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堂特殊的法治课
通过组织开展人民调解工作业务培训和专题讲座,引导人民调解员与公证员、律师相互学习借鉴,对进一步满足新时期调解工作需求,完善调解工作手段、方法,提高风险防控,建立健全调解制度措施,促进人民调解队伍整体发展,都具有积极重要的作用。
这是一堂特殊的法治课。
“前些年,有个当事人跑到北京的好几家公证处要求办理声明书公证,坚决要求对月球上表面的土地主张所有权,公证处无一例外地拒绝了他的申请,拒绝的理由就是申请公证的事项没有法律依据,不符合合法性原则。公证处要审查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真实、合法。人民调解法没有规定人民调解员的审查义务,调解实践中是否应当做一些必要的实质审查,值得思考。”说这话的是北京市信德公证处主任官月梅。
说这堂法治课特殊,是因为讲课的是公证员、律师,听课的都是调解专家。
11月29日,由北京市东城区司法局组织,东城区182个社区、17个街道的专职调解员、行业及专业调委会、调解助理员等共计220余人齐聚一堂,他们参加了一场调解业务专门培训会,由信德公证处主任官月梅作了“从人民调解视角看继承权公证法律风险及防范”专题讲座,为人民调解员讲解有关遗产继承、人民调解法律规范,与会人员在讲座后进行了学习交流。
活动主办方表示,此举是为更好地发挥新时期人民调解组织的作用,提高人民调解的行业化、专业化和规范化水平,更好地为首都经济发展服务,为疏解整治发挥积极独特的作用。
化解社会矛盾作用突显
事实证明,在社会矛盾化解活动中,人民调解与公证活动同样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众所周知,人民调解制度,作为解决民事纠纷的非讼制度,长期以来,以其简便、快捷的手段,在调解民间纠纷、防止矛盾激化、维护社会稳定中,始终发挥着独特而重要的作用,成为我国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人民调解特有的调处、预防、化解矛盾纠纷的方式方法,便民利民,为群众及时有效地提供各种帮助,用较少的精力和投入取得显著的社会效果。
去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根据最高院发布的数据,截至2016年5月,全国法院设置专门的诉调对接中心有467家,全国有3498个法院建有诉讼服务中心。而仅2015年,全国法院共吸纳特邀调解组织32912个,特邀调解员达104516人。
官月梅表示,从公证行业的情况看,全国多家公证处与法院设立诉调对接中心。人民调解与公证活动在社会矛盾化解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潜在的法律风险共存
长期以来,在公证机构的执业活动中,始终存在着各种各样的法律风险,概括起来有两大风险:因当事人虚假陈述、提供不实材料等因素引起的审查核实风险(即真实性风险);因公证机构的合法性判断以及出具公证书所面临的风险(即合法性风险)。
“人民调解活动是否也存在法律风险?”官月梅认为,当下社会诚信缺失、社会矛盾变化的大环境中,否认或忽视人民调解活动存在法律风险是不客观的。
在人民调解活动中,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从调解法第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可以看出,无论是从当事人履行如实陈述义务,还是从人民调解委员会遵循的合法原则,以及调解协议的约束效力、执行效力来说,都与公证活动有很多相通之处。一旦发生不如实陈述事实情况,或者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情况,调解协议就会产生严重后果,甚至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官月梅表示,从这个意义上说,人民调解活动也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了解公证活动中存在的风险责任,对于人民调解员从事调解活动,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公证法律服务助力人民调解工作
据了解,现阶段,继承权公证存在的主要法律风险包括:当事人隐瞒、遗漏继承人情况,当事人提供证明材料不真实情况,假冒他人办理公证情况,当事人行为能力欠缺情况,其他风险问题,如当事人签名不实问题。
而审查是公证程序中最重要、最基本的阶段,它关系到公证机构能否按照当事人的请求做出公证决定,是保证公证活动有效性和公证书真实合法的关键。审查的核心是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真实、合法。
值得一提的是,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情况时有发生,有身份证造假,结婚证造假、离婚协议书造假,甚至有死亡证明造假情况。不仅损害产权人对房屋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而且涉及第三方债权人的利益,同时也损害了公证处的利益和公信力,带来的教训非常深刻。
此外,假冒他人办理公证情况,在委托书公证、协议书公证、继承权公证都曾发生过,但多数是出售房产的委托书公证。有冒充丈夫的,也有冒充妻子的,还有姐姐冒充妹妹的等等。有时因找来的人与真人十分相像,公证机构的确很难辨认。官月梅介绍,公证处在执业活动中,要时时刻刻提防假人、假证的发生,有时为了识别真伪,使出浑身解数,譬如让当事人背身份证号码,说出丈夫、孩子的出生日期、结婚日期等等。每年都会发现数起假冒他人办理公证的情况,基本上都被当场发现并拒绝了。类似的情况所带来的法律风险,人民调解工作领域也应引起重视。
在讲座中,官月梅对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现状、特点作用进行了充分阐述,从人民调解工作与公证法律服务的相通之处进行对比分析,介绍了继承权公证的开展情况及法律依据、行业规范、办理要求,并提出当前在公证工作中存在的法律风险及防范应对措施。
“如何识别假人?如何审查继承人范围?”讲座后,在场的调解专家与官月梅进行了互动,交流气氛热烈,围绕着公证服务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及防范对人民调解的警示作用等展开,包括身份证识别、人脸识别、现场录像、询问笔录制作,权利义务告知等等,都是在场调解专家十分关注的问题。
讲座结束后,官月梅表示,这样的活动非常有意义。今后将一如既往地支持并积极参与人民调解工作,为完成新时期、新时代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创新做出积极的努力和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