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鞅变法与战国国家治理
商鞅变法构建了一个以秦王为中心,个人与秦王之间再无任何中间阶层的新型“国家—个人”关系,最大程度上为秦国的迅速崛起奠定了基础。
商鞅自幼“好刑名法术之学”,青年时曾在法家势力强大的魏国游学,深受法家思想的熏陶。公元前361年商鞅应秦孝公的招贤令,挟李悝的《法经》敲开了秦国的宫门,成为秦廷的座上宾。他先后于公元前356年和公元前350年两次主持变法,推行“废井田,开阡陌”、郡县制、奖励耕战、实行连坐法,核心是以“农战”为“一务”,围绕富国强兵,构建新型王权专制模式。
军功爵位的诱惑
商鞅将西周推行的“天子—诸侯—卿大夫—士”等级制度进一步细化,以便推行按军功授爵的制度,爵位具体分为二十级,依次为:1.公士;2.上造;3.簪褭;4.不更;5.大夫;6.官大夫;7.公大夫;8.公乘;9.五大夫;10.左庶长;11.右庶长;12.左更;13.中更;14.右更;15.少上造;16.大上造;17.驷车庶长;18.大庶长;19.关内侯;20.彻侯。其中1到4级相当于士;5到9级相当于大夫;10到18级相当于卿;最后两级相当于诸侯。在爵位的命名上,也可以看到法家颇重效率的实用主义倾向,这与兵家所主张的行为主义十分相关。作为公孙的商鞅,竟能洞悉粗鄙的西秦之民风,也颇懂农人之心。在爵位的命名上就能直接吸引当时已经成为重要战斗系列的步兵兵源的农人,前4级直接以实际精神和物质利益来吸引农人奋勇杀敌,接下来的大夫爵位则直接以1-5数字命名,再清楚不过地向农人展示了晋升之诱惑。而10-18级则是按照左右、左中右的方位命名法和少长之年龄或排场命名法来吸引新晋的贵族继续为国作战,可谓通俗易懂,朗朗上口。最后两级的侯爵,更是用效力范围(权力范围)来命名,颇合秦人简单粗糙之风,也是法家注重制度效果的直接反映。
不过,命名的粗鄙并不意味着商鞅愚昧。相较于之前的爵位制,更加细化且级别更多的爵位能够更加频繁地授予民众,使民众能够及时且直接感受到激励。级别的成倍增长让秦王奖励军功的机会增多,民众只要立功,便能立刻感受到来自秦王的肯定,对于增强以秦王为中心的凝聚力,和英勇作战的激励,效果十分明显。此外,商鞅重新按照“4-5-9-2”(士—大夫—卿—诸侯)的模式分配军爵,尤其是十分突出卿一级别的数量,使得平民通过军功成国之重臣,进而为贵族阶层注入平民新鲜的血液,改变旧贵族既有的颓废之风,而且新的社会晋升渠道为商鞅赢得了诸多新贵的支持,为秦王深层次改革提供了可以依赖的力量。
另外,商鞅变法的二十等军功制对于战时秦国国家能力之提升很实用,最大程度发挥每个秦民的无限能量。
编户齐名的能量
及时且频繁地奖励军功,让平民看到了进入政权核心的希望。不过,设计军功的这一切,是以编户齐民的目的展开的。由于法家强调国家君主对统治下百姓的绝对直接控制,进而控制整个国家资源,以强兵取胜,因此,法家所构想的国家治理方式,理所当然的是采取分化中间阶层,大小一切横在国家和小民之间的中间组织,让庶民直接面对国家,这就是所谓的原子化社会模式。而原子化的第一要务是废除世卿世禄制,捣毁贵族特权。第二,原子化必须要对已有的庶民进行重新清查整顿,于是就有了以编户齐民为主的标准化户籍政策。春秋以来,阶级消融,理论上所有人的身份均是平等的,是谓“齐民”;国家将他们一一纳入记录,以户为单位来掌握人民,是谓“编户”。春秋战国之际,列国通过辟土服远和建郡设县,已把中央直接统治区扩大到了鄙野。鄙野之民(野人)因而转化为授田小农并被征用服兵役,因军功而地位上升。再加上因功授田,私有制高度发展,促使国中家族纷纷解体。在国为“市井之臣”,在野为“草莽之臣”,总之,不分国野,皆为庶人,都一起被称为新兴领土国家内的编户齐民。秦国也不例外,原子化后的个人没有了家族的庇荫,只有凭借商鞅变法提供的政治利好,尤其是以军功授爵,急切渴望进入官僚贵族阶层才能寻求新的安身。也就是说,只有充分凝聚在秦王周围,时刻听从秦王调遣,才能最大程度保护自己的既得利益。因此,商鞅变法构建了一个以秦王为中心,个人与秦王之间再无任何中间阶层的新型“国家—个人”关系,最大程度上为秦国的迅速崛起奠定了基础。
如何成为王的人
除此之外,商鞅变法还构建了一个考验个人对秦王忠诚的监督体系。当然,除了依靠编订户口什伍连坐制度,鼓励告奸,令民自相监督,国家坐收渔利,提高管理效率外,汉代大儒董仲舒在评价商鞅时,就称“其心欲尽灭先王之道,而颛(愚昧)为自恣苟简之治”。打造一个“不诚信,没温情”的社会,这就为春秋战国时代塑造了一个新的国家样式。以往周王的分邦建国体制早已被打破,儒家还期望通过“克己复礼”“法先王”来回到过去,儒家是“向后看”的,法家则是“向前看”。儒家于是力主“法先王”,即用“法先王”制约后王,这对于保障王权的稳定性颇有裨益。法家则是主张“法后王”,打破陈规,敢于创新,如商鞅变法般最大程度地将每个国民打造成“王的人”,并且建立了一整套打造新国民的国家标准。法家愚民之余,再加上“繁刑严诛,吏治刻深”,利用极端功利且简单粗暴的治理方式在变法十年的短时间内令“秦民大悦,道不拾遗,山无盗贼,家给人足。民勇于公战,怯于私斗,乡邑大治”。
总之,商鞅通过建立严苛繁杂的法令,以刑去刑,达到消除罪犯的目的。故意机械地对待草民,且利用奖励告奸构建监控网络,恩威并重,不断分化中间组织,在编户齐民的幌子下,行“编户愚民”之实。难怪在荀子看来,“殆无儒”是“秦之所短”,“无儒”即是说当时的秦人没文化。这就是商鞅变法为构建新型“国家—个人”关系时的主要驱动力。说白了,商鞅变法就是不断弱化和分化个人,强化和神化秦王,当然颇受秦王喜爱了。
(作者单位: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