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变法修律”中的民主与科学

  清末提倡的变法、修律,多无视民意,枉顾“民主”需求,只是表面上照搬西方所谓的“科学”,均以失败告终。唯有共产党人结合中国传统及国情,建构起了富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集中制。

 

  民主与科学乃清末民国社会变革的主旋律。在清末时局进程中,清廷只注重修律的“科学”形式而忽视了变法的“民主”基础,早已预示了清末变法修律的结局,并深刻地影响了民国的法制体系建设。

  变法和修律的传统中国历代有之,乃本土资源,是为“中体”。立宪则为舶来品,是为“西用”。清末为挽救统治危机,坚持“中体西用”的原则,效法西方,厉行革新图强,所定基调便是变法修律。

  因此,清末提倡的变法修律,是坚持“中体”的里子,需要用民主来支撑的立宪只是“西用”的面子罢了,是于激变中求稳实的必然选择。立宪始终只是修律的关键一环而已,并非变法的全部,因此,以立宪为主导的变法自然就难以坚持民主的原则。

所变之法,乃应对时局

  因内忧外患之故,清末当局必然要应对纷繁的社会事务,处理新式事务的机构应运而生,于是,官制改革被提上议程。加上嘉庆以后,清代中央权力下移,尤其是在太平天国暴动之际,湘军及其淮军皆是地方缙绅通过地方网络,组织乡村农民获取人力资源,建立政府军以外的武装力量。清末地方督抚尤其是直隶与东南诸省,均由这一缙绅士大夫武力集团领袖出任。在皇权之外,清末的中国开始存在另一个权力结构,平时听命于朝廷,有事则形同独立,互为自保。皇帝不得不开始借力变法来集中权力,因此,借所谓“科学”的官制改革之机收拢权力,成为清末变法的重中之重。就此而言,清末所变之法,乃变革应对时局,重整权力进而稳定社会治理的“办法”,难以见容回应民众之需(民主)的目的。

  满清统治者入主中原后,思想控制更加严厉,加上科举出仕更加渺茫,满汉官员待遇悬殊,迫使士大夫走向基层,逐渐形成以地方士绅为核心的自治体系,与清廷主张的“小政府”治理模式颇为吻合。基层士绅以儒家礼制持续影响地方,使得传统在基层根深蒂固。清末的立宪只能靠自上而下推动,基层很难有民主之风。清代的“小政府”模式并不具备“事无巨细”地治理地方之能力,立宪只能是摘其大略而行之,故名曰“宪法大纲”。为了维护皇权永固,只能采纳日式“钦定宪法”,且在立宪后才设立民意机构。地方设立谘议局,重在士绅“议政”,江苏、浙江、湖北、湖南和四川首先响应,无疑乃地方督抚(士绅)势力最强之地,成立谘议局之举,实乃中央承认士绅对地方掌控之权,当是认可了地方武力与缙绅的社会力量。

  自庚子事变后,大清东南各省督抚就已宣告中立以求自保,乃是在皇权之外宣示地方权力。武昌起义后,各省纷纷独立,则是地方权力和社会形势共同使然。中央则设立资政院,重在王贵“参政”,稳定与笼络血统关系,定名“资政”而非“资治”,说明只以皇权永固为目标,非以国家变革和转型治理(民族国家建设)为皈依,终致清帝退位。

  

清末修律、变法,无视民意

  清末修律首重翻译,十年之内经法律移植所得的修律成果,完全是抄袭之果。作为后知后觉的大清国,从“任人之治”到“任法之治”的过渡,几乎没有靠启发民智来实现“民主”修律,而是以西方“科学”标准,秉持“拿来主义”的直接照搬。没有了民主立法的支撑,修律变成了政治的“遮羞布”。诚如梁启超所言,缺少“新民”的参与,修律倒成了少数人的事业。大多数百姓完全是“事不关己,高高挂起”,自然变得消极,于是成了鲁迅笔下的“看客”,法律成了儿戏,国就将不国了。

  中华民国北洋政府更是“你方唱罢我登场”,将宪法和法律视为工具,以军政和训政为幌子,继续敷衍民意,延续了辛亥革命以来的旧民主主义传统。当时支配国家建构的学说当属“三民主义”。其中“民权主义”之“民权”所指的“民”,是公民,即从政治身份认同来确证一个现代国家的民众属性,与当代“人权”所具有的自由、平等、博爱等大不一样。因为,“民权”须与“民族主义”强调的“驱除鞑虏,恢复中华”相一致,即塑造认同“中华民族”的新公民。公民又需要市民社会来培育,“民权”之“民”指代的即是“市民”。结合“权能分治”理论来看,“民权”之权是指“市民权力”,而“人权”之权,则指“人的权利”。就此而言,“三民主义”走的是“城市市民”革命路线,即通过在城市发动资产阶级革命,逐步构造现代国家,与俄国十月革命确立的“城市苏维埃”是吻合的。既然是资产阶级革命,走的还是清末自上而下国家权力重塑之路,中华民国成立之初体现“三民主义”的一系列立法,突出的也是“城市中心”,忽视了在以农为本的传统中国占绝大多数的农民。

  “民生主义”更是将“节制资本”(城市资本)放在“平均地权”(农村地权)之前,显然有重“城”(有产阶级)轻“乡”(无产阶级)之意,继承的依然是清末以资本和技术为要的“洋务运动”。这一旧民主主义传统终因1919年巴黎和会的召开而被打破,软弱的民国外交姿态引发了在民族主义情绪支配下的“五四运动”。

  “五四运动”被公认乃新民主主义革命开端,其倡导了更为广泛的群众参与式民主决策之道。但这一新的民主传统并未在1919年10月10日经孙中山改组后的国民党内形成共识,直到1925年之后,经过调整的新“三民主义”才提出了“联俄、联共、扶助农工”三大政策,可惜并未坚持下来。1921年建党之后发动的中共革命最初复制的也是“城市苏维埃”路线,几经失败后,便将目光转向了农村,确立了“农村包围城市”的革命战略。此后,国共之间的争斗在本质上便是城乡之间的斗争,代表的是有产阶级和无产阶级之间的斗争,实乃旧民主主义与新民主主义的斗争。

  总体而言,清末变法、立宪和修律均无视民意,枉顾“民主”需求,只是表面上照搬西方这一所谓的“科学”模式(包括西式法律体系及其官僚体制)借以推动改革进程,这一缺乏民主的改革惯习后来完全被中华民国各个政府所继承,虽然在此期间偶有健全民主之动议和行动,然并未坚持。只有共产党人自1919年之后才真正回归了民主之真意,回应了无产阶级之需求,并结合中国传统及国情,在1927年之后以苏俄为参照,将有产阶级以“民主”为幌子的“集权专制”,改造为体现工人阶级领导的“集中”,同时进一步提升了工农联盟为基础的“民主”,并调和了直接民主和间接民主,建构起了富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集中制。

  (作者系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