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视中国传统法中的继承问题

  历代对继承的法律规范条文虽有差异,但传统继承法大致贯穿了统一的价值指向:一方面,相较之财产的分配,它更重视家族血脉的保持与延续;另一方面,它受到孝道等儒家文化的严格规制,违背了伦理道德的要求,必然会在法律权利上受到限缩,乃至是刑罚的制裁。

 

  继承是一个家族得以延续的重要方式,在“家本位”的中国文化中,继承尤其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也构成中国传统法极具特色的内容之一。

  要理解传统继承法,就需要先认识“家”在中国文化中的意义。通常将共同维持家计的生活共同体称为家,但在中国文化中,更强调祖先祭祀的功能,故家被认为是由同一个祖先分家而来的,总称为一族的叫一家,故又称为同宗,或叫一家子。换言之,家不只是在财产的意义上维持生计,更与祖宗祭祀、血脉承传相关,继承法与祖先祭祀的观念且只承认男系亲谓同类的亲族概念互为表里。

  是故,不同于现代继承法对财产的关注,中国传统法的继承更强调“身份”的延续。在慎终追远的文化传统中,家族身份的继承,意味着有人可以继受父祖辈的官职地位,也可以接替祭祀祖先的香火,家族的血脉也就能够在此过程中得以传承。如西周以来的王室贵族,继承的首先是其世袭的身份,对天子、诸侯位的继承,多采取嫡长子继承制,家族身份的继承,也保障着家国一体的国家基本制度。天子以下,又分为士农工商等几种身份,他们通过军功、纳粟等方式获得爵位,也可以作为身份被继承。

  传统法的继承之所以不太重视财产,是因为传统中国家庭的“同居共财制”,所以父祖的死亡,并不会产生一般意义的遗产离开被继承人之手等待确定某种新的归属,在中国的家族制度中,父亲和儿子构成财产“共有”关系,一般由作为家长的父亲掌控财产权。父亲的死亡只不过意味着共财的这个团体中消失了一个成员,财产仍如从前一般由作为留存成员的儿子们继续保有。因此,父亲的死亡只是导致家庭财产管理权的更替,财产本身并不发生移转,仍处于同居共财的家庭构成当中。

  受到“男尊女卑”观念的影响,人们长期以来误以为女子完全不享有继承权,但中国古代的实际情形却并非如此。汉代就有无男性嗣子继承人,而由女性后裔继承财产的案例,宋代以后,规范女性继承的法制更趋发达。宋令中有“妻承夫分”的规定,“寡妻妾无男者,承夫分,若夫兄弟皆亡,同一子之分。”也就是说,妻妾没有男嗣,妻可以“承夫分”的方式代位继承,当然这一继承还需满足若干条件,如需在夫家“守志”,不得改嫁,并且为亡夫立嗣,最终将代位继承的财产转移给所立之子,也就是说寡妻的继承是为亡夫的继子起到了传递遗产的作用。

  不仅寡妻可以在一定条件下继承,女儿也享有继承权。宋代亲生子女对父祖遗产的继承原则,是诸子均分,女儿可得“男子之半”。对于没有继子的“户绝”,则要区分在室女、归宗女和出嫁女,户绝已经立继绝子孙而又有在室女的,“在室诸女得四分之三,而继绝男只得四分之一”;如有归宗女者,继绝子孙“给五分之一,其在室并归宗女,即以所得四分,依户绝法给之。”若户绝只有出嫁女,其财产在扣除殡葬等费用后,“以全户三分为率”,出嫁女、继绝子孙和官府各得三分之一;无出嫁女的,继绝子孙“以全户三分给一,并至三千贯止”,其余部分为官府所有。

  父死子继虽然是一般法律原则,但也受到儒家道德规范的制约,最为凸显的,“不孝”子孙要被剥夺继承权。《宋刑统》规定,“如百姓及诸色人死绝无男,空有女已出嫁者,令文合得资产。期间如有心怀觊望,孝道不全,与夫合谋有所侵夺者……不在给与之限。”这即是说,出嫁女若不能尽孝道,三分之一的财产亦不可得。《名公书判清明集》记载了一个不尽孝道的案例,“因不能孝养父母,遂致父母老病无归,依栖女婿,养生送死皆其力”,官府依据父之遗嘱,及母之状词、官司之据,将王有成父母之遗产判归女婿李茂先所有。养子如果不孝的,要勒令归宗。依据宋代律令,一般不许非理遣还养子孙,但“所养子孙破荡家产,不能侍养,实有显过,官司审验得实,即听遣还”。在宋代的一些判例中,养子不孝不仅要被剥夺继承权,申令归宗,有的还被处以脊杖、编管等刑罚。

  今天重新审视、传承运用传统中国的继承法制,必须要基于准确而全面的理解,比如纠正片面的“传男不传女”观念。历代对继承的法律规范条文虽有差异,但传统继承法大致贯穿了统一的价值指向:一方面,相较之财产的分配,它更重视家族血脉的保持与延续;另一方面,它受到孝道等儒家文化的严格规制,违背了伦理道德的要求,必然会在法律权利上受到限缩,乃至是刑罚的制裁。

  (作者就职于陕西社科院政治与法律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