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照代考也犯法

陕西周至审理首起驾考作弊案

  最近,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驾照考试作弊的案件。

  被告人元媛、刘柳在驾驶证科目二考试中久考不过,遂找驾校的柯科帮忙。于是,柯科在周至县某驾校考场内,组织汪海、江波分别代替元媛、刘柳进行驾驶证科目二考试。通过了考试检测后,在信息核对过程中二人被现场监考的西安市公安局民警发现样貌与身份证上的照片不符,当即报了警。

  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中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驾驶证申领考试属于国家规定的资格类考试,因此不论是考生本人还是替考者都已经触犯了刑法。最终,被告人柯科因犯组织考试作弊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宣告缓刑2年,并处罚金5万元;“枪手”和被替考人也被法院判处罚金。(人物均为化名)

  周至县人民法院法官杜旭松介绍,这起案件是周至县审理的第一起驾考作弊案。周至县现有多所驾校,承担着省内外众多学子的培训教育工作,因此该案的审理对驾校及众多学子具有深刻的警示教育作用。

  “法律的这项规定,对组织考试作弊、代考行为形成了一定的打击和震慑效果。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本案就适用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贯彻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出了上述处罚。”杜旭松说。

  如果相关从业人员没有按规定接受培训,通过作弊取得从业资格证,上路从事经营性运输时,可能存在安全意识不强、安全技能缺失的情况,这对道路上其他车辆和行人以及自己的安全都是一种危害。

  杜旭松提醒广大广大青年学子及社会各类国家考试应考者:信誉是一个人的通行证,千教万教教人求真,千学万学学做真人。组织作弊、替考或找人代考如今已经明确入罪,考生一定要强化认知,坚守底线,严于律己,诚信做人,自觉远离考试作弊,对自己负责,对他人尊重,创造出一个公平竞争的良好环境。

  “我们加大此类犯罪的打击力度,就是要保障他人的合法权益,坚守社会诚信,净化社会风气,维护国家考试制度的权威和公信力,营造公平竞争的良好氛围。”杜旭松说,下一步,周至法院还将准备组织法官干警,深入驾校、学校以及其他培训机构,以案说法,积极宣传法律法规,教育广大青年学子及社会各类国家考试应考者诚信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