪造证据的当事人给予罚款1000元的处罚,有效维护了司法权威,彰显了法律尊严。
原告刘某诉被告常某、王某、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刘某持被告三人向其出具的借条、收条各一份要求三被告偿还借款。庭审中,三被告承认借款属实,愿意承担还款责任。但周某表示,三被告在向刘某出具借条及收条时,借款人处为空白,未填写刘某姓名,现刘某提交的借条及收条借款人处均有刘某姓名,疑似刘某私自伪造添加,周某同时向法庭提交了出具借条及收条时的两张照片予以证明。承办法官针对周某提出的异议,向刘某释明当事人向法院提供证据的权利义务及伪造证据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后刘某主动承认了其伪造证据的行为。
承办法官及时向庭长及主管院长进行了汇报,对刘某的行为进行了批评教育,并依法做出对其罚款1000元的决定。在送达处罚决定书过程中,承办人对刘某进行了教育和训诫,并明确告知其伪造、提交虚假证据等行为的恶劣性质及所面临的后果,引导其诚信诉讼,通过正常渠道及合法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刘某表示,认识到自身行为的严重性和不良后果,以后一定以此为戒,绝不再犯,并积极配合法院,自觉将罚款全部缴清。
证据是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也是法院作出裁判的基础。此次该院对伪造证据行为进行处罚,既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的严格落实,又有力震慑和打击了不诚信诉讼行为,捍卫了司法尊严,彰显了司法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