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法学界研讨监察制度创新

  本报讯(记者孔令泉 □陈羽) 近日,浙江省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在浙江舟山召开年会,探讨“诉讼法的制度创新”。

  浙江省检察院副检察长王祺国在年会上作了《中国检察的法治坐标》的主题报告。报告认为,检察机关在定位上始终是重要的司法机关和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制度中主体地位的确立,为其在法律监督方面发挥作用提供了新的途径和条件。

  浙江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茅铭晨在《监察体制改革的目标与若干问题探讨》主题报告中提出,监察体制改革有利于形成长效反腐机制,提高反腐败成效,有利于解决检察机关公诉、监督不分现状。茅铭晨还分析了监察委员会与人民代表大会之间的关系,认为可以借鉴新加坡等国监察体制机制的成功经验。

  有学者对中国古代御史台制度和新加坡、我国香港地区监察制度进行了考察,提出应集中反腐败力量,监察委员会参照检察机关机构设置分设基层、中级、高级监察委员会。从监察机关职权上来说,应注重预防和惩治腐败相结合;监察委员会的监察内容应分为三部分:对于违纪而不犯罪的监察、对于一般职务违法行为的监察和对于违法犯罪行为的监察。

  与会者还围绕监察法立法及实施情况提出了观点。有学者认为,监察法立法应赋予被监察者正当权利,应让律师全程参与,留置的性质实际上等同于刑期过于严格,留置期限不宜过长。有学者建议,立法要充分考虑实践问题,监察法是一部好法律,留置是一个好制度,其期限不长也不严厉,留置不能转为羁押。留置是突破职务犯罪的好办法,其作用究竟是反腐败还是保障人权值得探讨。还有学者提出,解决留置可能侵犯人权问题的方法之一是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与会者还就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公益诉讼制度和互联网法院程序等问题展开热烈讨论。

  与会者对公益诉讼制度也展开了研讨。有学者建议,正常的试验性立法应在两年后进行总结,并考虑具体规则的适用效果再行改进,检察机关进行公益诉讼试点不到两年即行立法,未能充分考虑法律实施效果。有学者认为,根据部分试点法院、检察院的经验介绍,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数量明显多于民事公益诉讼,其中大多数案件是由检察机关提出检察建议,只有当行政部门不作为时,才提起公益诉讼要求作出行政行为。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可以附带提起民事赔偿,其焦点在于赔偿款如何运用。还有学者认为,检察机关公益诉讼目前多由民事行政部门承担,由于未来公益诉讼的地位会越来越重要,当前人员编制无法承担相应工作量,检察机关内部应专设公益诉讼负责机构,而环境公益诉讼由于较强的专业性,需要专门人员负责相应工作。

  浙江省司法实务部门和法学院系的专家学者共100余人参加会议。浙江省法学会党组成员、秘书长武鹰出席会议并讲话。年会共收到60篇论文,会上对2015-2017年度浙江省诉讼法学优秀科研成果进行了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