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青岛:占路经营将纳入信用体系
本报讯(记者戴朋文 □满行军) 1月10日,青岛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印发了《青岛市推进城市管理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工作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明确将11类一般失信行为和10大项严重失信行为纳入社会信用共享体系。1月26日,记者从青岛市政府新闻办举行的发布会获悉,青岛市范围内市政公用、市容环卫、园林绿化、城管执法等城市管理领域的信用监管活动,适用本实施意见。城市管理领域失信行为按照严重程度分为2个等级,分别是一般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
多种行为均属于“失信”
《实施意见》将城市管理中多发、疑难、久拖不决、难以根治、市民群众最为关切的问题,纳入社会信用共享体系,将城市管理领域失信行为划分为2个等级(一般、严重)。其中,一般失信行为分11类,28项,主要包括:对未履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的,违法占路经营、跨门经营或露天烧烤经营,私搭乱建、乱贴乱涂、毁绿种地,私设地桩地锁,违法设置户外广告,侵占物业公用部位,欠缴垃圾处理费、污水处理费,不按规定处理生活垃圾,运输撒漏,违法挖路占路等11类违法违规行为;严重失信行为分10类,14项,主要包括:暴力阻碍查处违法建(构)筑物、侮辱殴打环境卫生工人、非法倾倒废弃物、破坏古树名木等10大项严重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秩序的行为。
同时,《实施意见》规定:失信行为对外公布前应当在失信认定部门的官方网站上公开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对信用信息记录存在异议的,可以向失信认定部门书面陈述、申辩,查证属实的,根据认定事实予以变更。公示期满后,通过市公共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平台、“信用青岛”网站公布,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通报。
多部门联合惩戒
《实施意见》涉及26个联合惩戒部门和单位,借助网上执法平台和金宏办公系统,制定相应的运行机制和流程,开展多部门的联动,实现对城市管理领域各类失信行为的常态化监管。
《实施意见》规定的联合惩戒措施由市城市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城乡建设委、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市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委、市环保局、市安全监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银监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部门和单位具体实施,市信用办对联合惩戒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