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优躺”侵权之诉重申读图时代肖像权不容侵犯

   艺龙网公司发布含有“葛优躺”图片的微博,演员葛优认为该行为侵犯了其肖像权,将艺龙网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赔礼道歉并予以赔偿。一审法院支持了葛优的诉求,该公司不服,上诉至北京一中院。近日,北京一中院终审认定艺龙网公司构成侵权,判决其赔偿葛优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7.5万元并赔礼道歉。

    在文明守法的前提下,网友恶搞“葛优躺”并不是个问题,但作为商家的“艺龙旅游网”却任性不得。《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这一条款有一个前提,那就是以营利为目的。如果不以营利为目的,自然不在话下。此次被诉的对象艺龙网,就是擅自使用了“葛优躺”做配图,并添加了商业台词字幕。很明显,艺龙旅行网的行为满足了侵犯他人肖像权的法律要件,一是未经葛优许可使用其肖像;二是以商业盈利为目的。

    现在,葛优以侵犯肖像权的名义,把使用肖像图片的商家告上了法庭,勇于通过法律维护自身权益,理应得到支持。而此次“葛优躺”肖像权之诉,真正值得我们思考的,是如何面对因为自媒体时代的到来,从而对一些法定权利的侵犯。

    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发展与智能终端设备的普及,当下已经进入读图时代,图片使用频率的增加,侵犯他人肖像权、侵犯图片版权的可能性也大为提高。远远不只“葛优躺”的照片和表情包,现在新媒体风生水起,很多内容都采取的是“拿来主义”,很多时候连出处都没有标明。如果只是用于点对点的交流,只是用于表现特定时候的情感,倒也无伤大雅。但事实上,很多公号却有着十分明显的营利目的,而且在事实上也取得了丰厚收益。商家随意使用明星的照片作为配图用于商业营销,网友随手拍摄他人照片并上传至社交媒体,都有可能涉嫌侵犯他人的肖像权。而随意从网上下载图片用于商业目的,也极有可能侵犯图片的版权。新领域出现的新问题,迫切需要引起我们的重视。

    总之,在读图时代,尊重肖像权、图片版权的意识必须要具备。如有用于商业目的的需求,可以联系拥有肖像权的本人或者具有图片版权的个人或单位;普通网友在上传他人肖像至网络时应注意用马赛克覆盖局部,以免造成侵权现象。按照现行法律规定,葛优和他的“葛优躺”,被普通网民拿来在手机上刷刷是可以的,但是一旦涉及经营、广告、营销等等利益勾连时,性质就变了,如同艺龙旅行网的案件一样,面临诉讼风险。而要避免步入侵权的泥潭,需要相关部门与时俱进普及法治常识,并通过更多的执法行动,知行合一,培育起知法守法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