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市法学会不动产法研究会2017年年会暨第三届不动产法论坛在京召开
本报讯(记者周頔) 2017年12月29日,北京市不动产法研究会2017年年会暨第三届不动产法论坛在京召开。论坛由北京市法学会不动产法研究会主办,清华大学法学院不动产法研究中心承办,北京中建政研信息咨询中心协办。
北京市法学会不动产法研究会会长田玉玺在总结发言中谈道,2017年北京市不动产法研究会(以下简称研究会)在北京市法学会的领导下,各项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果。过去一年里,研究会专家积极参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的重大活动,多位专家受聘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并参与有关领域的政策座谈会、报告会;研究会积极组织重要学术活动,全年组织多场学术研讨会及专家立法咨询会,并且就重点课题形成了研究成果;研究会深入参与不动产领域重要立法、政策研究工作,研究会专家参与了《民法典合同编不动产合同》《住房租赁与转让管理条例》《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管理办法草案建议稿》等政策法规的起草,并且就PPP条例立法咨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等反馈了意见;研究会还就重大问题及时发声,针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政策,研究会专家先后接受了中央电视台等媒体的采访,就租售并举、住房租赁等相关问题答疑解惑,充分发挥了舆论引导作用。
研究会副会长、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程啸在发言中指出,不动产登记簿上的错误应当区分为权利事项错误与非权利事项错误。基于不动产登记簿的推定力效力,当事人对不动产登记簿的权利事项错误产生信赖时,应当受到善意取得制度的保护,故此,权利事项错误才是适用不动产善意取得的前提条件。判断不动产交易中第三人是否善意时,也应当始终围绕着不动产登记簿有无权利事项的错误而展开,而不应脱离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更不应将受让人应知而因重大过失而未知作为排除善意的情形。
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尹飞在发言中就民法典合同编物业服务合同章条文建议稿进行了介绍。他指出,应当规范物业合同服务的内容与订立形式,明确业主与物业服务人的责任义务,约定共有部位和公共设施的管理使用,以及物业服务合同的解除、续聘、中止等。
会议表决通过了《北京市法学会不动产法研究会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增补选举办法》,并选举增补了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
会议还就不动产物权制度的完善、房屋租赁法律制度的完善、其他不动产合同制度的完善、PPP法律制度的构建等问题进行了专家主旨演讲,并就不动产领域相关问题进行了研讨。
来自立法及司法部门的法律工作者、首都高校的专家学者、研究会理事、常务理事等60余人参加了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