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刚:火灾事故受害人诉讼维权难

    长期以来,火灾事故调查和处理一直蒙着神秘面纱,受害者很少有通过司法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利的,而且诉讼难度大。

 

  进入秋冬季节以来,全国范围内发生了多起大大小小的火灾事故,引发舆论广泛关注。火灾发生过后,受害者如何追偿成为很多人关心的问题。

  近日,民主与法制社记者对我国《消防法》起草人之一、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曹刚律师进行专访,分析火灾事故发生后,追责和赔偿的法治路径。

负有管理责任都要被追责

  记者:火灾发生主要有哪些原因?不同的原因在责任认定上会有什么不同?

  曹刚:火灾发生最常见的是电气类,包括电气线路故障、电器设备故障等。其次是生活用火不慎、遗留火源或者吸烟、小孩玩火燃放烟花等。再有就是生产作业不慎,易燃易爆物品泄露、保管不当,设备故障、违反操作规程、电气焊未采取安全措施等。最后,就是雷击、自燃、人为放火等。

  不同的火灾原因,在责任认定甚至责任追究方面,会有明显区别的。达到法律规定的标准,对火灾事故负有责任的人可能要被追究失火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玩忽职守罪、消防责任事故罪、安全责任事故罪等刑事责任;存在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可能要受到行政处罚。另外,最常遇到的就是因火灾导致火灾事故赔偿纠纷。

  记者:火灾事故发生后,由哪些部门介入,鉴定火灾发生的原因?

  曹刚:接到报警,一般由公安部门消防队进行火灾扑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也可以调动专职消防队参加灭火。

  火灾扑灭后,发生火灾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

  火灾扑灭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火灾现场勘验、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意见,及时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火灾事故的证据。

  记者:我国的消防安全责任制度是什么情况?火灾发生后哪些部门会被追责?

  曹刚:国务院办公厅最新修订的《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相比以往作出了更细致和完善的规定,未来包括在行政审批和监督管理等层面,相关负责人都要承担消防安全责任。

  各级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企业单位都负有各自的责任。民营企业在消防安全方面的责任和义务,也在这次规定中,以国务院文件的形式上升到法律层面。

  一般只要在你管理的职责范围内就要被追责,涉及范围比较广。以2015年河南鲁山养老院火灾事故为例,公安、工商、民政和消防等部门的相关责任人都被追责。

  1213日发生在北京朝阳十八里店的火灾,对十八里店副乡长、安监科科长;朝阳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主任、副主任;十八里店乡派出所副所长、管片民警,都启动了问责程序。

只有5%的火灾案件

通过诉讼解决

  记者:火灾发生原因和责任认定在实践中比较难界定,为什么?

  曹刚: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经过燃烧、扑救、疏散人员物资等,通常火灾现场会遭到较大破坏,尤其是比较大一些的火灾,火场情况更为复杂,客观上看,事故调查面临诸多难题,尤其是调查取证的困难。

  二是火灾事故调查人员数量少、素质普遍不高。目前,只有在较大市级消防机构或者省级消防机构里面才设有专门的火调科(处),专职的火调人员,但数量很少。其他较小的市级和县区级消防机构,只有兼职火调员,平时从事其他工作,专业技术能力有一定差距。面对复查火灾现场、无论是办案程序、证据收集和科学分析,都存在力不从心的尴尬问题。

  三是原因查清率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结论,大多采用排除法的表述,如:“能够排除……原因,不能排除……原因。”结论不唯一确定,在诉讼维权过程中,作为定案依据的争议很大。

  四是与交通事故处理截然不同的是,现行消防法取消了消防机构认定火灾事故责任的职责,导致了在具体索赔实践中,当事人常常各执一词,法官、律师由于对消防法规缺乏了解,也难以评断。尤其是采用排除法表述火灾原因的,法院很难依此明确各方责任。

  记者:这样的困难给受害方带来的影响是什么?

  曹刚:直接的影响就是追责难、维权难,很多索赔难度大的案件,往往不了了之。很多因火灾造成的损失得不到赔偿。

  我们的消防律师团队曾经做过统计,火灾事故发生后只有不到5%的案件通过诉讼解决,且大多案件都要经过二审。而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则有70%通过诉讼渠道解决。

  记者:诉讼中的难题是什么?

  曹刚:火灾事故引发的民事诉讼案件,一般包括侵权之诉和违约之诉两大类。审理过程中,如何确定责任和赔偿数额,专业性很强,难度最大,争议最大。所以诉讼周期也相对较长,在这方面的专业律师也少,法官在审理中难度也大。

  记者:那些没有经过诉讼的案件,最后是怎么解决的?

  曹刚:区分两种情况。一是责任方如果有能力赔偿的,双方通过协商自行解决。二是责任方没有能力赔偿的,有的当事人出于各种考虑,主动放弃了赔偿请求权;也有的当事人接受了当地政府或者相关部门的救济、帮扶,也不再深究。

火灾责任和损失

需专业消防部门认定

  记者:消防部门在事故调查中都起到什么作用?

  曹刚:原来火灾发生后,消防部门主要做三项工作,第一就是调查火灾原因;第二是查清事故责任,谁是主要责任,谁是次要责任,还是同等责任;第三,合理评估火灾损失。

  2008年后,新的消防法取消了消防机构认定火灾事故责任和鉴定火灾损失的职责,所以现在消防部门只负责调查火灾原因。

  记者:现在由谁负责责任的认定和损失评估?

  曹刚:目前的情况是,只能在启动诉讼程序以后,通过双方的举证,由法院查清责任和认定损失。但在消防领域,这对法官来说是比较难的。所以火灾的案件大多要经过二审。

  记者:在现实的情况下,一旦发生火灾,在追责和求偿方面,受害人或其家属具体应该做些什么?

  曹刚:火灾等级和相关案件事实,如果达到相应的立案标准,执法部门一定会追究相应责任人的刑事或者行政法律责任。

  发现火灾,任何人都必须及时报警;作为火灾当事人,得知火灾发生后必须先找律师。我国平均每年发生火灾事故近40万起左右,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近百亿元。

  因火灾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疑难,远非普通当事人所能应对,不论是火灾原因和火灾损失认定,还是索赔损失,追究法律责任等,都需要律师的专业指导。所以作为火灾当事人,需要专业律师介入。

  消防法将火灾事故认定书规定作为处理火灾事故的证据,长期以来,火灾事故调查和处理一直蒙着神秘的面纱,很少为常人所知。为确保此种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经得起司法审查,律师最佳介入时机应当选择在火灾事故调查过程中。

  记者:在责任认定和损失核定方面的困难,要如何应对?

  曹刚:我认为,在这方面还是要呼吁行政部门担负起责任。火灾事故如果处理不好,对社会、对百姓的负面影响都很大。所以,还是应由最专业的消防部门承担,这样受害人通过诉讼维权也会比现在容易很多。