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探讨互联网金融治理制度及实践

浙江省法学会金融法学研究会2017年年会在杭州举办

  本报讯(记者孔令泉) 20171224日,浙江省法学会金融法学研究会在杭州举办年会,针对各种互联网金融业态,探讨如何防范金融风险和在监管理念、监管技术、监管制度上的创新,寻求在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同时,保障浙江省互联网金融企业健康、规范发展。

研讨互联网金融监管及

法律问题

  据悉,中国当前互联网金融业态具有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等多种类别,由此带来诸多的监管和法律问题。

  浙江大学互联网金融研究院院长贲圣林认为,当前世界互联网金融呈现出“世界看中国、中国看杭州”的初步良好态势。但我国互联网金融在高速发展的同时,制度建设与监管规则方面仍是短板,应尽快补好互联网金融、金融科技领域的制度短板。

  在中国银监会浙江监管局政策法规处处长徐小平看来,互联网金融活动发展至今,已经到了足以影响宏观经济决策的时候,因此一定要通过准入管理纳入到管理视野。对于相同性质的金融活动要统一监管,以防止制度套利行为发生,从而防范系统性风险。徐小平还分析了当前争论较多的现金贷问题,认为现金贷业务没有门槛、利率严重超过社会基本价值创造能力,还违背基本坏账处理规则,触及了三项金融底线。

  浙江省法学会学术委员会主任牛太升对此表示,互联网金融监管应当做到全面监管、区别监管、规则监管、创新监管和责任监管。

  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法制处处长廖育奎提出从治理方面需要考虑几个维度:信用体系如何完善,信用约束如何发挥;在监管约束方面,如何构建有效的行业自律监管的机制;地方金融防范的职责以及地方金融监管事权的匹配问题。

  浙江省高级法院审委会委员、民四庭庭长章恒筑认为,对于互联网金融应当是治理而非监管,因为法律语境下监管就是金融监管,但是互联网金融参与主体很多都是社会人。另外从监管的角度,应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

  浙江省公安厅法制总队副总队长傅勇慧从立法角度分析,认为不仅应关注行政监管、行业自律等问题,还应关注监管是否到位以及监管合力问题,除了一行三会、当地政府的监管,还有其他行政机关领域的延伸性问题。

  浙江省检察院检委会委员赵宝琦提出在网络借贷和众筹融资治理刑事法律制度建设方面,要正确区分创新和违法犯罪的界限;深入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推进行政立法和行政司法衔接。

互联网金融

应更多运用治理思维

  爱财集团董事长钱志龙认为,虽然金融科技解决了微型企业以及个人的金融可获得性问题,但金融科技在发展的过程中也出现了很多问题。从企业视角,应当做好合规经营;监管机构以及公检法应当区分互联网金融中的“李逵”与“李鬼”。对金融科技这种新的方式,应明确相应的本质,进行相应的监管。

  浙江省法学会金融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姜丛华认为,应明确每个互联网金融参与主体的责任边界,并建立规范的信息披露制度,由专门部门监管,再利用大数据技术对数据进行评价和分析。

  专门对数据流通规则及法规研究的上海数据交易中心风控总监梁偲提出:个人信息收集流通和使用是大数据时代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模式,在给社会带来福祉的同时,也存在潜在的危害。个人信息保护的目的是为了促进个人信息的合法流通和使用。利用个人信息实施犯罪的行为与利用个人信息从事正当经营活动是两类不同性质的行为,应当区分。他认为,《刑法修正案(九)》将违反国家规定修改为国家有关规定,使部门规章成为定罪依据,这扩大了刑法的依据,使入罪条件行政化、扩大化。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叶良芳也认为,对互联网金融要保持谦抑,当一种事物、现象的各个要素还不清楚的时候,不要急迫地动用刑法。

  在浙江省法学会金融法学研究会会长、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李有星看来,互联网金融活动准入管理问题,涉及到综合治理,特别是社会治理。他认为,社会治理并非传统的监管逻辑,即先有规则,然后执行,社会治理可以一边管理一边制定规则,然后逐步上升为制度,二者迥异。互联网金融应更多运用治理思维,在坚守底线、防范风险的前提下,要给予企业更多的自主性;规则不能过细,防止一刀切,规则不能过死,要动态调整。

  与会专家学者还围绕“网络借贷治理与备案制度”“网络众筹治理与制度发展”以及“金融科技与大数据权益、征信立法问题”“金融科技与大数据刑事犯罪与防范”问题展开深入研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