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法与大纲:近代中国宪法命名之取舍
中共十九大报告指出,世界上没有完全相同的政治制度模式,政治制度不能脱离特定社会政治条件和历史文化传统来抽象评判,不能定于一尊,不能生搬硬套外国政治制度模式。只有理顺了近代中国宪法命名的深刻意蕴,才能更加珍惜自1954年宪法至今逐步完善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不断健全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制度体系。
约法的本意及其传统
“约”,字从糸,从勺。“糸”表示“缠束”、“绑定”。“勺”意为“专取一物”“专注于一点”,结合起来即表示“专门对一件物品进行绑定”,引申为专门就一件事给出不可改变的承诺。说说大家熟悉的“约法三章”。《史记·高祖本纪》载刘邦“与父老约,法三章耳;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不过,“三章之法”并非罪名,而是三类行为,类似于“同态复仇”的应急之法,符合民众期待。退一步讲,“约法”只是约定的“做法”,或许还算不上法,可以界定为单方面法律行为,恰如《后汉书·乌桓传》载:“其约法:违大人言者,罪至死。”并非基于官民共同议定的条款,相反是用来规范官员(士兵)的,此后才渐渐加入了规范民众的条款,如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中国人民解放军布告》所公布的约法八章。不过,在夺取政权过程中,“约法”类似于临时政策,以慰民心。李渊于隋大业十三年(617年)攻占长安后,也仿效“约法三章”,与民约法十二条,规定杀人、劫盗、背军叛逆的处死刑。在夺取政权之后,“约法”则是指简约法令,如《汉书·食货志上》载:“上於是约法省禁,轻田租,什五而税一。”
武昌起义爆发后,新军第二十镇统制张绍曾联络一批将领联名向清廷提出“十二条政纲”,请求尽快立宪,回应南方革命党人的合理诉求。对于张绍曾等人的建议,朝廷筹议未决,于是张绍曾等发动“滦州兵谏”,迫使清政府作出让步,在三天之内仓促制定了《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约”,信也。“重大信条”和“十二条政纲”则完全可以视为“约法”。
孙中山与国民党使用的“约法”
中国近代史上效仿传统约法最早的当属《鄂州约法》。《鄂州约法》继承了《中国同盟会革命方略》所体现出来的革命激进主义精神,以自由、平等、天赋人权等自由主义思想和三权分立原则为指导,规定了人民的基本权利和国家各项制度。然其缺陷也一目了然,由于宋教仁舍去了体现民生主义的“平均地权”,实际上使“三民主义”变成“二民主义”,在整个约法中就缺少以土地权利为主的民生权,这一缺点在此后起草《临时约法》时并未得到改正。按照设计,真正的约法是要待军政3年初有成效后才出台,《鄂州约法》显然提前颁行,其目的在于建政,确立新的既得利益关系,而非建国。在《鄂州约法》颁布后,江西、江苏、浙江、广西四省区约法都是以此为样板,统一的宪法即《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简称《临时约法》)于1912年3月11日颁布,但该约法并非建立在民主制国家各种政治力量的博弈之上,“法律工具主义”理念使革命党人将《临时约法》作为限制袁世凯权力的一种工具,“因人立法”为袁世凯“因人废法”提供了借口。
《临时约法》的命运可谓大起大落,1914年5月1日因《中华民国约法》(俗称“袁记约法”)的公布而被取代。袁世凯死后,历时近一个月的南北新旧“约法之争”,最终以1916年6月29日《临时约法》的恢复和8月1日国会的召开而结束。1917年7月1日《临时约法》被复辟帝制的张勋破坏,随后的段祺瑞政府拒绝恢复,激起南方发起护法运动。1922年4月,曹锟、吴佩孚以“法统重光”之名义再度恢复,到1923年10月10日,《临时约法》又被称为“曹锟宪法”的《中华民国宪法》取代。而南方政府虽然从未废止《临时约法》,但已很少提及,开始走训政和宪政之路,遂于1931年6月1日公布《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还是使用了“约法”之名,维持的还是官方单方面约定之意,这一惯性一直延续到1946年12月25日通过的《中华民国宪法》,导致其只有宪法之名,而无宪政之实。
中国共产党使用的“大纲”
1908年8月27日,清廷首次以“大纲”来命名宪法,颁布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钦定宪法大纲》23条。“纲”具有代表性、规范性、表率性和领导性四意。其中,规范性具有维纲和法度之意。《管子·禁藏》载:“法令为维纲,吏为网罟。”“大纲”则主要有两层含义,表面是指总纲、要点,特指总领全篇的重点,延伸则是指根本性的法纪,类似于传统的“三纲五常”。如曹植在《节游赋》所讲,“愈志荡以淫游,非经国之大纲。”就此而言,经世治国都应当遵循大纲之准则,尤其是中央政令更需要“提纲挈领”,“取其大纲而无责其纤悉。”法度上也要先定“纲宪”。孙中山与国民党人曾使用过“大纲”一词,例如孙中山的25条《建国大纲》,1928年10月国民党据此通过了6条的《训政纲领》。不过,国民党采用“约法”来为宪法命名,“大纲”或“纲领”就只能是“约法”下的“施政方针”或者“党内文件”。相反,中共则十分青睐“大纲”这一命名。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1931年11月通过、1934年1月修改共17条。此后,“纲领”或“方针”一直被中共各解放区宪法性文件沿用,如1941年的《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晋冀鲁豫边区政府施政纲领》等等,不过“方针”的时效性更短。抗日战争胜利后,1946年1月16日,中共代表团在政治协商会议上提出“和平建国纲领草案”,以实现国家的民主改造。1月31日,国共两党以及民主党派通过了这一草案,又名《政治协商会议施政纲领》,中共曾称其为共同纲领。随着第二次国共内战爆发,该纲领施行不到1年便名存实亡。1948年8月12日,华北临时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华北人民政府施政方针》,分“军事方面”“经济方面”“政治方面”“文化教育方面”“关于新解放区与新解放城市的政策”等5部分。该“方针”只是过渡性质,具有试验示范意义。约一年后,于1949年9月29日便被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取代,该纲领延续了1946年的“纲领”称谓。另一方面,抗日战争胜利以后,中共为了把解放区建成全国的民主模范区,直接将“纲领”升级为“宪法”。1946年4月23日陕甘宁边区第三届参议会第一次大会在1941年《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的基础上通过了25条《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分为政权组织、人民权利、司法、经济、文化5部分。5年的时间将地方性的“纲领”直接升格为“宪法”,表明中共制定民主宪法的坚决态度。无不巧合的是,1954年9月20日经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全票通过的新中国第一部宪法距离《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颁布的时间也只有5年。
总体而言,近代中国以来的宪法命名,延续了“约法”的传统,但只不过是取了“约法”作为单方面“约定”意义,意在赢得民心和简约苛法。在清末立宪之际,清廷所抛出的两大宪法文本,分别取了“大纲”和“约法”之名,均是传统君权主宰下所使用的基本命名。以孙中山为代表的革命党人选择了“约法”作为前“宪法”时代的根本大法之名,符合推翻帝制建立新政的传统做法,但一直维持单方面约定之意,最终走向专制独裁。以毛泽东为代表的共产党人则接受了“大纲”作为基本法之名,因“大纲”比较接近于“政纲”,颇合当时时局,后逐渐演变为多方约定之意,在“纲领”加上了“共同”二字,使之成为国共两党双方都能接受的共识,开始了自清末以来真正意义上的“预备立宪”,为1954年新中国宪法的诞生奠定了基础。中共十九大报告指出,世界上没有完全相同的政治制度模式,政治制度不能脱离特定社会政治条件和历史文化传统来抽象评判,不能定于一尊,不能生搬硬套外国政治制度模式。只有理顺了近代中国宪法命名的深刻意蕴,才能更加珍惜自1954年宪法至今逐步完善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不断健全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制度体系。
(作者为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