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文化语境下未检工作推进青少年违法犯罪预防之刍议

  中国传统文化源远流长,博大精深,浩如烟海,其中对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传统法律文化论述阐释在今天更有着不可替代的价值和意义。以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为依托,如何将传统法律文化与当前青少年预防违法犯罪相结合,借助家庭、学校、社会、政府等多方力量和平台,使青少年预防违法犯罪工作走出一条既具有自身特色、传统与现代结合,又能弘扬传统文化、传承历史的道路,值得探讨。

 

  20131126日,习近平总书记到山东曲阜考察,在孔子研究院同有关专家学者代表座谈后表示:“中华民族有着源远流长的传统文化,也一定能创造中华文化新的辉煌。”要大力弘扬中国传统文化,必须将其与新的载体相结合,赋予其新的鲜活的生命力,才能永葆旺盛。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与中国传统文化特别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密不可分,既然着力“预防”,则须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有着深刻的理解和把握。未成年人作为人类社会的一个特殊群体,无论哪一个国家都承认和强调其主体的特殊性:一是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发育不完全,没有形成完整的世界观、人生观,社会化没有完成,辨别是非的能力比较差;二是未成年人的可塑性强,即使其人身危险性比较大,也能够通过教育感化重新回归社会;三是他们代表着国家、民族和人类的未来,具有特殊的重要地位。他们,是家庭的寄托,是国家的未来,是民族的希望。中国梦、法治梦、少年梦,保护他们的安全、维护他们的权益、呵护他们的成长,积蓄国家兴旺发达的正能量,是每一个成年人的社会责任,更是人民检察为人民的必然担当。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内涵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中华民族长期实践的结晶,其与同时期其他地区和国家的法系相比,呈现出起源早、历史长、内涵深、程度高、预见远等特点。经过数千年的实践活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博大精深的哲理和观念,早已深深注入中华民族的躯体,成为中华民族的文化基因,它哺育着古代的中华民族,也影响和塑造着现代的中国社会与法制,其中许多成果对于今天的法律实践仍具有极大的借鉴意义。

  (一)“人本”主义价值观和无神论精神

  中国古代的“人本”主义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哲学基础,作为一种价值观念和标准,它不仅在一定程度上支配着中国古代的政治、哲学、文化的许多方面,而且支配和影响着中国数千年来法律实践活动的方向与进程。“天听自我民昕,天视自我民视”的重民思想和与此相联系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重德思想,逐渐居主导地位。从而构成中国古代社会“罕言鬼神,注重人事”的传统基调。在立法领域,古人清楚地认识到,法律不是神的意志,而是基于社会现实生活的需要制定的行为规范。历代统治者总是清醒、自觉地根据现实生活的需要和可能,并参考以往法律实践经验来制定法律,而不是消极地期望从神那里得到启示。

  (二)民本主义的政治法律观

  如果说人本主义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哲学基础,那么民本主义思想则是人本主义的主要内容和具体的政治法律观。儒家民本思想是西周春秋以来重民观念发展的理论成果。西周时期周公就提出了统治者要“敬天保民”,要“惠民”“裕民”。春秋时期开始出现了重民思想,体现在法律领域,就是主张立法、司法都以民为本。孟子明确提出:“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儒家正是从这种民本主义出发,主张重视民心向背,关心民间疾苦,先富后教,敛从其薄,刑罚适中,反对苛政与滥罚;以为富国必先富民,立国应先利民,反对不教而向民施刑杀。

  古代民本主义是一种政治主张,同时也是法的价值论的重要内容,表现了高度发达的封建法制文明,起到了良好的社会效应。传统法律文化的价值理念中,比较崇尚秩序、无讼、公正、慎刑、伦理等,并进而影响到古代司法的某些制度。

  (三)人伦关系的法律体现

  中国古代很早就认识到家族秩序对于国家秩序的重要意义,因而家族中的人伦关系是法律全面维护的核心内容之一。凡是违反人伦关系的行为都会受到严惩,这可以从“不孝”在商朝入罪就可以得到证明。同样,刑事司法中,早在西周就强调“凡听五刑之讼,必原父子之亲,立君臣之义以权之”。汉代以后,“原心定罪”原则确立,人伦关系成为必原之“情”。“必原父子之亲”在方法上是考察犯罪人的动机、目的,即考察犯罪人的行为动机、目的与人伦关系的维护、破坏的关联,若犯罪人的行为动机是维护人伦关系,即为“志善”;反之,则是“志恶”,这也是“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的主要依据。

  (四)道德教化地位崇高

  法律与道德相辅相成,不可偏废,孟子就曾经说过,“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一个人仅仅凭善良的愿望不一定能够治理好国家,而一项法律制度的建立固然很重要,但更重要的是要看这项法律制度如何实施,实施的效果如何。在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上,中国古代的思想家大多强调应注重道德教化。西汉武帝时的大儒董仲舒主张“德主刑辅”,根据自己对“天理观”与“德与刑”的关系及其影响的理解,在中国思想史上第一次运用阴阳关系较为系统地论证出了“德主刑辅”的合理性、神圣性和不容怀疑性。经过董仲舒的系统论述,萌芽于西周“明德慎罚”的思想至此发展成了较为完整的“德主刑辅”学说。

  “德主刑辅”的思想伴随着儒家思想对历代封建统治集团思想的引领和指导地位的确立,不仅成为历代封建王朝的基本国策和治国方略,而且成为中华法律文化和中华法系的基本价值取向和基本原则。这种思想本身就是一种法制人道主义的具体体现。我们不但应该珍视中华法系和中华法律文化的基本特征——“德主刑辅”,而且应该借助于新的道德教化形式和内容,努力实现预防犯罪、减少犯罪、促进全社会的民主、文明和和谐。

传统法律文化语境下未检工作的

改革用力路径

  从上文我们可以看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价值基础和核心包括人本思想、民本理念、注重人伦、崇尚德育等。结合当前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笔者重点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阐释,而每个方面的未检工作都与上述四种传统法律文化紧密契合。

  (一)建立健全独立的未成年人办案机制。有别于成年人的未成年人办案机制,是贯彻人本思想,施加人文关怀的重要途径。结合检察机关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并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机制,切实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确保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确保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当然,在探讨当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理机制的过程中,首先应当将那些比较成熟的少年司法实践经验固定下来,要明确“充分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原则”“全面审查原则”“迅速简易原则”和“处理不公开原则”。在此基础之上,建立健全相关诉讼制度和办案机制,完善未成年人犯罪检察制度。一是建立健全审查逮捕未成年人的诉讼制度,明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适用逮捕措施的条件。二是建立健全审查起诉未成年人的诉讼制度,扩大相对不起诉的适用范围。笔者认为,立法、司法机关应当根据未成年人自身的特点,通过进一步论证,对不起诉制度的适用范围、程序作出相关的司法解释,使这一制度成为控制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有效形式。

  (二)树立民本思想,建立健全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帮教预防机制,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在未成年人检察制度中,未成年人检察机构和检察官应当淡化其追诉犯罪的“国家公诉人”身份,突出其“国家监护人”的身份,突出其作为触法未成年人以及其他风险未成年人的保护者、教育者的角色。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制度在实现控制犯罪方面的作用主要表现为有效预防犯罪,即通过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使未成年人充分认识到其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并且形成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从而避免以后再次犯罪。同时,还应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建立健全跟踪帮教机制及全程关注机制。对那些偶然失足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来说,教育挽救帮助是检察官义不容辞的责任,应当建立对未成年人跟踪帮教机制,建立起针对犯罪未成年人社会管理的专门性档案,对不捕、不诉、判缓刑的未成年人,与其家长共同建立帮教协议,有针对性地提出帮教计划,要求家长和未成年人撰写保证书,定期向检察机关汇报工作学习情况,实行每周一通话、每月一见面,及时记录帮教措施和效果。在建立跟踪帮教机制的基础上,还应建立全程关注制度。    

  (三)建立健全亲情会见机制,将家庭人伦融入未检办案工作。亲情会见机制是指负责办理刑事案件的检察人员可以安排在押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与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进行会见、通话。建立亲情会见机制的前提是不影响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实施的基础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其犯罪原因、社会危害性以及后果有一定的认识,并能配合司法机关进行教育;实施的目的是促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思想的转化,通过亲情感化帮助其认罪服法,以利于社会、家庭的稳定。目前这一机制在司法实践中被广泛运用,大部分都是通过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来实现的。

  (四)加强心理疏导教育机制,打破精神思想阻塞。心理教育也是未检工作道德教育的重构。心理疏导就是通过疏导者有针对性地运用心理学知识对疏导对象进行情绪调控和心理引导,从而使疏导对象获得积极健康心态的过程。通过心理疏导,疏导者不仅需要通过反复实践引导疏导对象将正确的内心认知采用恰当的方式转化为外在行为,使其将正确认知引导下的行为习惯化,进而巩固内心认知,同时还要对行为反映出的问题进行把握和适当处理,利用分明的奖惩这种外在力量推进疏导对象去感知对的、排除错的。

结语

  总的来说,涵盖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在内的中国传统文化内涵极其丰富,可以汲取的太多太多,需要长期深入发掘,这也从更高层面说明了社会各界需要投入更大力度关心关注青少年违法犯罪预防工作,为国家和民族希望支撑起一片洁净的天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