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社会戒毒医疗机构的建议

  我国的戒毒医疗机构可以分为监所戒毒医疗机构和社会戒毒医疗机构两类,后者包括戒毒医院和戒毒药物维持治疗门诊。近年来,我国戒毒医院数量逐渐下降,相关专业人才缺乏,美沙酮门诊病患数量减少,门诊覆盖面不够,管理难度大,社会戒毒医疗机构总体发展状况堪忧。本文限于篇幅,只立足医疗机构的角度进行阐述,并提出两方面的建议。

要准确定位机构的功能

  我国《禁毒法》第31条第1款规定,国家采取各种措施帮助吸毒人员戒除毒瘾,教育和挽救吸毒人员。该条明确戒毒工作的义务主体是国家。社会戒毒医疗机构是国家救治责任的载体,国家责任是通过国家医疗机构实现的。应该明确自愿戒毒不等于自费戒毒,就像对待教育机构一样,不论其是民办还是公办,国家均应投入一定的经费予以扶持,使自愿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和强制隔离戒毒、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等均衡发展。在目前全国社会戒毒医疗机构萎缩的情况下,国家自然也不能坐视不管,因为支持、鼓励自愿戒毒是国家的应尽义务。

  基于上述考虑,笔者建议未来我国《禁毒法》《戒毒条例》修改时,在法律规范层面,应明确以下两个问题:

  第一,明确并完善地方政府对社会戒毒医疗机构的政策性投入。首先,对于戒毒医院和美沙酮门诊,国家财政补贴的力度需要进一步加大。政府应在政策、经济上对戒毒医院予以鼓励支持、倾斜照顾。地方政府应尽快加大对美沙酮门诊的财政补贴力度。按照《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管理办法》第40条的规定:“符合规划设立的维持治疗机构所需设备购置等必要的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安排,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据了解,部分经济发达省份目前已经通过对门诊增加补贴费用实现对美沙酮药品费用的全部减免,但包括西安市在内的欠发达地区还对药物维持治疗者收取10元/次的费用。其次,建议各地将戒毒治疗项目纳入医保。我国有个别省份已经将自愿戒毒、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期间因戒毒产生的戒毒诊疗费用纳入医疗保障体系。如《广西壮族自治区戒毒条例》第54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戒毒治疗项目纳入公共卫生医疗保障体系。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戒毒人员,在自愿戒毒、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期间产生的戒毒诊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按有关规定从基金中支付。”如果不将戒毒治疗项目纳入医保,病患因戒毒住院期间,一些并发症也不能通过医保报销。当然,将自愿戒毒、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治疗费用纳入医保,在法理上也有争论。目前我国所有商业保险都将吸毒和自杀、自伤列为同类,不予理赔。这是因为除一些受诱骗被动吸毒者,大多数吸毒者在初次吸毒时都有自由意志,这种自损行为带来的利益损失要由国家和社会整体来承担,现实中是否会纵容吸毒这种不法行为,有很多人提出疑问。

  第二,尽快修法明确病患权利限制的方式和程度。首先,我国没有把戒毒和精神病的法律政策综合统一起来。吸毒行为属于违法行为,精神病并不属于违法行为,精神病人只有肇事肇祸才会引起法律责任。戒毒问题按照《禁毒法》《戒毒条例》处理,精神病问题依据《精神卫生法》等处理。但是,在医学上,毒瘾属于药物依赖,却是精神病(脑病)范畴,毒品成瘾者在医学上被视为精神病患者。所以,在自愿戒毒治疗和程序方面,医学界基本是比照精神病的治疗和程序进行设计的。其次,对戒毒者的治疗和管理应该带有一定的强制性。这是因为戒毒要达到效果,必须预防一些危险因素尤其是毒品的流入,在技术和药品上进行严格管理,所以封闭管理是最佳的选择。在封闭式的自愿戒毒过程中,戒毒者的个人自由和严格的监管必然发生冲突,并且登记注册制度也存在保密(按照戒毒协议)和信息上报(公安机关)的矛盾。再次,病患在享有权益的同时也应有一定限制。病患固然有诸多权利。例如,平等获得基本医疗保健的权利、人格受到尊重的权利、知情同意权、隐私权、自主权、拒绝治疗权、获得社会资助的权利、对医疗机构的批评建议权、因医疗事故所造成损害获得赔偿等权利。但是,戒毒者在享有这些权利时,通过什么形式限制甚至强制,限制或强制到什么程度,都需要法律规范来明确。特别是,按照医学伦理学的共识,在病人自愿治疗原则的前提下,当他没有意识确定自己是否应该接受治疗时,应该有动态指令(例如替代同意)。所以病患住院后,建立完善、科学、动态的评估体系非常重要,2013年9月2日,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计委发布实施《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办法》,但是针对自愿戒毒、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中的诊断评估制度尚未建立。最后,《禁毒法》第37条授权戒毒医疗机构有检查权、采取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的权力。

     

要创新管理方式

  政府和社会戒毒医疗机构管理方法创新的目标是既要打消戒毒人员对自愿戒毒信息入网的顾虑,又能够对其予以必要的管理。

  首先,应将自愿戒毒和戒毒药物维持治疗的医疗机构与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制度有机结合。目前,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的主要掣肘之一是基层缺乏专业医疗资源和技术的支持。此外,严重制约自愿戒毒的问题是病源减少,管理难度大。将社会戒毒医疗机构的专业性和基层政府的强制力相结合,可以取长补短。面对脱失问题,建议在戒毒人员脱离治疗一个月时,由公安部门根据掌握的具体登记信息进行绝对管控。

  按照政府的要求,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机构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机构要进行对接。我国《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管理办法》第8条第2款的规定:“维持治疗机构应当与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机构相互配合,对正在执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的治疗人员,开展必要的心理干预等工作。”2016年8月,国家卫计委、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关于加强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衔接工作的通知》提出:各地要将维持治疗工作作为依法处置和管理吸毒人员的重要措施,纳入禁毒工作考评内容。要求加强宣传转介,扩大维持治疗覆盖面。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机构(即基层政府)要主动为自愿申请参加维持治疗的人员(含强制隔离戒毒出所人员)提供维持治疗机构联系信息,并通过适当形式(电话、邮件、社区禁毒专职人员、禁毒社工或社会组织陪同转送等)将其转介至维持治疗机构。

  笔者建议进一步建立“医社合作”模式,自愿戒毒医疗机构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相结合。建议落实戒毒医院的回访随访机制,使戒毒医院后续治疗工作与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共同构建联动机制。自愿戒毒医疗机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公私协力形式,可以参与到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中,成为后者的医疗支持资源,以解决经费和病人不足的问题。这方面,基层政府需要搭建有效的信息和工作平台,由戒毒医疗机构和社区戒毒机构(基层政府)共同对戒毒患者进行不同层面的管理,避免患者脱离维持治疗和复吸。

  其次,要有效提升医护人员的待遇和职业荣誉感。第一,要拓宽戒毒专科医生的晋升渠道,提供较广阔的职业发展空间。国家和地方禁毒委禁毒先进工作者的评选,应给社会戒毒医疗机构部分名额。第二,要改善医护人员的薪资待遇,结合戒毒医疗工作的特殊性,制定相适应的绩效考核制度与福利保障制度。第三,要祛除污名化的做法,引导大众对戒毒人员采取科学、客观、包容的态度。

  (作者系西北政法大学教授,西安市法学会禁毒法学研究会会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