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辩审判中心主义视野下的诉权保障

  20171221日,备受瞩目的杭州保姆纵火案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出现戏剧性一幕:被告人莫焕晶的辩护律师党琳山以管辖权异议未被采纳等原因,在未经合议庭同意的情况下离开法庭。

  退庭事件将该案再次推向舆论风口,也引发了法学界、法律界的反思。201817日,“审判中心主义视野下的诉权保障原则之落实研讨会”在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召开,来自学界的专家学者和实务界的律师,就辩审冲突与诉权保障救济等问题展开了讨论。

   

控辩不平等易导致庭审虚化

  “任何辩审冲突的本质,都是控审不分离、裁判不中立、控辩不平等所致。”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副教授门金玲认为,目前司法实践中频频发生辩审冲突,主要原因在于没有切实完成诉讼制度构架设计中的“控审分离,裁判中立,控辩平等”。

  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以来,最高人民法院陆续发布了一系列法律文件,并在201811日试行的“三个规程”中明确提出要在庭审中坚持“程序公正、诉权保障”原则。但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邹佳铭认为,我国法庭上目前还没有完全实现控辩双方的真正对抗。

  在邹佳铭看来,真正的对抗建立在平等基础上,目前我国控方有强大的取证能力,而辩方难以调查取证,其对控方的证据很难有强有力的质证能力。这也容易导致庭审虚化。

  邹佳铭认为,庭审虚化的本质是律师权利的缺位,“如果一个律师不能维护他的执业权利,我们如何指望他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朱苏力说:“对法律活动来说,也许重要的不是承认权利,而是在于如何恰当地配置权力,并因此给予恰当的救济。也正是由于这个原因,普通法上的权利一直同司法救济相联系,有‘无救济就无权利’之说法。”

  “宪法和刑诉法所规定的辩护权,本质上不是律师的权利,而是被告人的权利。当律师在法庭上的基本权利被剥夺或者被侵犯时,律师应该选择‘服从’还是‘抗争’?”全国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田文昌提出了自己的质疑。

“行政化”影响司法品格

  田文昌认为,因为法官是法庭的主宰者,律师只有借助法官的作用,才能发挥其辩护作用。在制度设计上,我国的法律法规也通过一系列规定赋予了法官自由裁量权。

  田文昌表示,我国《刑事诉讼法》《刑法》等明确规定,关键证人要出庭;要排除非法证据;控方没有提交的证据,辩方有权申请法院调取;专家证人可以出庭,可以协助质证,但在司法实践中,有的法官认为没有必要。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建伟认为,法官没有独立的、公正的司法品格,司法的专业化程度就不够高,个别法官职权滥用是造成庭审虚化和辩审冲突的重要原因。

  张建伟表示,司法品格没有建立起来与“去行政化”不够有关。尽管大部分法官、检察官曾经过多年的培训和遴选,但是很多人的知识体系还可能会出现漏洞,有的甚至由于法外因素干预导致其庭审流于形式。

  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高文龙则表示,目前我国诉讼制度还缺少一个公正的裁判机制。当律师与法官发生辩审冲突后,裁量认定双方过错的依然是法院和法官。

   

理性的司法裁判应被维护

  面对个别法官的“恣意”和诉权侵害,律师有没有在法庭上抗争的权力?

  有观点认为,律师面对诉讼权利被侵犯,可以选择退庭的方式抗争,制止法庭的违法行为。也有观点认为,律师必须尊重法庭,不得退庭,置当事人利益、法庭权威于不顾,应寻求事后救济。

  门金玲认为,虽然从表面上看学界、实务界就“退庭”合理性、合法性有着截然相反的观点,但是本质在于大家表达观点时的前提假设条件不一样。因此,彼此并不矛盾。

  “在一个裁判中立、控辩平等、控审分离的诉讼中,律师是不能擅自退庭的。律师退庭是对法庭权威的挑战,严重者可构成犯罪。每一个诉讼参与人都有义务积极推进诉讼。”门金玲说,从应然层面看,律师退庭是对当事人利益的极大不负责任。中立裁判者的权威不容挑战,理性的司法裁判理应被维护,作为律师有义务维护法庭权威。

  

保障诉权有待进一步规范

  “诉权的保障不仅仅是立法上对权利的承认,更是权利被侵犯时,当庭和庭后能够获得有效救济。”邹佳铭认为,当诉权得不到有效保障时,会直接影响当事人的利益,其诉讼结果的公正性也值得质疑。

  对于诉权保障和救济,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瑞华曾提出程序性制裁理论,即通过对在刑事侦查、公诉和司法裁判的过程中,相关办案人员违反刑事程序法的行为宣告为无效,使其不再产生所预期的法律效果的方式,从而来惩罚和遏制违法行为,主要包括排除规则、撤销起诉、撤销原判等。

  邹佳铭说,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和刑诉法第227条关于一审程序违法发回重审的规定,都是典型的程序性制裁措施。它与权利救济措施从正反两方面来保障权利。因此,诉权保障原则的落实不仅需要对权利的承认,更需要对权利进行救济及对侵犯权利行为进行制裁。

  张建伟建议,我国应加强民众参与司法实践,完善中立严谨的诉讼规则和证据规则,建立控辩审三方评鉴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司法公正审判。还可以让律师、检察官、法官三方分别互相评鉴,把评鉴的结果形成报告,甚至向社会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