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观念与文化视角看人民法庭制度完善
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和组成部分。人民法庭制度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确立以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几经变迁,人民法庭制度及其发展也备受重视。作为一项深入农村基层的特殊司法制度,人民法庭制度将会与服务基层群众、加强农村法治建设紧密相连。
派出法庭管辖区域主要是基层农村,所以派出法庭与农村的关系最为密切,其运作与农村的政治、经济等情况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深受农村社会状况和文化的影响。因此,新时期要探索完善人民法庭制度,必须结合基层农村的发展现状和发展趋势。只有准确把握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背景,正确认识农村社会治理方式和农村社会矛盾解决方式,才能发挥人民法庭对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作用。
深入了解基层社会传统
不同的人会有不同的世界观和人生观,同样面对纠纷,生活在不同环境、具有不同文化知识的人,也会有相异的纠纷解决观。处在转型期的农村,农民的法律意识及纠纷解决方式的选择呈现出总体前进但又犹疑徘徊的现状,即广大农民的法律意识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农村法制建设也取得了相当的进展,但是,由于历史文化等原因和农村社会的特殊性,农民对法律的认知程度还比较低,守法意识、法律保护意识和依法监督意识都还比较差;仍有大部分的农民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不是诉诸法律,而是首先寻求非法律的手段来解决问题。究其原因是:一是转型期的农村,正处于两种生活方式、两种思维方式的交替时期,农民们既受到了现代观念的冲击,又继承了许多乡土社会传统的“规矩”;二是农民的生产、生活方式使农民缺少主动学习法律、了解法律、运用法律的内在需求;三是尽管现在农村社会的亲缘关系日趋淡薄,但是农民离乡不离土,他们不可能完全脱离土地,所以乡土社会的那种彼此较为熟稔的传统还依然存在。
力求破解二元格局的城乡文化
在经济体制呈现出城乡二元格局的背景下,文化与消费也呈现出不同的格局。从温饱迈向小康的进程中,基层群众尤其农村群众对文化生活的内在需求也逐步扩大。而另一方面,外在的文化出现了难以适应上述趋势的缺口。基层群众需要的,暂时不能满足;辛辛苦苦送下乡的,群众又不够满意。长此以往,这种城乡文化市场上出现的供需结构上的错位,可能造成农村群众文化生活的“贫血”,还会给“黄”“赌”“俗”等不良文化以可乘之机,扰乱和谐向上的整体文化氛围。
农村文化不能是城市文化的山寨版。一方面,相对先进的城市文化需要向农村输血,带动其文化层次的提高;另一方面,更要保留农村文化的乡土特色,尤其对千百年传承而来的文化遗产和文化思维应当给予尊重和保护。中华文明是从男耕女织的农业社会中生发出来的大陆型、内生型文明。在此意义上讲,尊重和发扬农村文化也是对中华民族传统文化存在方式的一种尊重和继承。基于此,如何在二元文化结构环境下提升基层宣传思想工作质量,发展和繁荣基层群众的思想文化生活,这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重大问题。
重视一脉相承的历史文化传统
五千年光辉灿烂的历史,孕育着博大精深的中华文化和华夏民族深厚的道德底蕴,其核心价值观乃是民本思想。传统儒家思想及历代帝王倡导的仁政爱民,水能载舟、亦能覆舟的执政古训,是我们塑造新时期时代精神的文化基底,也是我们如何看待农村文化、基层文化的基本参照系。
加强法庭建设,离不开本土文化环境的支撑。在儒家思想的影响下,两千年的中国社会基本上就是一个亲情、熟人的社会结构模式,影响至深,播传甚远。当代社会学家费孝通先生对乡土中国的描述正是农村社会运行模式的缩影。著名法学家苏力教授关于法治及本土资源的问题探讨甚多,其意也在于强调重视本土文化资源。
我们完善人民法庭制度时,不可忽视这些本土的历史传统,更要尊重民众的历史思想情结。具体到法庭工作当中,就要一方面充分了解中国的司法传统,另一方面要结合中国基层固有的文化资源,了解民众的文化心理,使两者得到很好的融合。要从乡土文化和城市文化冲突的角度来深入思考。在立足传统文化的前提下,如何平衡乡土文化和城市文化间的关系,化解文化冲突,也是做好法庭工作,营造和谐向上文化氛围的重要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