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北区法院审理危险驾驶案件111件

  本报讯(记者李晓玲) 201751021时许,被告人刘某酒后驾驶一辆小型轿车,沿天津市河北区红星路自南向北行驶至民权门立交桥上桥处时,其所驾驶车辆前部撞开立交桥中央隔离护栏,闯入逆向车道,造成隔离护栏及散落物与逆向车道内被害人马某所驾驶的小型轿车、被害人高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及同向车道内张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的交通事故。经鉴定,从被告人刘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77.4mg/100m1

  这是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今年审理的一起危险驾驶案件。刘某的危险驾驶行为,其酒精含量之高、造成事故范围之广、被害人人数之多、现场之惨烈,在酒驾行为中属罕见。

  近日,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该院2016年至今共审理危险驾驶案件111件,占同期全部刑事案件的10%左右,111名被告人全部受到刑事处罚。

  记者在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该院审理的危险驾驶案件111名被告人非草木中,男性109人,占总数的98.2%,女性仅为2人,占总数的1.8%。从年龄上来看,在18-44岁之间的94人,占84.68%45-59岁之间的16人,占14.41%60-74岁的1人,占0.90%。从职业情况看,案发时职业为出租车司机或在单位专门司职驾驶员的共计17人,占总数的15.31%;无业人员79人,占总数71.17%,其他15人,占13.51%

  从该院审理的危险驾驶被告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情况看,醉驾人员的酒精含量主要集中在100-150毫克/100毫升、150-200毫克/100毫升两个区间,即中等醉酒的人员共占全部案件的87.38%200-3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重度醉酒的人员,所占比例较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