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郭利:一切都按法律程序处理和应对
今年年初,本文记者采访了“结石宝宝”父亲郭利,之后偶有联系。最近他给记者发来信息称,目前一切都在按法律程序处理和应对中。“相信法律,是郭利一直以来传达给我的最深感受。”本文记者坦言。
今年4月份,在“结石宝宝”父亲郭利维权的第9个年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判决,郭利无罪。此前,他因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
法院再审结果出来后,我对他进行了专访,此后建立了断断续续的联系。他会把自己继续维权的状况通过微信及时发给我,偶尔也会发一些不着边际的内容。
郭利的想法是,当初要求企业赔偿,结果被报警说他敲诈勒索,并且为此入狱5年,如今,法院宣判他无罪了,他要跟企业讨一个说法。
后来,有很长一段时间我们没有了联系。我当然也知道,自己作为一个旁观者,很少能够给他提供实质性的帮助。
近日,郭利又给我发信息说,“目前,一切都在按法律程序处理和应对中。”相信法律,是郭利一直以来传达给我的最深感受。比如,他坚信自己能够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因此,他在狱中服满了5年的刑期,没有申请一天的减刑。
而在他身上,我看到更多的则是集“平冤、维权、职业打假”这些热词于一身的影子。
平冤
伸冤,是郭利出狱后做的第一件事。出狱后,他就一直奔走在北京、浙江、广东等地,寻找能够自证清白的证据,为自己平冤。
这里需要对“郭利事件”做一个大概的陈述:2008年9月,三鹿奶粉事件被曝光,大量奶粉检测出含有三聚氰胺,人如果长期摄入会导致人体泌尿系统膀胱、肾产生结石,并可诱发膀胱癌。
此时,郭利的女儿已经吃了两年多的施恩牌奶粉。在这过程中,郭利发现女儿出现了厌食、脸色发黑发暗、尿液浑浊等不良症状。
随后,郭利带女儿在国家指定的医院接受统一检查,查出孩子“双肾中央集合系统有数个点状强回声”“尿混浊”等三聚氰胺中毒症状。在他将家中剩下的和新购买的部分“施恩”牌奶粉送检时,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的报告显示,郭利女儿食用的施恩奶粉三聚氰氨量超标132倍。
后来,郭利调查发现,号称“100%进口奶源”的施恩公司还是“假洋品牌”,顿时引起舆论哗然,媒体争相报道,郭利成为新闻焦点人物。
在和企业进行两次赔偿谈判后,他因“敲诈勒索”被送进了监狱。
虽然法律最后还了郭利的清白,但他的人生轨迹却在这个关键节点上发生了180度的转变。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发出的铿锵之声。中国更是随后掀起新一轮平反冤假错案的浪潮,成为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表征。从“呼格吉勒图案”“聂树斌案”“陈满案”……一件件冤案的平反,宣告“正义不会迟到”而给人以希望。
如今,依然有许多冤假错案在艰难的平冤路上,如何确保“刑事案件办理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考验着广大司法人员的能力和智慧。
一位法官告诉我,与刑事领域的冤假错案相比,民商事领域的冤假错案或许更甚,因为法官在民商事领域的审判过程中拥有更大的自由裁量权,而对于这些冤案,却鲜有“平冤”一说。
维权
采访郭利,再次印证维权所需付出的代价之大,特别是消费者与一些强势的垄断企业或者大企业博弈时,则更需要勇气,因为说不定就是一条漫漫的“长征路”。
而大多数人,也会因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理而放弃。小梁是我此前的采访对象,他诉说的一个遭遇或许能够说明一二。
小梁在北京工作,租住的是自如(房产中介)的房子,价格不菲,优点是相对干净。由于工作原因,他要到其他地方租房,却被告知,退租要扣一个月的租金,同时还需要提前20天申请,不然还需要交20天的房租,意味着他近两个月的房租是没有办法拿回来的。
当然,他还有转租的选择,但转租同样需要扣半个月的租金,还需要自己找房客跟自如再次签订合同,值得玩味的是,房客来签合同的时候,自如往往会把原来的租金提高几百块钱。
对于这些霸王条款,小梁没有任何讨要说法的地方。根本原因是,作为“北漂”,小梁付不起巨大的维权成本,不管是精力上还是财力上。正像郭利所说的那样,这些企业就是据此而“吃定你”。
当然,郭利的维权成本是巨大的。郭利告诉我,为了给孩子讨一个说法,他遭受的刺激和打击让他时常像得了老年痴呆症一样,除了疾病缠身,牢狱之灾也让他的家庭支离破碎,“一切都回不去了。”
值得一提的是,在这巨大的维权成本背后,正义或许迟迟不来,也造就了屡见不鲜的“上访户”,其中,不少冤假错案的平冤,也是靠“上访”得来的。
职业打假
当然,郭利还让我想到近期的一个热词:“职业打假”。想必,当时人们也对“郭利事件”多少会对此产生联想。
因为在此之前,郭利“较真”是出了名的,每次买到假的东西,他都积极向商家索赔。
但法院再审给出的答复也很明确,消费者对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郭利向媒体曝光,手段行为合法合理,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客观行为要件。监督产品质量是消费者的合法权利,消费者以向媒体曝光的方式索赔,不能简单等同于敲诈勒索行为。
不可否认,“职业打假”备受争议。一位司法领域的人士表示,从司法实践来看,这些所谓“职业打假人”,应该被定义为“职业索赔人”或者“职业举报人”更加准确。该群体的主要动机并非为了净化市场,而是利用惩罚性赔偿为自身牟利,甚至有一部分人借机对商家进行敲诈勒索。从打击的效果来看,由于成本较小,取证相对容易,牟利性打假的对象主要是大型超市和企业,主要集中在产品标识、说明等方面。
2017年5月19日,最高法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990号建议的答复意见》中明确指出,“出现了越来越多的职业打假人、打假公司(集团),其动机并非为了净化市场,而是利用惩罚性赔偿为自身牟利或借机对商家进行敲诈勒索。严重违背诚信原则,无视司法权威,浪费司法资源。”
也有专家提出,“苍蝇不叮无缝的蛋”,虽然职业打假人并不应是消费者维权的常态,但职业打假人对于无良商家仍然起到惩戒与震慑的作用,不可完全否认其存在的积极作用。尤其是在目前这个普通消费者维权成本高、维权意愿低、维权难的困局下,职业打假人起到的积极作用不容小觑。
当然,人们希望我们的社会少一些“郭利”,因为谈到他,“平冤、维权、职业打假”都是一些难以避免的话题和社会现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