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2018年2月3日

龙岩少钦机械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汇票号3140005131288323,出票人贵州锐和科技有限公司,收款人毕节明钧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7年8月29日,出票金额162 000元,汇票到期日2018年3月1日,付款人及承兑人为贵州龙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现予公告。一、公示催告申请人:龙岩少钦机械有限公司。二、公示催告的票据:银行承兑汇票,汇票号3140005131288323,出票日期2017年8月29日,票面金额162 000元,出票人贵州锐和科技有限公司,收款人毕节明钧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背书人连云港九鼎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泰州市华海商贸有限公司、江苏梅兰化工有限公司,汇票到期日2018年3月1日,付款人及承兑人为贵州龙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申报权利的期间:自2018年1月28日起至2018年2月28日止。四、自公告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

本院于2018115日立案受理申请人蔡吉发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申请人蔡吉发称,申请人蔡吉发与被申请黄道秀系母子关系,因被申请人黄道秀长期以来有精神疾病,从19884月左右不知原因失踪,从未回到住所地,到现在已有29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特申请宣告被申请人黄道秀死亡。下落不明人黄道秀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向本院申报本人具体地址及联系方式。逾期不申报的,下落不明人黄道秀将被宣告死亡。凡知悉下落不明人黄道秀生存现状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将知悉的下落不明人黄道秀的情况,向本院报告。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

罗朝丰: 本院受理原告龙里县晨曦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2017)黔2730民初1681号民事裁定书、转普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 日 午 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

吴祥发: 本院受理原告韦凤明诉被告吴祥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黔2730民初61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

云南伟伟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贾士宏诉被告云南伟伟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黔2730民初65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

龙云斌: 本院受理原告贺其全诉被告龙云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黔2730民初103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

陈桂菊:本院受理原告金玉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黔2727民初102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贵州省平塘县人民法院

贵阳权铭源达贸易有限公司、贵阳锐宇物资有限公司、贵阳明茂物资有限公司、贵州瑞钇丰物资有限公司、贵州嘉盛锌物资有限公司、贵州乾兆鑫物资有限公司、贵阳广丰钢铁物资有限公司、贵阳市云岩区黔元汇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姚占龙、张德琴、邱志清、姚占军、陈仁贵、林静、杨崇莲、孙德雄、黄云英、余梦、余建明、丘家武、丘仕文、杨唐敏、洪维、洪家堃、聂锌、商丽娟、聂长琦、谢国琼、梁杨、杨唐梅:本院受理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矿山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01民初6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一、被告贵阳权铭源达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矿山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00.00元及截止至2017331日的欠息人民币1881302.28元,支付自201741日起以实际欠付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1.20005‰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罚息,并计收复利;二、被告贵阳权铭源达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矿山支行违约金人民币50000元、公告费人民币260元;三、被告贵阳锐宇物资有限公司、贵阳明茂物资有限公司、贵州瑞钇丰物资有限公司、贵州嘉盛锌物资有限公司、贵州乾兆鑫物资有限公司、贵阳广丰钢铁物资有限公司、贵阳市云岩区黔元汇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姚占龙、张德琴、邱志清、姚占军、陈仁贵、林静、杨崇莲、孙德雄、黄云英、丘家武、丘仕文、杨唐敏、洪维、洪家堃、聂锌、商丽娟、聂长琦、梁杨、杨唐梅对本判决第一、二项下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矿山支行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含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5847.36元,由原告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矿山支行负担3000元,由被告贵阳锐宇物资有限公司、贵阳权铭源达贸易有限公司、贵阳明茂物资有限公司、贵州瑞钇丰物资有限公司、贵州嘉盛锌物资有限公司、贵州乾兆鑫物资有限公司、贵阳广丰钢铁物资有限公司、贵阳市云岩区黔元汇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姚占龙、张德琴、邱志清、姚占军、陈仁贵、林静、杨崇莲、孙德雄、黄云英、丘家武、丘仕文、杨唐敏、洪维、洪家堃、聂锌、商丽娟、聂长琦、梁杨、杨唐梅共同负担92847.36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阳明茂物资有限公司、贵阳权铭源达贸易有限公司、贵阳锐宇物资有限公司、贵州瑞钇丰物资有限公司、贵州嘉盛锌物资有限公司、贵州乾兆鑫物资有限公司、贵阳广丰钢铁物资有限公司、贵阳市云岩区黔元汇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姚占龙、张德琴、邱志清、姚占军、陈仁贵、林静、杨崇莲、孙德雄、黄云英、余梦、余建明、丘家武、丘仕文、杨唐敏、洪维、洪家堃、聂锌、商丽娟、聂长琦、谢国琼、梁杨、杨唐梅:本院受理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矿山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01民初6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一、被告贵阳明茂物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矿山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9995200.00元及截止至2017331日的欠息人民币1743936.81元,支付自201741日起以实际欠付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1.20005‰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罚息,并计收复利;二、被告贵阳明茂物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矿山支行违约金人民币50000元、公告费人民币260元;三、被告贵阳锐宇物资有限公司、贵阳权铭源达贸易有限公司、贵州瑞钇丰物资有限公司、贵州嘉盛锌物资有限公司、贵州乾兆鑫物资有限公司、贵阳广丰钢铁物资有限公司、贵阳市云岩区黔元汇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姚占龙、张德琴、邱志清、姚占军、陈仁贵、林静、杨崇莲、孙德雄、黄云英、丘家武、丘仕文、杨唐敏、洪维、洪家堃、聂锌、商丽娟、聂长琦、梁杨、杨唐梅对本判决第一、二项下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矿山支行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含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4977.31元,由原告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矿山支行负担3000元,由被告贵阳广丰钢铁物资有限公司、贵阳锐宇物资有限公司、贵阳权铭源达贸易有限公司、贵阳明茂物资有限公司、贵州瑞钇丰物资有限公司、贵州嘉盛锌物资有限公司、贵州乾兆鑫物资有限公司、贵阳市云岩区黔元汇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姚占龙、张德琴、邱志清、姚占军、陈仁贵、林静、杨崇莲、孙德雄、黄云英、丘家武、丘仕文、杨唐敏、洪维、洪家堃、聂锌、商丽娟、聂长琦、梁杨、杨唐梅共同负担91977.31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嘉盛锌物资有限公司、贵阳明茂物资有限公司、贵阳权铭源达贸易有限公司、贵阳锐宇物资有限公司、贵州瑞钇丰物资有限公司、贵州乾兆鑫物资有限公司、贵阳广丰钢铁物资有限公司、贵阳市云岩区黔元汇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姚占龙、张德琴、邱志清、姚占军、陈仁贵、林静、杨崇莲、孙德雄、黄云英、余梦、余建明、丘家武、丘仕文、杨唐敏、洪维、洪家堃、聂锌、商丽娟、聂长琦、谢国琼、梁杨、杨唐梅:本院受理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矿山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01民初6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一、被告贵州嘉盛锌物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矿山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9946620.00元及截止至2017331日的欠息人民币 1827066.80元,支付自201741日起以实际欠付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1.20005‰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罚息,并计收复利;二、被告贵州嘉盛锌物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矿山支行违约金人民币50000元、公告费人民币260元;三、被告贵阳锐宇物资有限公司、贵阳权铭源达贸易有限公司、贵阳明茂物资有限公司、贵州瑞钇丰物资有限公司、贵州乾兆鑫物资有限公司、贵州广丰钢铁物资有限公司、贵阳市云岩区黔元汇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姚占龙、张德琴、邱志清、姚占军、陈仁贵、林静、杨崇莲、孙德雄、黄云英、丘家武、丘仕文、杨唐敏、洪维、洪家堃、聂锌、商丽娟、聂长琦、梁杨、杨唐梅对本判决第一、二项下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矿山支行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含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5188.76元,由原告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矿山支行负担3000元,由被告贵阳广丰钢铁物资有限公司、贵阳锐宇物资有限公司、贵阳权铭源达贸易有限公司、贵阳明茂物资有限公司、贵州瑞钇丰物资有限公司、贵州嘉盛锌物资有限公司、贵州乾兆鑫物资有限公司、贵阳市云岩区黔元汇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姚占龙、张德琴、邱志清、姚占军、陈仁贵、林静、杨崇莲、孙德雄、黄云英、丘家武、丘仕文、杨唐敏、洪维、洪家堃、聂锌、商丽娟、聂长琦、梁杨、杨唐梅共同负担92188.76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阳锐宇物资有限公司、贵州嘉盛锌物资有限公司、贵阳明茂物资有限公司、贵阳权铭源达贸易有限公司、贵州瑞钇丰物资有限公司、贵州乾兆鑫物资有限公司、贵阳广丰钢铁物资有限公司、贵阳市云岩区黔元汇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姚占龙、张德琴、邱志清、姚占军、陈仁贵、林静、杨崇莲、孙德雄、黄云英、余梦、余建明、丘家武、丘仕文、杨唐敏、洪维、洪家堃、聂锌、商丽娟、聂长琦、谢国琼、梁杨、杨唐梅:本院受理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矿山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01民初6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一、被告贵阳锐宇物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矿山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00.00元及截止至2017331日的欠息人民币1900270.28元,支付自201741日起以实际欠付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1.20005‰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罚息,并计收复利;二、被告贵阳锐宇物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矿山支行违约金人民币50000元、公告费人民币260元;三、被告贵阳权铭源达贸易有限公司、贵阳明茂物资有限公司、贵州瑞钇丰物资有限公司、贵州嘉盛锌物资有限公司、贵州乾兆鑫物资有限公司、贵阳广丰钢铁物资有限公司、贵阳市云岩区黔元汇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姚占龙、张德琴、邱志清、姚占军、陈仁贵、林静、杨崇莲、孙德雄、黄云英、丘家武、丘仕文、杨唐敏、洪维、洪家堃、聂锌、商丽娟、聂长琦、梁杨、杨唐梅对本判决第一、二项下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矿山支行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含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5963.45元,由原告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矿山支行负担3000元,由被告贵阳广丰钢铁物资有限公司、贵阳锐宇物资有限公司、贵阳权铭源达贸易有限公司、 贵阳明茂物资有限公司、贵州瑞钇丰物资有限公司、贵州嘉盛锌物资有限公司、贵州乾兆鑫物资有限公司、贵阳市云岩区黔元汇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姚占龙、张德琴、邱志清、 姚占军、陈仁贵、林静、杨崇莲、孙德雄、黄云英、丘家武、丘仕文、杨唐敏、洪维、洪家堃、聂锌、商丽娟、聂长琦、梁杨、杨唐梅共同负担92963.45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阳金石合朋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独山宏观大地置业有限公司、贵阳金石合朋三农创业发展有限公司、贵州硒味园食品开发有限公司、贵州宏信达实业有限公司、贵阳合朋贸易有限公司、代金、甘娟娟、张家超、蒋志军、张信宏、刘贤、蒋顺成、刘缦熳、朱小华、蒋文书、蒋莹、项金晶、罗相国:本院受理的原告开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开洲分社诉被告贵阳金石合朋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独山宏观大地置业有限公司、贵阳金石合朋三农创业发展有限公司、贵州硒味园食品开发有限公司、贵州宏信达实业有限公司、贵阳合朋贸易有限公司、代金、甘娟娟、张家超、蒋志军、张信宏、刘贤、蒋顺成、刘缦熳、朱小华、蒋文书、蒋莹、项金晶、罗相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8)01民初22号,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证据交换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30(如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阳合朋贸易有限公司、独山宏观大地置业有限公司、贵阳金石合朋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贵阳金石合朋三农创业发展有限公司、贵州硒味园食品开发有限公司、贵州宏信达实业有限公司、代金、甘娟娟、张家超、蒋志军、张信宏、刘贤、蒋顺成、刘缦熳、朱小华、蒋文书、蒋莹、项金晶、罗相国:本院受理的原告开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开洲分社诉被告贵阳合朋贸易有限公司、独山宏观大地置业有限公司、贵阳金石合朋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贵阳金石合朋三农创业发展有限公司、贵州硒味园食品开发有限公司、贵州宏信达实业有限公司、代金、甘娟娟、张家超、蒋志军、张信宏、刘贤、蒋顺成、刘缦熳、朱小华、蒋文书、蒋莹、项金晶、罗相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8)01民初21号,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证据交换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30如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大竹开元商贸有限公司、赫章县顺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李永朝、蒙山丹、杨晓峰、阎蕊:本院受理原告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河支行与被告贵州大竹开元商贸有限公司、赫章县顺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李永朝、蒙山丹、杨晓峰、阎蕊金融借款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015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贵州大竹开元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河支行借款本金19000000元及利罚息和复利(截止2017413日利罚息、复利为6375187.44元;从2017414日起以未还本金为基数以编号为筑农商小河支行营业部2014年流贷字10030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为依据计算利息、罚息和复利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二、贵州大竹开元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河支行违约金95000元;三、贵州大竹开元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河支行汇票垫付款5986350元及逾期利息(截止2017413日逾期利息为2096469.66元;从2017414日起以未还本金为基数以编号为筑农商小河支行营业部2013年银承字1112号《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协议》为依据计算逾期利息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四、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河支行有权就赫房他证城关镇字第13006365号他项权证载明的房产享有拍卖或折价行使优先受偿权,受偿范围限于本判决第一、二、 三项确定之金额;五、李永朝、蒙山丹、杨晓峰、阎蕊对本判决第一、二、 三项确定之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驳回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河支行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亊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0991.36元,由贵州大竹开元商贸有限公司、赫章县顺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李永朝、蒙山丹、杨晓峰、阎蕊共同负担209227.52元,由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河支行负担1763.84元;保全费5000元,由贵州大竹开元商贸有限公司、赫章县顺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4958.20元,由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河支行负担41.80元。公告费260元, 由贵州大竹开元商贸有限公司、赫章县顺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李永朝、蒙山丹、杨晓峰、阎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阳广丰钢铁物资有限公司、贵州嘉盛锌物资有限公司、贵阳明茂物资有限公司、贵阳权铭源达贸易有限公司、贵阳锐宇物资有限公司、贵州瑞钇丰物资有限公司、贵州乾兆鑫物资有限公司、贵阳市云岩区黔元汇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姚占龙、张德琴、邱志清、姚占军、陈仁贵、林静、杨崇莲、孙德雄、黄云英、余梦、余建明、丘家武、丘仕文、杨唐敏、洪维、洪家堃、聂锌、商丽娟、聂长琦、谢国琼、梁杨、杨唐梅:本院受理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矿山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 01民初6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一、被告贵阳广丰钢铁物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矿山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9990300. 00元及截止至2017331日的欠息人民币1748578.59元,支付自201741日起以实际欠付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1.20005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罚息,并计收复利;二、被告贵阳广丰钢铁物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矿山支行违约金人民币50000元、公告费人民币260元;三、被告贵阳锐宇物资有限公司、贵阳权铭源达贸易有限公司、贵阳明茂物资有限公司、贵州瑞钇丰物资有限公司、贵州嘉盛锌物资有限公司、贵州乾兆鑫物资有限公司、贵阳市云岩区黔元汇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姚占龙、张德琴、邱志清、姚占军、陈仁贵、林静、杨崇莲、孙德雄、黄云英、丘家武、丘仕文、杨唐敏、洪维、洪家堃、聂锌、商丽娟、聂长琦、梁杨、杨唐梅对本判决第一、二项下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矿山支行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含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4975.73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99975.73元,由原告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矿山支行负担3000元,由被告贵阳广丰钢铁物资有限公司、贵阳锐宇物资有限公司、贵阳权铭源达贸易有限公司、贵阳明茂物资有限公司、贵州瑞钇丰物资有限公司、贵州嘉盛锌物资有限公司、贵州乾兆鑫物资有限公司、贵阳市云岩区黔元汇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姚占龙、张德琴、邱志清、姚占军、陈仁贵、林静、杨崇莲、孙德雄、黄云英、丘家武、丘仕文、杨唐敏、洪维、洪家堃、聂锌、商丽娟、聂长琦、梁杨、杨唐梅共同负担96975.73元;鉴定费8396.23元由原告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矿山支行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力。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张金远、陶潮勇:本院受理原告王开旺与被告贵州宏川能源有限公司,第三人赵顺留、张金远、陶潮勇、何鑫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或邮寄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04民初80号判决书及上诉人王开旺的上诉状。(2017)04民初80号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驳回原告王开旺的诉讼请求;二、案件受理费60元,由原告王开旺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以上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郝红伟、何卉:本院受理原告马建鸿、马尉豪与被告郝红伟、何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黔01民初98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唐文:本院已受理原告黄明金与被告唐文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人员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缺席裁判。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刘应虹、戚继、戚庆、周勇、宁橄:本院受理原告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板支行诉被告刘应虹、戚继、戚庆、周勇、宁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第二人民法庭(石板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贵州鼎盛洪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原告贵州赵家伟业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鼎盛洪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人员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缺席裁判。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赵宁焰、陈璟深:申请人朱明仙、冉永屏申请追加你们为朱明仙、冉永屏与贵阳印象酒店劳动争议纠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两案,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书面答辩意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杨惠荣:本院受理原告朱丹诉被告杨惠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2018)2730民初62号民事裁定书、(2018)2730民初6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

钱军:本院受理原告姚洪菊与被告钱军民间借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

潘运花、邓继民:本院受理原告肖廷慧诉潘运花、邓继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2730民初135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

刘能志、重庆美加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席培跃、周玉文诉被告刘能志、被告重庆美加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莫东伦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刘能志和重庆美加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在黄果树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贵州隆泽诚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与贵州隆泽诚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案号为(2017)01民初546号,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7)01民初546号民事判决书及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上诉状。(2017)01民初5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725.3元,由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起上诉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马如琴: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16)0115民初333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谭红平:原告贵阳花溪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7)0111民初152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钟晓健:原告贵阳花溪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7)0111民初150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陈芬:原告贵阳花溪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7)0111民初157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田时良、冷中清、贵阳市第九建筑工程处:本院受理原告贵阳华强钢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田时良、冷中清、贵阳市第九建筑工程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0111民初15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贵州金海华龙贸易有限公司、贵州鑫国腾科技有限公司、王琴、雷杰、谢高亮:本院受理原告贵州金联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因无法直接向你(你们)送达诉讼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为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9:10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缺席审判。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张龙虎、赵立琴、李德飞、张涛:本院受理原告贵州金联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因无法直接向你(你们)送达诉讼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为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9:10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缺席审判。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易勇、陈洁、易祖发、江凤英:本院受理原告贵州金联盛投资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不良债权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0102民初50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周欣:本院受理原告贵州金联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不良债权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0102民初50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贵阳金阳二铺汽配城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贵阳市观山湖区金源社区服务中心诉被告贵阳金阳二铺汽配城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黔01民初740号民事判决书:一、贵阳市观山湖区住房安置管理中心与贵阳金阳二铺汽配城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3日签订的《商铺租赁补充协议》予以解除;二、被告贵阳金阳二铺汽配城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贵阳市观山湖区金源社区服务中心支付自2016年8月31日至2017年9月1日的房屋租金12543178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12543178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4.75%自2016年9月11日起计算至房屋租金实际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贵阳市观山湖区金源社区服务中心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11443.9元,由原告贵阳市观山湖区金源社区服务中心负担26746.54元,由被告贵阳金阳二铺汽配城管理有限公司负担84697.36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不来本院领取判决书的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张如峰、王姝婷;蒲海、陈姣娇:本院受理原告贵州黔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2018)0102民初1188号、1310号二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为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91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缺席审判。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